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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6:59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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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第六条 各级政府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征管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九条 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税收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的罚没款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家批准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应当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是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征收和收缴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未明确而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未确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下放或违法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选定的代收银行开设市本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不宜由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可以开立收入汇缴过渡户,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单位支出。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各级财政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要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办理开设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传递等业务。各代收银行按照“就近缴费、专柜办理”的原则,开展业务,并按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提供报表、清单及对账、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实行收缴分离方式,暂时难以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方式。

收缴分离是指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将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汇总后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的办法。被处罚人应当持处罚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罚没款,由执收单位收取后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汇总后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税金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的税金列报相应支出。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缴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或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依法执收,未经批准不得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因情况特殊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已上缴的误征、多征和批准减免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退还。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得直接计提或坐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政府性基金和部分具有特定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与单位支出脱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中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收缴、清算的有关制度,规范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将有关资金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及时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其他财政特设专户。

第二十六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解、下拨,不得在上下级执收单位之间直接划拨。

第二十七条 规范和完善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市政府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中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项目实行适当统筹调剂,按一定范围和比例征集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征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规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税收征管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除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财政、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

(二)擅自下放、违法委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的;

(三)未按照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四)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 擅自在上下级执收单位间直接上解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八)违法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

(九)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不按照财政部门其他管理要求办理的,一经查实,由代收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舟山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舟政〔1998〕2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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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1989年2月15日,卫生部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经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严肃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在确保生物制品质量的前提下,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生物制品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财务、成本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各所应以卫生部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为主,结合社会需要安排生产任务,在确保承包经营目标和部下达的财务指标,在充分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成本计划。计划要积极可靠,在计划年度二月底前报部并抄报所在地省(市)卫生厅(局)、审计局、税务局及开户银行。
各所在保证实现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于季前10天报部。
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经卫生部核定后作为考核企业承包完成情况的依据。各所必须制定完成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具体措施,保证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指标时,应在当年三季度末以前报部审批,未经核准前,仍应按原核定计划执行。
二、加强成本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4年3月国发(1984)34号文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1987年9月(87)财文字第556号文发布的《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各所要健全经济核算制,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做好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等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生物制品企业成本核算规程,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定期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加强对成本的预测、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一切生产、技术、财务活动都要讲究经济效益,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获率,减少污染废损,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
各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所部、科室(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制或所部、科室(车间)二级核算制。
三、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在保证生产、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金潜力,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应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储备资金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管理,应严格控制库存量,做到合理储备,防止盲目采购和超储积压,生产资金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应周密安排生产计划,严格检查产量、品种、质量指标和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缩短生产周期,控制半成品的储备量;成品资金由销售经营部门负责管理,应严格执行供货合同,按时发货,及时结算,并控制成品库存量,财务处要协调好供、产、销三个环节,正确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做到合理、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
各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税后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任务、产品成本、周转期等情况,核定流动资金。对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应编制借款计划,报开户银行,纳入银行信贷计划。因季节性生产和采购物资集中到货等原因影响资金周转时,各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编制临时借款计划,报开户银行核定后办理借款手续并按期归还。
在承包经营期间,企业流动资金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报经卫生部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列入生产成本;属于主观原因造成的由本所承担,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四、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伍佰元(含500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屋、建筑物、机器等劳动资料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但对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的成批的主要生产设备,如电冰箱等,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按卫生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凡固定资产都要按台、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避免超负荷运转,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同时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凡在用的低值易耗品都应按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卡)。
