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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待可能性/白静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2:04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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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待可能性

白静浦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很早以来的法谚就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顽固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我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对司法结论的影响,昼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智谋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利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酚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一、理论溯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抢劫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弗兰克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认为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能力;(2)故意或过失;(3)正常的附随性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也就是说,可以期待行为者为合法行为。在弗兰克之后,休米德基本上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他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定某行为是适法还是违法的评价规范作用;(2)命令行为者必须决意采取合法态度而不得决意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对于前者是有关客观的价值判断;对于不远千里 有关决断责任之规范。故只能依据命令规范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违反其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
  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上述主要代表人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多数国家的刑法实务所承认。后来这一理论逐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好处在于:考虑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不向被告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以保持处罚结论的实质合理,不给其附加多余的义务。其不足之处在于: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事由,由法官具体解释,容易导致被告人以其他事由阻却责任,从而冲击成文法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二、判断标准
  应当根据什么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的疸。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学说:(1)行为人标准说,即在行为时,该行为人能否作出其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是把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2)平均人标准说,即根据社会通常人的情况,将能否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行为,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3)国家标准说,即从国家法秩序的立场出发,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以此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就以上三种判断标准而言,各自都有不足。相对而言,行为人标准说更为妥当。因为一方面期待可能性的宗旨是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己的个人给予救济;另一方面,责任是对该当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人格非难。所以,应当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合乎情理。从这个角度看,有必要以行为人标准说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
  三、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对于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见解不一:
  (一)并列说
  把期待可能性理解为与责任能力、故意及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期待可能性虽然是指向行为人的主观的,是对行为人主观选择的期待但是,与故意或过失不同,它不是行为人的主观的、心理的内容本身,而是从法规范的角度对处于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的主观选择的评价。期待可能性判断必须考虑行为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无特殊事由存在等。可以说,故意、过失是主观性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这一。问题在于:如果三者并列则期待可能性就成为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就要求司法机关证明,就会加重检察官的责任,由其专门证明有无期待可能性。这在司法实务上不太现实。
  (二)构成要素说
  把期待可能性理解为故意与过失的构成要素。其面临最大的批评是:故意、过失是对基本事实的认识,期待可能性则不涉及基本的行为事实之有无;期待可能性并不具有区分故意、过失的功能。
  (三)责任阻却说
  期待可能性既不是与责任能力、故意及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也不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应当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
  在上述三说中,并列说与构成要素说直接对立。并列说将期待可能性看做是独立于故意与过失的责任要素,具有故意与过失,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仍然不能归责。而构成要素说则将期待可能性社为故意与过失的构成要素,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成立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说在适用上有充分的妥当之处,但其只对期待可能性作消极的理解,而不是对责任要素作积极的研究,所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在此问题上,能说的立场是并列说,这是比较合理的观点。在实际处理案件时,需要注意:只要存在以行为人的内心要素为基础的故意、过失,一般就可以说行为人有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事态只是例外的情况。期待可能性是与行为人的内心态度明显不同的所谓客观的责任要素,把它解释为与故意、过失不同的责任要素,在理论上更为简明易懂。所以,在个案中,需要在确认个人有故意、过失之后,再考虑是否有必要利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被告人辩解,以求得实质上的合理性。有无期待可能性,只需要在确定行为人有故意、过失,但是以犯罪处理又明显不合理的案件中加以证明。在刑事诉讼中,首先提出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且需加以证明的责任应在辩护方,检察官只在提出反驳意见时才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基于故意、过失,实施某一行为,通常就存在期待可能性。所以,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不需要特别予以考虑。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当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不能太广,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无序;在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时,需综合多种因素考虑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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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

京政体改发[2001]30号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试点企业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要着眼于未来发展,不要着眼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的原则;

  (三)坚持股权奖励按股权比例分摊的原则。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各股东要按在企业中的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划出相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予以奖励;

  (四)坚持国有股权奖励资产比例限制原则。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五)坚持自愿试点、鼓励创新、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 试点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认定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成长性较强。

  第三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奖励对象范围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一)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等;

  (二)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的业务工作等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和采取的方式为:

  (一)试点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时,用于奖励的股份来源应从企业前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本办法所称“用于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特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无形资产不纳入用于奖励的经营性净资产。净资产增值部分要扣除评估增值因素。

  (二)在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奖励时,既可以采取无偿奖励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

  企业如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出资来源以现金出资为主。购股价格应由出资人或其代表机构根据评估确认的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同时参考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确定。

  (三)企业确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持股数量和比例,应综合考虑高新技术行业的特点、企业发展状况、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企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限制期内不能转让,限制期不得少于三年。限制期满,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 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召开董事会,制订股权奖励方案,报经股东会通过;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二)企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市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股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企业组织实施试点方案;

  (四)企业试点方案报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中央企业参加试点要经财政部、科技部同意,试点方案要经财政部、科技部批准。

  第八条 区县所属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3.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下统一简称为《目录》)的申请。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3。
  (三)《目录》审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四)《目录》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办法,认真做好《目录》车型车船税减免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下载:
  1.节能型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求.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3.《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
纯电动 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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