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6:54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中国 日本 韩国等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缔约各方,

意识到需要促进和发展亚洲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国际公路运输,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在亚洲公路网的规划和投入运营方面的合作,

考虑到为加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它们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必须根据国际运输和环境的要求并着眼于采用高效率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亚洲公路网,

继续合作努力促进在亚洲内部以及亚洲与周边地区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的规划、发展和改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亚洲公路网的采用

缔约各方采用本协定附件一所载明的拟议公路网(以下简称“亚洲公路网”),作为他们在其国家规划框架内发展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的协调计划。

第二条

亚洲公路网的定义

附件一所载明的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内的公路线路,包括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

第三条

亚洲公路网的发展

亚洲公路网线路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所载明的分级和设计标准。

第四条

亚洲公路网的标志

一、亚洲公路网线路应依照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标明。

二、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五(5)年内,应在亚洲公路网所有线路上设置符合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

第五条

签署本协定和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程序

一、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 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二、各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a) 最后正式签署;

(b) 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随后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正式文书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生效

一、本协定应在至少八(8)个国家的政府根据第五条第二款同意接受本协定的约束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二、对在本协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以后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本协定将在其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九十(90)天后对其生效。

第七条

亚洲公路工作组

一、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须设立一个亚洲公路工作组,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家均是工作组的成员。

二、工作组每两年开一次会。任何缔约方也可通知秘书处,要求召开工作组特别会议。秘书处须将该要求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若在秘书处通知之日起四(4)个月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表示同意该要求,则须召集工作组特别会议。

第八条

修订本协定正文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的正文可通过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亚洲公路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接受。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得在获得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接受十二(12)个月后生效。除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就宣布不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之外,修正案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根据本款宣布不接受业已通过的修正案的缔约方可在此后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得在上述接受书交存之日起十二(12)个月之后对该国生效。

第九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一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一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在与直接有关的邻国磋商并得到其同意后,均可提出修订建议,但不改变国际边境过境口的国内线路走向的修改建议除外。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如在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无直接有关的缔约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反对该项修正,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七、以下被认为是直接有关的缔约方:

(一)如有新增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或对现有这种线路的调整,其领土被这类线路穿越的任何缔约方;以及

(二)在次区域境内如有新增的亚洲公路线路(包括与周边次区域相连的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线路)或对现有这类线路的修改的情况,与该提出要求的国家相毗连的其领土被那条线路穿越或该线路与穿越其领土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相连的任何缔约方,而无论这段线路是新增的或是将修改的。就本项而言,在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通往出海口线路上或上文规定的线路上,在其各自领土有该出海通道终端的两个缔约方,也可被视为是相毗连的。

八、为根据本条第五款表达反对意见的目的,秘书处须将修正案直接涉及的缔约方名单和修订案文一并转交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将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通报工作组所有成员。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中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若在自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反对该修正案的缔约方不到三分之一,该修正案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6)个月期满后三(3)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第十一条

保留

除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第十二条

退出本协定

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协定。退出决定将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1)年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停止生效

若缔约方的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个月内少于八(8)个,本协定将停止生效。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任何争端,而争端各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可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给争端各方相互同意选定的一位或多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提出调解要求之后三(3)个月内,如争端各方未能就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单一的调解人,向其提交争端。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一位调解人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应成为争端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

三、经相互商定,争端各方可事先同意接受关于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各方相互同意的解决争端的其它措施。

五、任何国家在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可交存一份保留,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关于调解的规定的约束。其它缔约方对于与交存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方相关的调解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五条

对本协定适用的限制

一、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采取它认为对其外部或内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

二、各缔约方须尽力在各自预算和其他形式的资金范围内,依照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协定发展亚洲公路网。

三、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任何缔约方接受允许货运和客运交通通过其领土的义务。

第十六条

通知缔约方

除本协定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通知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留以外,联合国秘书长须向缔约方和第五条所提及的其它国家通报以下内容:

(一)第五条所规定的最后正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情况;

(二)根据第六条本协定生效的日期;

(三)根据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以及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协定修正案生效日期;

(四)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协定的退出情况;

(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协定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一、二、三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定秘书处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担任本协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协定交存秘书长

本协定原件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向本协定第五条所提及的所有国家发送核对无误的副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中国上海开放签署,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各一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一

亚洲公路网


 

一、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东亚和东北亚、南亚和西南亚、东南亚以及北亚和中亚等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范围内、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成员国境内的那些亚洲公路线路,它们通向:(一) 各首府;(二) 主要工农业中心;(三) 主要机场、海港与河港;(四) 主要集装箱站点;(五) 主要旅游景点。

