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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0:53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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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湘食药监安〔2007〕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主要内容是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从事药品生产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本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制度,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程序,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跨市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企业或厂外车间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
  第七条 常规检查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和书面调查。
  跟踪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后进行的检查,或对企业缺陷整改后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按剂型、药品类别或品种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
  书面调查,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用信函的方式提出问题或求证问题。
  第八条 有因检查,是对举报投诉、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检查。
  第九条 跟踪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如实答复。
  第十条 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并预先告知被检查企业。
  有因检查一般采用飞行检查方式,预先不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填写《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及《检查员记录》(附件1);专项检查按照方案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实施,并填写《药品生产专项检查记录》(附件2):有因检查按照有关核查函或举报信针对某个方面或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全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调查笔录》。
  第十二条 国家认证的企业或剂型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跟踪检查,省级认证企业或剂型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可以交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也可以省、市两级联合核查。
  第十三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投诉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核查函,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需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写出检查报告连同《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报送。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线索,应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
  第十四条 对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制品、静脉注射剂等重点监督企业逐步试行驻厂监督员或辖区驻厂监督小组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驻厂监督员或辖区驻厂监督小组应对所驻企业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派出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第十五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发生的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产生原因、事故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按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处理:
  (一)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较严重的;
  (二)药品生产发生混药、混批或混入异物导致药品被严重污染的;特殊药品丢失、被盗的;
  (三)因药品质量原因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为标准。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检查标准;
  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检查标准;
  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医用氧、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为检查标准;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标准。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按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药品的生产、检验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的法定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是否按法定标准或内控标准进行检验;
  (三)原辅料的采购及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四)空调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相关设备和设施的验证和监测是否符合要求;
  (五)生产工艺及关键设备、设施、检验方法等是否经过验证,变更后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六)药品委托生产是否符合要求,受托方是否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偏差预防及处理的措施是否有效;
  (八)不合格品处理及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九)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及药品GMP知识培训上岗;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是否开展,制度是否建立。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生产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制品、静脉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及特殊药品的;
  (二)药品委托生产或受托的;
  (三)委托检验的;
  (四)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频繁的;
  (五)近两年《药品质量公报》中有不合格产品的;
  (六)上年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企业情况确定,诚信度高的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确定为重点监督的企业,根据情况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应当与其他监督检查相结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并写出年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和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第二十二条 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的企业,驻厂监督员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应督促企业整改,并作好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志,每月定期向派出部门报送检查情况,每季定期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驻企业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明确专人负责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落实责任,按照一证一档的要求,建立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如实收集和保存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日常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其内容为: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缴销等相关资料;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三)药品GMP认证后,生产工艺及关键设备、设施变更的批文或备案资料;
  (四)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资料,委托检验备案资料;
  (五)药品GMP认证检查报告及企业整改报告;
  (六)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书面调查的有关记录;
  (七)举报、投诉调查记录;
  (八)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九)药品质量抽验及缺陷产品收回情况;
  (十)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
  (十一)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企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全年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国家局的工作部署,提出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自查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应根据药品生产和经营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涵盖企业药品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的全过程,确保所生产的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诚实守信,定期开展药品GMP自查;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发放、投诉、药品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本企业实施药品GMP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应如实反映当年度本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更及备案情况;
  (二)本年度执行药品GMP情况的自查及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改正情况;
  (四)全年生产品种、批号、数量及产值;
  (五)产品偏差调查及处理情况;
  (六)产品收回或退货以及处理情况;
  (七)药品质量投诉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执行情况;
  (八)药品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九)年度自我评价及建议;
  (十)本年度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分别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将《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提供给检查人员查阅。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检查发现的一般缺陷,应要求企业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方案和报告,必要时,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行现场复查;
  (二)经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检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的,需停产整顿6个月,再按GMP认证程序重新认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停产3个月进行整顿,经整顿改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企业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可能灭失的有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立即告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队,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未建立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本企业的产品发生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对其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渎职失职,或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不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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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决。
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组,在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进行有关议案的具体工作。议案截止日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四、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付诸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六、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七、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均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并答复提案人。
九、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研究办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
十、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应经常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下一次会议前的两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综合报告,同时
印发全体代表。



198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5日 高检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已经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

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法律监督,解

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职能,维护社
会稳定,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就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1、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密

切联系群众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都要排出检察长接待日程,并认真

执行。接待来访群众,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检察长对接待和阅看的群众来信来访,应作出批示,

加强督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做好记录、登记、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告检察长并向

来信来访群众反馈。
2、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

制。对本院管辖的首次控告、举报、申诉和赔偿申请,在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都应有明确的具体责任,落

实到部门和承办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提高一次性办理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来信、

越级上访。对因办理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要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做好

息诉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进一步增强复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其他重要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缠诉

