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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1:56:18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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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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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旅游工作2007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分解表》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旅游工作2007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分解表》的通知

(党办[2007]51号)《2007年第24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对旅游业发展的协调能力,确保完成2007年旅游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现将《马鞍山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旅游工作2007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



马鞍山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推动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一)当涂县政府、各区政府;
(二)承担市政府下达旅游目标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条 考核时间及方法
实行千分制分值考评,总分共计1000分。分共性任务和个性任务两部分。其中共性任务部分计600分,个性任务部分计400分。根据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分档计分,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及优秀旅游工作者的依据,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或表彰。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附后)。
第四条 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打分,并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复查。在次年1月中下旬,市旅游局对照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经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测算出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旅游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奖惩
(一)依据考核得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以上等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年度、阶段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部门、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本地区、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八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旅游工作2007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分解表
http://www.mas.gov.cn/PORTALIPS/Library/PUBLIC//115a1290-c364-4284-bdba-a1727f27e537.doc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统一征
管,实施综合财政预算,从根本上实现预算外资金的“三个还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
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市办发[1998]14号和十政发[1995]125号文件以及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驻市行政、
事业单位(下同)按国家规定授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基金(资金)、附加以及
其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预算外资金收费局是市人民
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计划、审计、监察、物价、
银行、减轻农民负担等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和收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收
费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收费、罚款收入及其它预算外资金都必须纳入统一征收
管理,具体范围为: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款收入;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各项附加收入;
  (三)符合国家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变价收入,受政府委托
收取的资金,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种捐赠资金;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设立社会收费交纳大厅,负责市直单位面向社会部分收费的直接征收工作。
  市收费局在市中心设立社会收费交纳大厅,并以收费大厅为中心,在市区内确定一家覆
盖面广、电算化程度高的专业银行的营业部,各办事处、储蓄所为网络的直接交纳网点。对
收费量多,数额较大,又比较固定的收费项目,直接到收费大厅或银行交纳网点就近交纳。
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执收部门或单位开出“十堰市预算外资金交款通知书”,付款单位或个人
持本通知书到预算外资金收费局设立的社会收费交纳大厅或银行交费网点交款;收费交纳大
厅或银行交费网点根据“交款通知书”和银行转帐或现金交款单,经审核无误开出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采用委托征收。
  各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代收申请,财政部门代政府与执收单位签订“社会收费代
收委托书”,各执收单位凭“社会收费代收委托书”收费。代收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5
天内集中交纳一次,超过1000元的要及时(当天)填写“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交入财政
专户。
  第七条 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统
一编制,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下达以后,财政部门
要依据收入进度,保证按计划、按进度拨款。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从1998年9月1日起逐步取消收入过渡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经
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经费支出结算户,根据收费情
况,确须保留收入过渡户的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对直接交入收费大厅的收费由收费大厅统
一开出票据;对交入银行收费网点的收费由银行网点开出票据;对委托单位代征的收费由单
位开出票据,但要严格发放票款同行,按月核销。
  第十条 市预算外资金收费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稽查工作,对社会收费实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52号令,坚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坚
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违纪案件的查
处力度;银行要协助财政部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帐户管理,定期与财政部门协同开展帐户的
清理,搞好监督,杜绝单位多头开户,纳入收费大厅和网点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必须凭
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入统一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视为违反
财经纪律,依据国发[1996]29号决定以及《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
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将社会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私设收入过渡户
,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转移收费资金的。
  (二)不经审批、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和自行印制、销售、转借和使用票据的。
  (四)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综合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
支标准的。
  (五)未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票据而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收费实行统一征收后,各执收单位必须按新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
理。并按时与财政部门对帐,以便于准确核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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