二、线路编号以“AH”开头,表示“亚洲公路”,后面接一个一位数、两位数或三位数。

三、从1到9的一位数线路编号分配给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各线路。

四、两位数和三位数的线路编号用于标明次区域范围内的线路,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以及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如下所示:

(一) 10-29和100-2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南亚次区域,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二) 30-39和300-3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亚和东北亚次区域,包括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蒙古、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

(三) 40-59和400-5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南亚次区域,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四) 60-89和600-8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北亚、中亚及西南亚,包括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1 、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亚洲公路线路一览表


大幅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


亚洲公路线路号

线 路


AH1
东京-福冈-轮渡-釜山-庆州-大邱-大田-汉城-茂山-开城-平壤-新义州-丹东-沈阳-北京-石家庄-郑州-信阳-武汉-长沙-湘潭-广州(-深圳)-南宁-友谊关-Huu Nghi-同登-河内-永安-东河-顺化-岘港-会安-芽庄-边和(-头顿)-胡志明市-Moc Bai-巴维-金边-波贝-亚兰-甲民武里-Hin Kong-邦巴因(-曼谷)-北榄坡-达府-湄索-渺瓦底-勃亚基(-仰光)-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杰索尔-贝纳博尔-本冈-Kolkata-伯尔希-坎普尔-阿格拉-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哈桑阿卜杜勒-白沙瓦-多尔汗-喀布尔-坎大哈-迪拉腊姆-赫拉特-伊斯兰卡拉-多加伦-马什哈德-萨卜泽瓦尔-达姆甘-塞姆南-德黑兰-加兹温-大不里士-Iveoqlu-巴扎尔甘-Gurbulak-多乌巴亚泽特-阿什卡莱-雷法希耶-锡瓦斯-安卡拉-Eyvoghi-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2
登巴萨-泗水(苏腊巴亚)-梭罗(苏拉卡尔塔)-三宝垄-Cikampek(-万隆)-雅加达-默拉克(孔雀港)-轮渡-新加坡-Senai Utara-芙蓉-吉隆坡-北海(巴特沃思)-Bukit Kayu Hitam-沙道-合艾-曼谷-邦巴因-北榄坡-达府-清莱-湄赛-大其力-Kyaing Tong-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g-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Hatikamrul-Banglabandha-西里古里-Kakarbhitta-Pathlaiya-Narayanghat-Kohalpur-马亨德拉格尔-Bramhadev Mandi-本巴萨-兰布尔-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奎达-塔夫坦-Mirajaveh-扎黑丹-克尔曼-阿纳尔-亚兹德-Salafchegan(-德黑兰)-萨韦-哈马丹-霍斯拉维


 

 

 

AH3
乌兰乌德-Kyahta-Altanbulag-Darkhan-乌兰巴托-纳莱哈-Choir-赛音山达-扎门乌德-二连浩特-北京-塘沽

上海-杭州-南昌-湘潭-贵阳-昆明-景洪(-打洛-勐腊-Kyaing Tong)-磨憨-波乔-Nateuy-会晒-清孔-清莱

AH4
新西伯里亚-巴尔瑙尔-Tashanta-Ulaanbaishint-科布多-Yarantai

乌鲁木齐-喀什-红其拉甫-Khunjerab-哈桑阿卜杜勒-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海得拉巴-卡拉奇

AH5
上海-南京-信阳-西安-兰州-吐鲁番-乌鲁木齐-奎屯-精河-霍尔果斯-阿拉木图-卡斯克连-科尔达-格奥尔吉耶夫卡-比什凯克-卡拉巴尔塔-恰尔多瓦-梅尔克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亚夫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Navoi-布哈拉-阿拉特-Farap-Turkemenbashi-马雷-Tejen-阿什哈巴德-Serder-土库曼巴什-轮渡-巴库-阿拉特-Gazi Mammed-甘贾-哈萨克-红桥-第比利斯-姆茨赫塔-哈舒里-Senaki-波季(-通往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巴统(-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Sarpi�Sarp-特拉布宗-Samsun-梅尔济丰-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6
釜山-庆州-江陵-杆城-高城-元山(-平壤)-清津-Sonbong-Khasan-哈桑-拉兹多利诺耶(-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纳霍达卡)-乌苏里斯克(双城子)-波格拉尼奇内-绥芬河-哈尔滨-齐齐哈尔-满州里-Zabajkalsk-赤塔-乌兰乌德-伊尔库茨克-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新西伯里亚-鄂木斯克-伊西利库尔-卡拉库加-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Chistoe-佩图霍沃-车里雅宾斯克-乌法-萨马拉(古比雪夫)-莫斯科-克拉斯诺-白俄罗斯边境

