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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16:25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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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1号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等4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已被宣布失效或废止。此外,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行政法规也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为确保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2件行政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71件,依据《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件,依据《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和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依据上述被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行政规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2、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到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1990〕第78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290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350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412号)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号)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9号)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处罚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294号)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41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60号)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18号)

27、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78号))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21号)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63号)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315号)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5号)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知(1997.6.26)

37、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45号)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21号)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照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36号)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5号)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56号)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贩卖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24号)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3号)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1〕第5号文件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76号)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行为地是否包括经过地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22号)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9号)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90号)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9号)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44号)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361号)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5号)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是否有权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113号)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零部件组装的商品如何认定其中零部件销货款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12号)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6号)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直销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第64号)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7〕55号)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7〕161号)



二、依据《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第177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关于加强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11号)



三、依据《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商标〔1995〕6号)



四、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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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的法律研究

作者:江泽利
2003年11月12日


内容提要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江平教授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请求权、财产权、相对权、主权利、专属权、救济权和较为典型的期待权等。权利人行使该民事权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将在司法实践中会表现出不够全、不够细的缺憾,对某些类似情况的适用可能带来一些难度。比如说抵押人、出质人是否享有预先追偿权、预先追偿权能否适用于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等。
在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的精心指导下,笔者尝试着对预先追偿权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为预先追偿权的适用作些补充,增加或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抵押人和出质人也应成为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2、允许权利主体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行使预先追偿权;3、担保人可以在法定债权申报期满后行使预先追偿权;4、通过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所受偿金额的多少,不能影响担保人承担的约定担保责任。

关键词:预先 追偿权 担保


目 录

引言 ………………………………………………………………… 4
一、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的研究 ………………………………… 5
㈠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请求权 ………………………………… 5
㈡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财产权 ………………………………… 6
㈢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 ………………………………… 6
㈣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主权利 ………………………………… 7
㈤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救济权 ………………………………… 8
㈥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专属权 ……………………………… 9
㈦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期待权 ………………………………… 9
二、预先追偿权适用条件的研究 ……………………………… 10
㈠ 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还应包括抵押人、出质人 ……… 11
1.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法律身份相同 ……………… 11
2.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同等享有追偿权 ……………… 12
3.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所面对的法律事实相同 ………… 12
㈡ 预先追偿权还应适用于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清算程序 …… 13
㈢ 允许预先追偿权在法定申报期满后行使 …………………… 13
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6
㈠ 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6
㈡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7
四、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8
五、结束语 …………………………………………………………… 19
参考文献 ………………………………………………………………… 21




引 言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中对预先追偿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前条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可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没有全面体现预先追偿权的立法本意,没有明确允许近似情况适用预先追偿权,可能为法律适用带来一些难度。
在学理界,虽然对预先追偿权的法律适用有些议论,比如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的个人网站①上见到了他所写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章,是论述破产程序中预先追偿权问题的;在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网站上,也读过一篇有关确认抵押人享有预先追偿权的案例分析②,该所称,法院根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裁定抵押人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准许参与债务人破产分配。但这些议论并没有形成影响力。一方面是这类案件并不多,另一方面也许是因为对预先追偿权进行深入、全面分析研究的学者不够权威, 论述也不够全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11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消除地方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估各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病防治评估工作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委托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组由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第五条 评估组负责拟定考核工作制度、程序、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部门工作、乡村工作、指令性工作四部分。评估分值实行1000分制,即:组织领导200分占20%,部门工作500分占50%,乡村工作200分占20%,指令性工作100分占10%,

第七条 评估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现场抽样,入校调查、入村走访、入户查看、询问目标人群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工作以平时督导和年底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年底综合评估在12月份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据评估结果评定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0―899分者为良好,得分700―799分者为一般,得分699分以下者为差。

第十条 平时督导检查评定成绩占年终综合评估成绩的15%。

第十一条 评估活动结束后,由评估组整理形成意见,现场反馈评估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撰写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反馈或发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差的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估依据«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200分)

