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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法理探究/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1:13:52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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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法理探究

徐凤林


  2009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高屋建瓴,言简意赅,振聋发聩,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三个至上”是对全体政法干警和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是对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



  党的事业是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客观依据。“党的事业”是追求人类解放,为人民谋幸福的神圣事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党必须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尽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人民利益是党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基础。宪法规定的内容都与人民利益有关。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都是人民经济政治利益与社会文化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集中表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坚持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政法机关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 认真遵守宪法和实施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的利益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得到保障和实现。
  宪法法律是党实现奋斗目标的保障和武器,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和执政党意志的和谐统一。我国宪法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集中表达了人民的诉求,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又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权威,以法治的方式保障维护和推进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和人民的事业,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政治地位,以法治的方式保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实现人民的法定权益。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统一于改革开放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一项政治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前提,是坚持和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保障,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正确发展方向和可靠保障。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职属性,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繁荣党的事业、推进党的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执政为民和党的事业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恪守人民主权原则,尊重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循序渐进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和重要途径。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政治体制。通过宪法的制度化安排,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式,把三者明确下来,统一起来,从政治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三个至上”与三者统一是密切关联、完全一致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我们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主要途径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实现和扩大人民利益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最根本的方式就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和司法权威,这是实施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法治都具有政治性、阶级性和法律性的色彩。政治性是由执政党或者执政集团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法律性则是法治所应当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文化属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党的事业要求,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体现为人民性,因为在现阶段,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成员多数的公民属于人民范畴,人民当家做主,执掌国家政权,法治的人民性取代了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性集中体现在:一是法律和法治所固有和应有的客观性、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和技术性。二是法律和法治所具有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及其当代特色,以及学习借鉴吸收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中国化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以某种形式,将其政治性体现为“党的事业至上”,将其人民性体现为“人民利益至上”,将其法律性体现为“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政法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一心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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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月度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由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季度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三)专项督查制度。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全市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作风纪律要求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则,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为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动态,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建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具体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二、会议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月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议程:

(一)由市安监局汇报上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讨论通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六、会议承办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及文件起草工作。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各类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网吧等场所;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等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火车、机场等客运场所的售票厅、候车(机)室;
  (十)根据实际需要,各类经营单位自行设定的禁烟场所;
  (十一)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四)至(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
  第六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应当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警示牌或悬挂有吸烟危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七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安排专人管理,采取劝阻措施。
  第十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由市、各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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