AH7
叶卡捷琳堡-车里雅宾斯克-特罗伊茨克-Kaerak-特罗伊茨克-库斯塔奈-阿斯塔纳-卡拉干达-布雷尔拜塔尔-梅尔克-Chaldovor-卡拉巴尔塔-奥什-Andijon-塔什干-锡尔达里亚-Khavast-Khujand-杜尚别-Nizhniy Panj-希尔汗-Polekhumri�Djbulsarcj- 喀布尔-坎大哈-Speenboldak-杰曼-奎达-卡拉特-卡拉奇

AH8
芬兰边境-Torpynovka-维堡-圣彼德堡-莫斯科-坦波夫-Borysoglebsk-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Hasavjurt-Mahachkala-Kazmalyarskiy-萨穆尔-苏姆盖特- 巴库-阿拉特-Bilasuvar-阿斯塔拉-拉什特-加兹温-德黑兰-萨韦-阿瓦士- 霍梅尼港



各次区域内亚洲公路线路,包括那些与相邻次区域相连接的线路,和在成员国国内的亚洲公路线路


东南亚  
AH11
万象-班劳-他曲-塞诺-巴色-文坎-Tranpeangkrea-上丁-桔井-金边-西哈努克城

AH12
Nateuy-乌多姆赛-巴蒙-琅勃拉邦-万象-塔纳琅-廊开-乌隆-孔敬-呵叻-Hinkong

AH13
乌多姆赛-孟昏-Huai Kon-程逸-彭世洛府-北榄坡

AH14
海防-河内-越池-老街-河口-昆明-瑞丽-Muse-腊戍-曼德勒

AH15
荣市-Cau Treo-骄诺山口-班劳-他曲-那空帕侬-乌隆

AH16
东河-辽保-Densavanh-塞诺-沙湾拿吉-穆达汉-孔敬-彭世洛府-达府

AH18
合艾-双溪乞罗-兰陶潘姜-哥打巴鲁-关丹-新山(柔佛巴鲁)-新山公路

AH19
呵叻-甲民武里-兰差邦-春武里-曼谷

AH25
班达亚齐-棉兰-直名丁宜-杜迈-北干巴鲁-占碑-巨港(巴邻旁)-丹戌加兰-Bakauheni-轮渡-默拉克(孔雀港)

AH26
拉瓦格-马尼拉-黎加实比-马特诺格-轮渡-艾伦-塔克洛班 (-奥尔莫克-轮渡-宿务)-利洛安-轮渡-苏里高-达沃 (-卡加延德奥罗)-桑托斯将军城-三宝颜

   
东亚和东北亚


AH30
乌苏里斯克-哈巴罗夫斯克-别洛戈尔斯基-赤塔

AH31
别洛戈尔斯克-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黑河-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AH32
Songbong-元汀-圈河-珲春-长春-阿尔山-苏木贝尔-乔巴山-温都尔汗-纳来哈-乌兰巴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

AH33
哈尔滨-同江

AH34
连云港-郑州-西安



 

南亚

AH41
缅甸边境-代格纳夫-科克斯巴扎尔-吉大港-卡奇布尔-达卡-Hatikamrul-杰索尔-孟拉

AH42
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樟木-科达里-加德满都-纳拉扬格-Pathlaiya-Birgunj-拉克绍尔-Piprakothi-穆扎法尔布尔-伯劳尼-伯尔希

AH43
阿格拉-瓜廖尔-那格浦尔-海德拉巴-班加罗尔-克里希纳吉里-马杜赖-特努什戈迪-轮渡-塔莱曼纳尔-丹布勒-库鲁内格勒 (-康提)-科伦坡-马特勒

AH44
丹布勒-亭可马里

AH45
Kolkata-克勒格布尔-巴拉索尔-布巴内斯瓦尔-Visakhapatnam-维杰亚瓦达-金奈-克里希纳吉里-班加罗尔

AH46
克勒格布尔-那格浦尔-图利

AH47
瓜廖尔-图利-Thane (-孟买)-班加罗尔

AH48
庞措林宗-印度边境

AH51
白沙瓦-德拉伊斯梅尔汗-奎达



 

