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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斯琴巴依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6:48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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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斯琴巴依尔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它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充分体现了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对检察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当前,加快创新转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区域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点任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我们将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科学统筹全年检察工作,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更加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加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更加注重检察能力建设,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0年,我们将严格按照肃北县委提出的加快实施“实力肃北、活力肃北、魅力肃北、生态肃北、幸福肃北”的六大战略目标和工作要求,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统筹谋划,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进肃北县经济发展,为肃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1、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肃北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今年检察机关的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今年肃北县将举办庆祝自治县成立六十周年庆典活动,安全防范任务对提升肃北县整体形象非常重要;五十多项重点工作带来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各种矛盾都可能发生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严峻挑战。我们将牢牢绷紧思想上这根弦,坚持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参与综治、遏制犯罪并重,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建立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会商、会审制度,形成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依法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人员、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管理,建立完善社区防控体系;我们将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坚持以源头预防为重点,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的工作目标。目前我院已经初步建立起检调对接机制,陆续开展了与社会对接的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息诉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执行和解工作,但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工作涉及面不够广,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今年要重点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切实把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工作与社会大调解工作对接起来,使检察机关既能积极介入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进一步强化涉检信访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在保证公正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深化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抓好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落实领导包案、严格责任考核,确保在年内不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2、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努力增强服务发展成效。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服务肃北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工作中心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肃北县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县委、县政府确立的今年多项重点工程,是当前我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重大决策上,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找准服务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积极拓展服务途径,延伸检察触角,把服务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因办案不当造成企业受损、职工上访的现象发生。积极做好安保工作,我们将以百倍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维稳工作中去。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好涉法涉检信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启动重大敏感时期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努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加强类案分析,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社会不和谐因素,对社会危险源点进行有效评估,并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参考对策;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3、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效果,努力为肃北的经济发展营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不断提升办案水平。突出办案重点,改进办案方式,增强办案效果,做到办案数量有规模,破解难题有对策,重大案件有影响;坚持走精品化办案之路,把“精品化”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克服重视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等问题;进一步夯实办案工作基础,整合内部资源,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努力提高成案率;坚决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理念,用先进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活动,学会智慧办案、善于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全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认真研究分析检察环节违法违纪现象,探索建立风险源点控制防范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推动预防工作取得新进步;切实履行好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完善信息共享、警示教育、监督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开展预防工作,针对政府主导性投资的资金密集型项目实施动态跟踪预防,做到资金投入到哪里,预防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抓住主要环节,突出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开展预防工作,促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和工程质量。深入开展预防对策研究,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职务犯罪防范信息收集监测等系统,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着力推动成果转化为具体制度和工作规范,促进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规范市场交易程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与县纪委联合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加大对干部的警示教育力度。
  4、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着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努力在诉讼监督中求突破、求实效,从根本上堵住司法不公、不廉的源头,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放在对严重犯罪、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的监督上;切实提高立案监督质量,同时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放到与对公安等机关侦查案件同等位置上进行监督,既促进自身侦查能力的提高,又促进检察机关带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做好人大对立案监督的调研和审议;完善和坚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要将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探索对基层派出所、法庭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作出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监督;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下力气提高抗诉案件零的突破;高度重视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素能养成,提升庭审效果,确保罚当其罪。重视监督方式、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的监督,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全面推行释法说理工作,扎实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以争创省二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目标,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着力改变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状况;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依法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抓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经常开展监管场所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专项活动,积极查办发生在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监管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检察能力
  高素质检察队伍是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争创一流检察工作业绩的基础和保证,我们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着力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确保“基础牢,不出事”。
  1、加强检察干警能力建设。要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执法公信力”、“素质提高年”、“弘扬铁人精神”等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社会,了解社情,体察民意,增强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加强检察干警社会风险教育,增进干警的经济社会风险研判意识和网络舆情意识,增强应对社会风险、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以实现管理科学化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全面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促使职业道德的内在精神化为每一个干警行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严明机关工作纪律,增强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坚决杜绝工作中扯皮推诿、无故拖延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内部监督,把监督管理贯穿于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延伸到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中,在全院真正形成强化监督就是从政治上关心和保护干警的共识。加大问责、纠错、追究的力度,严肃查处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3、全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符合基层检察工作规律的意见和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继续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同时注重发现、培植、推广新的举措和工作亮点,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工作品牌,提升肃北检察工作的整体层次。
  三、强化基础保障,努力夯实检察工作基础
  国情、社情的深刻变化,对基层院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将按照硬件抓补差,软件抓提升的思路,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软实力,为深入推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1、加大基层院基础建设。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策应扶持工作上下功夫,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两房建设”中央国债、省财政的办案补助等项目资金的申请,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2、营造良好的办公办案环境。建设检察文化室,提升文化品位;改造档案室,争创省特级档案室。加快“两房”建设改扩建工程建设,在功能上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建设含指挥、讯问、询问、执勤、待诊室为一体的高标准办案工作区。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
  3、加强信息化建设。购置科技信息化设备,加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力度,积极适应检察机关网上办公办案的新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深刻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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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扶贫济困工作,根据东莞市2010年第21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依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88号、粤贫〔2010〕7号,参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捐款用于市内外扶贫工作,以及帮扶我市其他困难群体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条市外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以下简称“双到”)的用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村为单位,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并抓好若干示范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具体项目要按照《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的12项帮扶成效指标范围,将捐款用于扶助贫困村、贫困户所实施的帮扶措施、项目开支,重点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相关技能培训,贫困村、贫困户急需要解决的、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基本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其它对贫困村、贫困户帮扶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措施和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被帮扶贫困村“两委”及工作人员的欠薪补发、接待、办公等开支;弥补贫困村的预算开支缺口和偿还债务,以及其它与“双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三条2010年募集捐款资金按省的要求上缴后,超目标募集部分由市统筹用于市内扶贫,其余全部用于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今后年度的资金分配按当年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捐款使用的统计、审计年度均从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要在交付捐款前与市慈善会签订捐赠协议,指定具体单位安排使用捐款,及指定捐款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项目等,由指定单位按捐赠协议安排使用,并将参照第八条向市活动办、市经协办备案。