不息的问题,也要采取类似公开审查的形式,以利于做好息诉工作。‘ 4、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各级检察

院都要积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省级院和基层院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每三年评比一次。’评比要严格标准

,严格考核,逐级把关,实行动态管理,保障质量。在改善接待环境,热情文明接待的基础上,重点要在工作

职能上实现由转到办的转变,立足于办实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维护社会稳定
5、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要把处理集体上访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凡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

的,都要热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的,要积极受理,查明事实,依法办理;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把

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集体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集体上访。对重大集体上访,检察

长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
6、妥善处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要定期清理,列出名单,逐个排查,区分不同

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一定三包”(定任

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息诉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纠正的纠正,该返

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维持的维持,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疏导解

释工作,避免酿成事端。对经耐心疏导教育仍坚持无理取闹,危害社会稳定和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7、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充分利用直接接触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

高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注意发现可能造成突发性事件的苗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严重刑事

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要及时摘报院领导,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三、完善举报工作机制,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8、深入开展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特别是要抓好全国统

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着力于提高群众举报热情,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积极

开展和推广网上举报,加强密码举报的试点工作,不断拓宽举报渠道。要在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定期设点或巡

回接待,解决群众举报难的问题。
9、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的举

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另案处理的线索,每

季度应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对举报线索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

况,准确分流;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

管辖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属

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清理举报线索工作,实行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制度,防止线

索积压。
l0、加大举报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为加快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本

院管辖、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初查,不得久压不查。对下级检察院难以初查的举报线索,

上一级检察院可直接或者参与初查。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附《

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侦查部门接到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填写回复单送举

报中心。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初查。初查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切实做好实名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大的,应优先初查;线索笼统、不具有查办

价值的,应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酌情处理。要建立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

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

报的检察院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举报中心承办实

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
1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线索转给

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千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

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依纪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经查属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对经查举报失实并

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

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要把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保障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力度
13、切实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都要逐件认真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标
准的,及时立案复查,坚决克服有案不办,该立不立的现象,使应当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立案复

查;对于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也要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实现刑事申诉案件随来随办的良性循环。
14、依法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应立案复查,依法提起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重视对不

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

察院应办理一些原审确有错误、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抗诉案件,并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对下级检察

院办案的指导,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5、注重办案质量,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要严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

关,保证办案质量。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要坚决依法纠正,特别要增强各级检察院自我纠错能力。要

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始终,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立案复查案件时与申诉人见面

,耐心听取申诉理由;作出复查决定,送达决定书时与申诉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

。对于复查纠正的刑事申诉案件,除当面送达复查决定书外,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6、规范交办案件工作,加大催办、督办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

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要逐件登记,报检察长审批。对交办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以院名义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

部门;逾期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交办或者移送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要加强催办

工作;对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挂牌督办或派人参与办理,并适时汇总办理情况报检察长。
五、依法赔偿,切实提高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质量
17、树立依法赔偿的观念。要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待刑事赔偿工

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决克服有法不依、该赔不赔的错误做法,树立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观念。对于

公民的赔偿申请,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凡是符合赔偿条件和赔偿范围的,都应依法给予赔偿。
18、规范刑事赔偿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要严格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严格办案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文

书。对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凡具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以确认论”情形的赔偿

申请,都要进入赔偿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案件,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逾期不予

答复。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的案件,要坚决予以赔偿。对存疑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

确认,该赔偿的要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19、认真抓好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要把执行刑事赔偿决定作为刑事赔偿工作的重点来抓,凡作出赔偿决

定或者复议决定的,都要坚决执行,决定一件,落实一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也要自觉

执行。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赔偿经费的立项和拨付,保障赔偿决定落到实处。
六、加强领导,加强队伍和基础建设,保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0、加强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定期听
取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检察部门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

察部门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正副主任,可增设—名专职副主任。要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

充实业务骨干,改善人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作风正派、善于

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使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微机、消毒器

材等必需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室;参照其他党政机关信访干部的待遇,解

决健康补贴问题,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注重调查研

究,解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1、加快办公现代化建设。要按照高检院“科技强检”的具体规划,加快控告举报信息网络建设步伐。抓

紧开发、推广控告申诉处理软件,使用微机处理信访,建立举报线索库,继续推广使用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

。要增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
22、加强控告申诉信息工作。要定期分析控告申诉动态和情况;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

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有情况、有原因、有对策的专题报告,及时反映重要的社情民意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供领导决策参考。
23、抓好控告申诉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为指针,深入进行党的宗旨、群众观念教育,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

主义、形式主义,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要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教育,从严治检,严格管理,严禁接受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的吃请、礼物,杜绝办

私案。要着眼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涉及案件类型多,知识领域广

,法律、法规跨越时间长等特点出发,强化干部的专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试点工作,实施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竞争上岗机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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