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3:24:43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3号

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其中: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10个月内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回原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且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易地落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费率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三)安置部门已经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四)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五)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缴纳给政府安置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对被拘留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民事拘留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
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报其上级法院同意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拘留人不在作出民事拘留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连同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一并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
予以看管。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转达或提出建议,由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



1987年10月15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