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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6:14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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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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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为民航事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民航事业的现代化,经民航局领导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建立民航局科技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基金使用范围:
1.每个五年计划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含《“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除国家同意立项拨给民航局专项科研经费外而未被立项的科技项目;
2.民航科技工作年度计划中科技项目和未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
3.民航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组织民航科技成果国内外展览和科技交流,以及科技项目的国外考察;
5.民航科研机构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
6.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件五万元以下);
7.民航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
8.民航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的奖励。
二、管理办法:
1.民航局科技基金用于科技项目,应按民航局科委会(87)民航科委002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003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等订购和翻译出版,由民航局第一科研所归口管理,应请有关专家语文评议,编委会审定,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所需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科技经费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按《民航科技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评定技术改进奖。奖金由局科技基金支付。奖金控制数为基金的2%以内;
4.为保证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基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5.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
6.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务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科教司,由其负责作出年度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局科技基金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科教司、财务司审签,局领导审批;
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有关民航的科技攻关项目未予立项和民航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部分项目,经科教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同意立项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3.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和国外考察,由科教司上报,有关业务司会签,局主管领导批准;
4.民航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由科教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5.民航科技项目,经调研论证未被立项,其调研论证费由科教司核定;
6.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科教司核准;
7.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设备,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由科教司审定;
8.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由科教司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改进奖等级,奖金从局科技基金中支付。
四、财务司负责监督、检查,及办理拨款。
五、此管理办法,可在实施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 证 法 律 救 济 论



冯兴吾 刘文辉 包宁平

内容摘要:在公证程序中,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本文分析了公证法律救济的特征,研究了公证法律救济的各种方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救济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 法律 救济

  救济在经济领域,就是指帮助,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在法学领域,就是指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某种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公证法律救济,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公证法律救济的特征
  从性质上分析,公证法律救济是一种权利,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㈠权利性
  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侵害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㈡事后性
  事后性是指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而不能主动、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这是由救济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㈢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公证法律救济的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证机构,客体是为具体的公证行为所侵害的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㈣从属性
  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和所处的地位分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的权利为原权利,处于主权利的地位,其受到侵害时,救济权利随之产生,从某种意义上分析,这里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则处于后位的,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公证法律救济虽处于从属地位,但在公证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公证法律救济是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公证法律救济权被剥夺,也就意味着将有可能丧失其应有的原权利,因为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②公证法律救济是权利主体的主权利能够实现的必要保障。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其主权利才能恢复,其损失才能挽回。否则,即使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规定的再细致、再完善,如果主体不能享有平等而公正的公证法律救济权利,不能平等的参与公证法律救济程序,那么,实体权利也就难以维护。
  二、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
  ㈠撤销公证书
  1、撤销公证书的主体
  ⑴公证处
  ⑵公证处的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2、撤销公证书的提起
  ⑴公证机构
  ⑵司法行政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3、撤销公证书的标准
  ⑴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⑵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或不当
  ⑶违反公证程序
  4、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⑴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⑵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㈡申诉
  1、申诉的主体
  ⑴申请人
  ⑵利害关系人
  ⑶当事人
  2、申诉的范围
  ⑴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提出申诉;《安徽省公证条例》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提出申诉。
  ⑵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拒绝公证的决定
  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⑸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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