北亚、中亚和西南亚

AH60
鄂木斯克-切尔拉克-Pnirtyshskoe-巴甫洛达尔-塞米巴拉金斯克-Taskesken-乌恰拉尔-阿拉木图-卡斯克连-布鲁拜塔尔

AH61
喀什-吐尔尕特-图鲁加特山口-纳伦-比什凯克-格奥尔吉耶夫卡-科尔达-梅尔克-Shymkent-克孜勒奥尔达-阿拉尔斯克-Karabutak-阿克纠宾斯克-乌拉尔斯克-卡缅卡-奥津基-萨拉托夫-Borysoglebsk-沃罗涅日-库尔斯克-克鲁佩茨-乌克兰边境

AH62
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阿尔卡雷克-热兹卡兹干-克孜勒奥尔达-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扬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古扎尔-铁尔梅兹-Hairatan-马扎里沙里夫

AH63
萨马拉-库林-Pogodaevo-乌拉尔斯克-Atyrau-别伊涅乌-Oazis-努库斯-布哈拉-古扎尔

AH64
巴尔瑙尔-Veseloyarskyj-Krasny Aul-塞米巴拉金斯克-巴甫洛达尔-Shiderty-阿斯塔纳-Kokshetau-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

AH65
喀什-阿克什坦-Irkeshtam-萨雷塔什(-奥什)-Karamyk-Kofirnigan-杜尚别-图尔孙扎德-乌尊-铁尔梅兹

AH66
库尔马山口-霍罗格-Kulab-Kofirnigan

AH67
奎屯-巴克图-巴赫特-Taskesken-塞米巴拉金斯克-Pavlodar-Shiderty-卡拉干达-热兹卡兹甘

AH68
精河-阿拉山口-Dostyk-乌恰拉尔

AH70
乌克兰边境-顿涅茨克-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科佳耶夫卡-Atyrau-别伊涅乌-热特巴伊 (-阿克套)-别克达什-土库曼巴什-Serdar-Gudurolum-Inche Boroun-戈尔甘-萨里-塞姆南-达姆甘-亚兹德-阿纳尔-阿巴斯港

AH71
迪拉腊姆-Zarang-米勒格-查布尔-达什塔克

AH72
德黑兰-库姆-伊斯法罕-设拉子-布什尔

AH75
Tejen-Sarahs-萨拉赫斯-马什哈德-比尔詹德-内赫班丹-达什塔克-扎黑丹-恰赫巴哈尔

AH76
Polekhumri-马扎里沙里夫-赫拉特

AH77
Djbulsarcj-巴米扬-赫拉特-Tourghondi-Serkhetabat-马雷

AH78
阿什哈巴德-Chovdan山口-Bajgiran-古昌-Shabzevar-克尔曼

AH81
Larsi-姆茨赫塔-第比利斯-萨达赫洛-Bagratashen-Vanadjor-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萨达拉克-纳西切万-焦勒法(-Jolfa)-奥尔杜巴德-阿格拉克-Megri-Aghband-格拉迪兹-加济马哈迈德-阿拉特-巴库-轮渡-阿克套

AH82
俄罗斯联邦边境-Leselidze-Sukhumi-Senaki-哈舒里-阿哈尔齐赫(-维拉)-日丹诺夫-Bavra-Gumri (-Akurik)-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戈里斯-卡班-Meghri-阿加拉克-努尔杜兹-焦勒法-Iveoqlu

AH83
哈萨克-乌尊加拉-帕拉瓦卡-埃里温

AH84
多乌巴亚泽特-迪亚巴克尔-Gaziantep-托普拉卡莱 (-伊斯肯德伦)-阿达纳-厄切尔

AH85
雷法希耶-阿马西亚-梅尔济丰

AH86
阿什卡莱-Bayburt-特拉布宗

AH87
安卡拉-阿菲永-乌萨克-伊兹密尔



注: 括弧“( )”内的路段表示从括弧前的地点出来的支路。划底线的部分表示潜在的亚洲公路线路。

不能将“轮渡”一词理解为对缔约方强加任何义务。


附件二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


一、总则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为亚洲公路线路的建设、改善和养护提供最低标准和指南。各缔约方应尽其所能在新线路的建设以及现有线路的升级改造时遵循这些规定。这些标准对已建成区不适用。

二、亚洲公路线路的分级

亚洲公路的分级见表1。


 

表1. 亚洲公路的分级



等级
说明
路面类型

干线
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一级
4车道或4车道以上公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二级
2车道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三级
2车道
双层沥青表处




