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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4:58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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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1989年2月2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8)51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违反税收法规,抗交农业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类案件,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应当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不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直接受理抗税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所以对于纳税人抗交农业税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不能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或者按执行案件受理。待有新的法律规定后,按新的法律执行。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请示 川法研(1988)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拖欠、抗交农业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有关部门要求法院干预。对这一问题是否作为案件受理,各地法院认识和作法都不尽一致,有的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受理,有的按执行案件受理,有的不予受理,一些法院向我院请示,要求答复。我们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拖欠、抗交农业税属行政案件,但目前,对拖欠、抗交农业税的行为,无行政处罚和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法院只能协助有关部门对拖欠、拒交农业税的义务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不宜作为案件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拖欠、抗交农业税严重影响国家税收,单靠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缴纳农业税现已普遍列入农田承包合同的内容。为保障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对经过行政部门说服教育,逾期拒不缴纳农业税的人,可以暂时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受理,待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办。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鉴于目前抗缴农业税突出,政府希望法院出面处理,故目前可以暂按第二种意见办理。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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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2007年9月18日七届州委第21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州直单位和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按照《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行全州统一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305元,工龄住房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分别承担,分两年兑现。

附件: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批复》(云政复〔2003〕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补贴给离休干部用于购房、建房以及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1993年8月19日以后健在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无房人员给予全额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或参与集资建房的;
2.夫妻双方均未领取建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的;
3.按有关政策规定已退还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和集资建房的;
4.退还原单位给予的房改住房折扣建房费或者建房补助费的;
5.1993年8月19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符合本条1、2、3、4项条件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补贴。
第五条 不愿退出已购房改住房折扣或其它建房费、建房补助费的,原购房改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不足部分给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副科)80平方米;
副县(处)级90平方米;正县(处)级10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不满4年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满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305元;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按应补贴工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第八条 住房补贴工龄的确定
住房补贴工龄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1997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离休的年份计算;
2.1997年12月31日后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1997年计算。
第九条 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职务的确定
1.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职务明确的,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休时的职务(享受的待遇)给予住房补贴。
行政职务不明确或1985年工改以前的行政级别高于行政职务的,按照1995年7月用行政级别参照行政职务套改工资或增加离休费比照的行政职务给予住房补贴。
2.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技术职务进行补贴,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按离休时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确定技术职务的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
3.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现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总额=本人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配偶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已给予的各种修建房补助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解决。鉴于州级财政困难,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即2007年12月前发放50%,2008年10月前发放50%。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应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申报住房补贴人员及其配偶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带有福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住房情况;
2.申报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和离(退)休时间;
3.申报人及其配偶离(退)休时领取有关住房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呈报的情况,认真组织核实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已按本办法规定办清退款手续的,当地房管部门应将其原购房改房产权证换发为商品房产权证。办证费用只准收取工本费;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规定收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只许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收入的节余;
2.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自有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4.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全额发放给离休干部,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离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州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负责审查;州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州房改办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审批,州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全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任务。

第八章 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人事、监察、审计、财政、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 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住房补贴的安全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挪作它用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群众有权向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离休干部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改办负责解释。

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京教财〔2005〕77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 的规定,为完善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修订了《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后一并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2、.略
     3、.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2005年8月12日)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国以来一直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人民助学金制度,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一系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体制和政策。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原系城市中学人民助学金,享受范围重点为国家举办城市中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随着情况变化,需作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规定,为完善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范围及条件
  实施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依据学生实际学习费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享受社会救济情况、所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人民助学金标准并划分等级。
  市级确定人民助学金的等级、基本标准、政策界限、申请审批程序和办理手续等规定;区县级依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认经济困难家庭的标准。
  1、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是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
  2、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并适当放宽至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略好于上述情况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其放宽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条件。
  二、人民助学金标准
  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等人民助学金标准: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并免交学费。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乙等人民助学金标准: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60元。家庭经济情况略高于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范围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区县可视情况减或免部分学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寒暑假照发。人民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
  三、人民助学金预算安排
  人民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2005年和2006学年度,市级全额负担甲等人民助学金、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学生的学费;从2007学年度起,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视区县财力状况,逐步过渡到区县全额负担。
  区县财政按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在当年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乙等人民助学金经费、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学生减免的学费、享受甲、乙等人民助学金寄宿学生减免的住宿费等各项经费。
  四、人民助学金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
  人民助学金由符合享受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人民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应如实填写。申请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以备学校复核;申请享受乙等助学金的学生的申请表由家庭所在街道、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回学校,予以公示。学校按照区县制定的发放办法,审批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月向学生发放。
  五、其他部门所办学校的人民助学金政策参照此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六、此办法自二ΟΟ五年九月起执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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