对国内外捐赠的各种设备,按国家规定的价值入帐。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计提。大修理基金提取率为固定资产折旧率的30—40%。土地及按照规定划作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继续使用的,不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但仍应提取大修理基金。低值易耗品摊销应根据《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财产物资的申请、订购、验收、分配、调拨、领退和保管等,都应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所对外提出的订货卡片和签订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经所领导或指定职能部门批准和经财务处审核,加盖财务专用章。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彻底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清查中发现毁损,盘盈、盘亏和帐物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认真处理,必要时应追究经济责任。
五、加强国家基金管理。按照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应试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规定,各所应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列帐。对承包前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在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在承包期间,各所应按规定,确保国家资产增值。
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在承包期间,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的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在成本中列支,奖金在留利中列支。新增效益工资按工资总额中基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留利中列支。
各所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经卫生部核定后,在承包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后需要增加的人员,可增加工资总额基数,但同时要核增挂钩经济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除新增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和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外,其他各项考核指标如未能完成的,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扣减新增工资总额,若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则扣减全部新增工资总额。
(一)当年新增工资总额:
1.当年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实现税利毛增加额
----------------------------------
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成本的工资×工资浮动系数
当年实现税利净增加额
2.当年新增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
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二)当年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
1.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成本的工资+当年新增工资基金×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成本工资
------------------×100%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在企业留利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金
中列支的工资+当年新增工资基金×---------------×100%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在会计处理上应设置“工资基金”科目,下设工资基金及奖励基金二个子目,并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新增工资中列入成本的部分在销售成本中列支。对新增加的工资基金应合理使用,留有余地,经丰补欠。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把职工工资收入同本人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具体可按各所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形式,并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七、严格遵守结算制度。单位之间的应收应付款(或预收预付货款),应及时办理结算,不得拖欠。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除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要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科室备用金,不许以白条抵库。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均应上交财务部门,不许私设“小金库”。
八、加强生物制品价格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属部管主要预防制品和血液制品的价格由卫生部统一核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生物制品价格目录”,计价销售,各所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但对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可实行浮动价格。除部管产品以外的产品价格以及新产品试销价格,各所可根据物价政策,征得物价部门同意后确定产品价格,并报部备案。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所自制的原材料,自繁动物和半成品等非正式制品的售价,各所可根据实际成本等情况,或比照市场价格定价出售。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获得国优、部优产品称号的,需实行优质价格的应报卫生部审批。
九、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各项税费,不许拖欠。各所在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目标后的超目标利润,仍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返还卫生部,再由卫生部按规定比例返回各所,作为企业留利处理,在各所不能缴纳所得税时直接进行抵交。如年度超缴时,应按财务决算向税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十、为支持生物制品生产发展的技术改造,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全部留给各所,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各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并编制更新改造资金支出计划,随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部备案。
十一、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各所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为便于区别大修理和中小修理的界限,可暂按单项修理费,设备1000元,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上作为大修理开支的划分标准,不足上列金额的作为中小修理。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应量入为出,并编制大修理基金支出计划,随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开户银行。
十二、有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各所申请基建项目均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预测投资效益,并根据本所的经济能力,妥善安排。将投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经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审批设计任务书,扩初概算等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缩短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尽快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对大中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施工。
根据卫生部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属国家拨款的项目,按工程进展作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向部申请拨款;属基建贷款的项目,按部下达的年度贷款指标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制定还款计划,按期还款付息;属自筹的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遵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办理。
十三、各所为了提高生物制品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实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所根据《生物制品技术改造发展规划》为试制新产品和改造生产技术,需申请专项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时,应首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卫生部审定,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方可立项,同时向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时归还贷款和付息。
(二)属于财政部规定的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总额掌握,不准突破。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根据技术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末向卫生部申报下一年度的分季、分项用款计划。按计划向卫生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
(三)属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年末,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实现的经济效益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
十四、各所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购置的设备仪器,在税后留利的科研基金中列支;耗用材料、试验动物、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有科技专项拨款的项目要专款专用,除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外,可用以开支本所研究项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它费用。
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购置的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等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十五、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卫生部委托各所办的生物制品进修班,中等以上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勤俭办学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报部,经部核定后拨给经费,专款专用,定额包干,并单独设置帐目核算,年终编制决算报部核销。
各所自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其经费在“企业管理费——职工教育费”中列支,职工业余学校经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十六、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在成本中列支的部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围,不得任意提高比例和扩大开支范围。