分级中“干线”级指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只供汽车专用。只能通过立体交叉口进入。为确保交通安全及汽车的高速行驶,禁止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行人进入汽车专用路。汽车专用路沿线不设平交路口,车道中间应有中央分隔带。

“三级”只应在修路资金缺乏或是供道路使用的土地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路面铺设将来应尽快升级到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鉴于三级道路也被视为最低要求标准,应鼓励任何低于三级的路段都实行升级以符合三级标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补充
医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
记、申报缴费暂行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医疗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医疗保险复式处方》、《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四证”),可在取得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时,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就近选择医院,在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常驻异地工作、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在居驻地就近选择一至二家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一刀、超声刀、钛激光刀、激光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单独计算,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70%, 501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 60%, 1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其项目和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一)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及心脏搭桥术、心导管检查治疗项目(如:射频消融术、心瓣膜球囊扩张、左右心室造影、飘浮导管检查、PTCA、左右心导管检查治疗的项目)等个人自负 15%。
(二)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和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负20%。
(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负25%。
(四)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
第六条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危重病人监护室监护床位费暂按省定标准支付;隔离病人住院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加三元支付;异地住院床位费按当地普通住院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第七条 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按国家和山西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患者住院不遵医嘱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三)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或不符的一切费用;
(五)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件供他人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六)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七)“四证”遗失后,未及时挂失或补办证件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因突发性、流行性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疾病的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由工(公)伤生育保险基金解决。未参加工(公)伤、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2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建设,加强城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按国家行政建制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经批准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镇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第五条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投资修建市政设施、投资建房。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办理审批手续;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
项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工程,应当保持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民族风貌的街区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把广场、立体交通、人行道、消防通道和给排水、供用电、电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定点位置图、规划设计条件,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规划绿化用地。规划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鼓励城镇居民在楼台、庭院种植花草、树木。
保护城镇的古树名木,砍伐城镇绿化区域内的树木,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谁砍树,谁补栽,包栽包成活。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区开发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低于1∶0.8,旧城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低于1∶0.6。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架管线,必须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的有关证书不得买卖或转让。
在城镇边境公路两侧兴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须经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建设工程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才能开工,基础完工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和公用地范围内因需要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应无条件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补办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河道两侧修建房屋,应与河道岸线保持规定的距离;在河道防洪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凡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报请自治县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从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将工程建设全部资料报送主持竣工验收单位。
第二十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准随意加层、加宽。确需加层加宽的,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建设管理机构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
县城环境卫生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制镇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由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人行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停放、行驶各种车辆;
(二)洗车修车;
(三)搭盖风雨棚、摆设物架摊点;
(四)使用燃煤炉具;
(五)移动和拆除道路交通管理的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临街面施工,不得在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废弃物。
建设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四条 城镇应安排车辆停放地点。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高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车辆,凡需通过城镇道路和桥梁,须经公安、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路线、规定的时间通过。
第二十六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施工单位造成城镇道路、排水沟等设施损坏的,在完工后要及时修复,毁坏行道树要补栽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城镇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除按规定设置的有关标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标牌和其他设施。
临街设置匾牌、橱窗画廊、户外广告,设置前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按批准的形式和规格设置。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电线杆、交通护栏、行道树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和拴牲畜。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给排水设施、通信管线地面及其维护地带内,不得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畜禽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所产生的污物、污水及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阳河及其支流、排水沟中倾倒垃圾、废弃物。
县城至贺家滩电站河段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只不得向河内倾倒垃圾。
■阳河县城段水面上漂浮的白色垃圾及其他杂物,由码头管理单位和船舶经营人员负责清理。
第三十一条 县城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和集贸市场,按下列规定保洁:
(一)个体经营户在摆设摊点、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自行清扫;
(二)车站、影剧院和娱乐场所等地及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
(三)集贸市场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
(四)广场、街道、公共厕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
(五)其他场所按规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负责单位和个人清扫。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不准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在单位和住户前燃放烟花爆竹,应自行清扫或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扫。
第三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放入设置的垃圾池、垃圾箱、垃圾桶内,统一堆放,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污水、烟尘、噪声等污染源严格监测,做到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本单位和住宅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侵占绿化用地或将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砍伐绿化区内的树木,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限期补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或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20%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
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依法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吊销三证,由自治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自治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各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拆迁或逾期不拆迁的,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并处以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电信、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镇规划制定前修建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应予拆除;
(二)在城镇规划制定后修建的,责令物主无条件拆除,并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00年3月24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3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