⑴县(区)政府成立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0分)

⑵县(区)政府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20分)

⑶县(区)政府每年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会议。(100分)

⑷县(区)财政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投入1万元以上。(60分)

评估办法:在县(区)地病办查阅县(区)政府相关文件、分管领导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或会议记录;查阅财政部门给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拨款凭证。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经费投入1万元以下者酌情扣分。

二、部门工作(500分)

(一)卫生系统(250分)

1、卫生行政部门(50分)

⑴对地防病防治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分管领导年度内督导检查2次以上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向政府汇报1次地方病防治工作。(15分)

⑷对下属单位履行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0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卫生局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相关资料。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

2、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疾控中心)(150分)

⑴对本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有具体安排。(10分)

⑵向政府专题汇报1-2次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和入户调查活动2次以上。(20分)

⑷每年度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3次以上督促检查和考评。(30分)

⑸按时完成各种地方病防治常规监测任务(40分)

⑹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20分)

⑺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10分)

评估办法:以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为依据,查阅县(区)地病办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考核资料、总结报告,查阅县(区)疾控中心各项监测原始资料,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全面完成任务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未按时完成任务酌情扣分。

3、县(区)卫生医疗机构(25分)

协助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地方病线索调查并主动报告了相关地方病病例。

评估办法:听取汇报,查阅县(区)地病办相关与医疗机构配合工作的资料。配合了工作得全分,否则不得分。

4、乡(镇)卫生院(25分)

有地方病防治专干并按时完成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所辖乡(镇)地方病防治专干名册,深入乡(镇)卫生院现场调查。有专干并掌握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水务部门(50分)

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到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各项氟病改水监测工作。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水务部门改水工作规划和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的相关资料。有规划和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三)农牧部门(50分)

开展了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了畜间病情动态。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农牧部门开展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畜间病情动态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四)教育部门(50分)

⑴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小学有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教学计划。(10分)

⑶学校给学生讲过1―2次地方病防治知识。(10分)

⑷学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25分)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文件,随机抽取相关小学进行现场调查。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知晓率未达标准则酌情扣分。

(五)盐务部门(50分)

⑴出库食盐硒碘含量合格率达到100%。(10分)

⑵硒碘盐销售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20分)

⑶积极查处私盐非碘盐,主渠道硒碘盐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8%以上。(10分)

⑷开展了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盐务部门相关资料,县(区)地病办碘盐监测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且资料齐全得全分, 未完成则酌情扣除相应分值。

(六)广电部门(25分)

有计划地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每年宣传报道在2次以上。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广电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财政部门(25分)

⑴按照政府的安排预算,落实了地方病防治所需专项经费。(10分)

⑵对省拨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及时全额拨付到位。(15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财务帐及拨款凭证。按时拨付专项经费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未全额拨付不得分。

三、乡、村工作(200分)

(一)乡(镇)政府(50分)

⑴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10分)

⑵明确有分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乡(镇)长。(5分)

⑶年内对辖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入村、入户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宣传活动。(25分)

⑷积极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监测和病情调查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乡(镇)政府相关文件和工作分工记录、入村、入户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宣传活动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资料齐全、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

(二)村上工作(150分)

⑴村上干部对村民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20分)

⑵家庭妇女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30分)

⑶村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30分)

⑶村民食用碘硒盐正确行为率达80%以上。(30分)

⑷村民无兑换、购买、食用私盐和无碘盐现象,合格硒碘盐入户率达到98%以上。(40分)

评估办法:查阅村委会入户宣传工作相关记录,走访群众询问,入户检查群众食用盐,开展问卷调查。有资料记录且群众认可开展过宣传得全分,否则不得分,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指令性工作(100分)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以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为依据,采取平时督导掌握、现场实际查看、调阅原始资料的办法评估各县(区)地病办。全面按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得全分,未完成一项扣10分,在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中存在不足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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