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有关程序文件的法律适用评述/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7:33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有关程序文件的法律适用评述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关键字:教师申诉 行政行为 处理决定书
主题语:教师申诉制度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http://www.cdei.net.cn/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http://www.cdei.net.cn/)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 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 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 教师申诉】规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 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4、王春晖 《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
  5、李素影《教师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原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68号




关于同意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原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函
  

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

  原“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7月1日更名为“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同意“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我局2004年4月30日授予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特、防火、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二)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或设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村庄、街道的治安、调解组织。合理解决治保、调解人员的报酬。
(三)组织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纪律、道德和理想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负责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依照法律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
(六)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七)组织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开展治安联防,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
(八)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
(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采取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办法,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巡逻、值班制度。村庄和城市街道要根据需要建立治安巡逻队伍,坚持值班、巡逻。铁路沿线、交通要道、居民楼群和社会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单位,要强化巡逻措施。值班、巡逻人员要恪尽职守,发现隐患、险情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正在犯罪、通缉在案、越狱逃
跑、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二)易燃、易爆、剧毒、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火药和烟花爆竹;严禁非法制造、使用、佩带、持有、存放各类枪支、弹药。
(三)消防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把电源、火源、危险品仓库、重点物资仓库、山林、场院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作为防火重点,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四)现金保管制度。各单位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时,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提取、送交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以上。
(五)物资管理制度。对各类物资都要建立发放、领取、保管、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物资仓库要完善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设施。经销商品的公司、商店,非营业时间必须有人值守。无人看守的商亭,夜间禁止存放商品。
(六)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集市贸易、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应付给在集市贸易和营业性的文体活动场所治安值勤的人员以适当报酬。
(七)暂住人口、外出包工队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经常性的管理。外出的各种包工队,要有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当地公安保卫部门的管理。
(八)车、船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准违章行驶、违章作业。对进港靠岸的船只,要组织专人看管。沿海地区买卖船只必须持有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并遵守边防管理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检查评比内容,主要是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制度的情况等。
第八条 对在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领导重视,治安保卫组织、制度、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捕捉犯罪分子以及在预防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中,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九条 对不认真贯彻本规定而致使治安秩序混乱,事故、案件不断发生的村庄、街道和单位的领导人;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岗位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
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