第六条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市统筹的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非定向捐款资金,并按以下方式审批使用。

(一)市超目标募集部分的捐赠款,由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市内扶贫济困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使用。

(二)由各镇街组织募集的捐款在扣除省统筹部分后,余下捐款原则上10%由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由市经协办根据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90%由各镇街根据本单位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需要制定使用方案,报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和挂职副县(市)长、当地县(市)扶贫办备案。

(三)各镇街超额募集部分的捐款资金使用项目经镇街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项目报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备案。

第七条活动捐款的受益人为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任务的韶关、云浮两市120个贫困村、21814户109459人贫困人口及我市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市慈善会应根据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拨款。其中,镇街用于“双到”项目的捐赠资金应拨付到受益人所在地的镇财政专户,由镇财政部门按项目要求依规报请我市派驻的挂职副县(市)长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镇街拨款函相关资料包括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的备案确认函和贫困村委、驻村工作组向镇“双到”办提交项目的书面申请。其中直接到贫困户的补助类项目要提交补助标准和受益人花名册,由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要有合同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镇街要将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市扶贫办)汇报,由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镇街要将具体“双到”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市经协办、挂职副县(市)长及当地县(市)扶贫办要督促做好“双到”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街及当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捐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及不按相关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市慈善会或当地镇财政要停止支付资金。对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的,应责令返还有关捐款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今后年度捐赠款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201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得知最高法院的司法态度是无论权利人是否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都属有效。但这只是暂时解决了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理论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应当有效的争论可能仍会持续下去。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1999年颁布施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如权利人不予追认,合同的效力将归为无效(以下的讨论均以权利人不予追认为前提)。由于当时我国的立法资料一般不予公开,我们无法从立法理由书中查知该条规定的立法意旨。笔者不妨在此妄加揣测一番,如此规定的理由可能有三,一是无权处分合同系无权处分人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处分他人之物而签定的合同,对此恶意之人法律不应给予保护。而认定合同无效,直接阻断合同当事人欲达之目的,是对合同当事人在私法层面上最大的惩戒。非如此,不足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再比如,关于多重买卖合同,我们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也是认定签订在后的合同均属无效。出卖人怎能不讲诚信一物多卖呢?!制裁你,无效!让你达不到非法目的。二是我们过去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通常将其与合同履行结果挂钩。即合同能够实际履行为有效,如果没有履行或不能够履行则为无效。无权处分合同根本就不能或不应该得到履行,所以无效。多重买卖合同中,一个标的物无法对所有的买受人交付,所以签订在后的买卖合同无效。再比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倘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将不生效力。虽然不生效力与无效略有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等等此类,都是这种思路的产物。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似乎是基于以上原因,1999年我国合同法立法时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大量案例的的提炼和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我们越来越感觉到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弊端。一是无权处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不仅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甚至无法向出卖人(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而只能向出卖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二者之间差距甚大。对恶意之人不讲诚信的惩罚和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竟然变成了伤害善意买受人的利器,无法保障交易安全,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在多重买卖合同中,签订在后的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亦是如此。于是,最高法院顺应实务需要,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了多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解决了此问题实务中的争端。但是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争论似乎却愈演愈烈,特别是无权处分又往往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联系,而善意取得制度中合同效力问题争议更大(本文不做详论)。其次,将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能够履行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更属立法技术错误。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来判断,况且合同有效与否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怎么能根据履行情况再倒推合同的效力呢?鉴于此,《物权法》第187条已修改了《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到抵押权是否设立,而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物权是否变动,也就是说合同是否履行,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实乃立法之一大进步。再者,上举国外及其他地区立法例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系因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承认独立物权行为理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曾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第1项所指的处分,“不以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为限,买卖契约亦包括在内。”但现在通说认为第118条所谓的无权“处分”,“系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而言,不包括买卖契约在内,其买卖契约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为给付时,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例如,《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就是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到债权行为当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另依《合同法》第135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而不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再有什么关于所有权变动的合意即物权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中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只能是指合同效力待定,而非其它行为效力待定。这说明我们在继受国外先进立法成果时,难免会望文生义,囫囵吞枣,因照搬条文,而失其原意。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将受到《合同法》第51条的掣肘;若认定无效,又无法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与现代民法越来越注重保护交易安全的趋势相悖,司法实践亟需立法层面做出积极回应。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无疑是符合立法趋势的,殊值赞同。但解释法律不能无视现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语义明晰,不生岐义,该条解释与其冲突显而易见,实为法院造法,难免遭人诟病。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证据规定》时,其立法初衷也是好的,但因其多项内容与《民诉法》相冲突,备受质疑,导致各级法院掌握尺度不一,最高法院不得不又下发通知纠偏,已是前车之鉴。因此,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只能是权宜之计,期能在修订合同法时从立法层面加以详定。

(作者: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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