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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54:29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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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循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三条 曹妃甸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四条 各县(市)及丰南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五条 路南区、路北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六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引进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当年到位外资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再奖励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

  第七条 各类企业、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当年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40000元。

  第八条 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奖励人民币50000元。

  第九条 通过个人中介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和中介人可以合同方式约定中介费数额。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当年外贸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且比上年有增加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 曹妃甸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授予“外贸出口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 各县(市)及丰南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授予“外贸出口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 路南区、路北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授予“外贸出口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的,授予“外贸出口优秀单位”称号。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达到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外贸出口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三条 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外贸出口骨干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当年外贸出口额比上年有增加的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 当年外贸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 当年外贸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 当年外贸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 当年外贸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增加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条 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从事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奖励标准上调20%。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工业区、管理区),当年境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境外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0元;当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对外承包工程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0元;当年外派劳务300人以上的,授予“外派劳务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七条 在境外进行非贸易性投资的企业,投资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境外投资先进企业”称号。投资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十八条 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境外承包工程先进企业”称号。当年完成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完成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完成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完成1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

  第十九条 对当年外派劳务300人以上的企业,授予“外派劳务先进企业”称号。对当年外派劳务2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00元;外派3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5000元;外派4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00元;外派5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二十条 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奖励方法由受奖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关于鼓励发展外经贸事业的奖励规定》(唐政发[199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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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切实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民不服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要给予支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合法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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