职工家属宿舍的房租收入和维修支出应单独核算,以收抵支,力求收支平衡。如年终超支时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七、各所税后留利和超承包目标返还的留利,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同意卫生部核定的比例分配,不得任意更改。留利分配比例为:
(一)税后留利扣除奖金后:(1)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为80%;(2)后备基金为6%;(3)职工福利基金为14%。
(二)超承包目标返还的留利,除部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外,返还给各所的留利,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为70%,职工福利基金为30%。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比例由各所自定。各所有权依照国家规定支配使用基金。生产发展、科研基金、后备基金可同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捆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可同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合并,按开支范围使用。
试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所,可按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完不成上缴利润承包额的,应先用当年留利抵交,当年留利不足抵交时用企业自有资金抵交。
为利于把资金搞活,各所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保证生产、科研发展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将多余的资金用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外投资,投资所得的利润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如数作为企业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
十八、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支出项目列支,各所不得擅自增设支出项目,一切不属于营业外支出的项目,都不得挤入营业外支出。
十九、国家储备的战备生物制品及药政局机动储备的生物制品,必须按照卫生部下达的品种和数量储备,按统一价格核算。其资金由卫生部按储备任务一次拨付,作为储备专用资金,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生物制品调出后,应直接向调入单位结算,并及时补足储备量。平时要及时轮换,以减少报废损失,必须报废时,要经过检验,于每年9月份报部审批和拨款。有关储备情况应分别于6月末和12月末报部。
二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要有专人管理,不许突破当地下达的控购指标。对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从严掌握,确属必须购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册,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有关数字要前后衔接,年度决算应附财务决算编制说明。说明各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所的财务月报在月后的10日内报部。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开户银行。教育经费(指部拨的生物制品学习班经费和中专学校经费)等事业费会计报表,应在季后15天内报部,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后30天内报部。正式报送前应先送所在地中企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应在月后五天报部,年度决算在30天报部,同时抄送省(市)卫生厅(局)、税务局、统计局和建设银行。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报表应在月后10天报部。
各项会计报表须经审计人员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十二、搞好财务、成本分析工作。各所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发动群众检查和分析生产、财务、成本、利润、资金等计划和各项定额的执行情况,通过分析对比,揭矛盾、找差距、订措施,不断总结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加速资金周转的经验,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十三、财务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报废,经组织技术鉴定确属不能使用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属部管的高、精、尖设备及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报部审批,属3万元以下的设备由所长审批后报部备案。
(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报卫生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三)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出租。对确属不需用而其他单位仍可用的固定资产,属部管的高、精、尖设备须报部审批,其他设备由所长审批报部备案。有关固定资产调拨,出租的价格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种原材料及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的盘盈、盘亏及报废,一次报废原材料单项价值在1万元以下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超过的报部审批,属于事故性的报损报废,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单项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报部备案,在5000元以上的报部审批。
(五)坏帐损失。主要指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数额大的应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报经卫生部审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六)零星土建工程(指5万元以下面积300m2以下的单项工程),京外各所报当地主管局审批,北京所报部审批。同时抄送当地城建局、开户银行。
二十四、各所必须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同贪污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责,做执行财经纪律的表率。
各所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组织财务、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各所要把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财会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会计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建立总会计师制组织领导财务会计、经济核算和会计监督方面的工作。尚无条件建立总会计师制的应由所长或指定一名副所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要建立和健全所、部、科室(车间)两级财会机构,并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权限,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重视和开展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立考核考试制度,评定技术职称。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刻苦钻研财会业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认真负责,敢于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作斗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1979年8月制定的《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定中,各所按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所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细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有章可循,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财经法规、法令、政策以及财务制度和规定有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我省酒类生产已发展到较大规模,除满足省内市场需要外,已大批销向全国,是我省一大经济优势。但由于产销企业点多面广,管理松弛,在发展上带来一定盲目性,部分地方已出现质量下降的情况,甚至出现渗杂使假,以劣充优、渝税漏税、商标和价格混乱等问题。最近还连续发生
假酒 (甲醇)中毒、死人的严重事件,影响川酒声誉。酒类是关系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发展我省酒类生产优势,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又要加强管理,既要增加生产,又要提高质量的原则,必须加强我省酒类的产销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弄清当地酒类产销的现状,综合分析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的需要、自己的条件,因地制宜地搞好规划,有计划的发展;对现有酒类产销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以质量求效益、求发展;继续发展名优产品,深入开展创
优活动,努力创造新的名牌,提高竞争能力,维护和扩大川酒的声誉。
二、各酒类产销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推行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培训酿酒技工和质量检测人员,配合卫生、标准、工商行政、食品协会等部门,搞好酒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酒类产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今年底前,对已开业的酒类产销企业进行清理、登记、整顿和验收。凡不符合《食品卫生法 (试行)》和有关规定标准,产品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偷漏税的,要分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四、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无产销许可证的酒类 (包括曲酒、白酒、啤酒、果酒、黄酒、配制酒)生产、批发企业 (包括个体企业)一律不准从事酒类生产、批发、调拨业务。酒类零售企业暂不实行许可证制度,但一律不准向无产销许可证的企业进酒
,也不准用食用酒精生产、兑制饮料酒出售。
“酒类产销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地计经委 (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企业进行审查,凡达到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合格标准者,授权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给“酒类产销许可证”。
“酒类产销许可证”不准借用或转让。停业时,须于十日内缴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酒类产销企业要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试行)》和有关规定,把好产品质量关,理化卫生指标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出店;遵守国家《商标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不准掺杂使假、仿冒名牌、以劣充优、损害消费利益;认? 嬷葱兴笆铡⑽锛壅撸蛔纪德┧昂透咛Ь萍邸? 六、严防有毒物质污染酒类产品。从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盛酒容器到流通环节,都必须严格把关,把铅、甲醇、锰和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含量控制在规定限量以内。

严禁用甲醇、工业酒精兑制假酒出售。
七、各级酒类主管部门、各大中型酒厂,都要充实完善化验检测手段。对酒类产品的理化指标,要通过企业自检,主管部门定期检测和卫生防疫、标准部门抽查等办法,实行严格监督,没有化验设备的小酒厂、个体户,要联合备办化验设备,或划片定点,委托有化验能力的单位代检。
所有酒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八、酒类产销各主管部门对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成绩突出的企业,要及时表扬鼓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停业整顿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对检举揭发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
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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