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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1:39:56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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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的规定以及办案程序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执法工作,特制发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就检查证发放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
1、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办案人员(包括主管局长);
2、每个工商所可发一个。
二、适用范围:检查证适用于检查在我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三、制发机关:检查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
四、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必须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3、不得将检查证转借他人;
4、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证件的管理:应严格控制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对检查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备案。对调离岗位或违反纪律的持证人员,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交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销毁;对严重违反纪律的,除收回检查证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丢失检查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各地应于每年年末将检查证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检查证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证发放使用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工作证》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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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7月18日公布)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人多耕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共同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
第三条 大中城市建立蔬菜保护区,以稳定蔬菜生产基地,保证城市的蔬菜供应。蔬菜保护区内的耕地,严禁侵占,任何人不得动用。特殊情况确需批准征用菜地时,也应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以保障城市足够的菜地面积。
第四条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节约和经济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城市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反对浪费土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南昌市近郊的土地(不包括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石岗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省辖市、工矿区和其他城市近郊的蔬菜地和各地亩产粮食一千二百斤以上、皮棉一百五十斤以上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园地二亩以下(不含二亩),鱼塘、藕塘、林地五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二至三亩,鱼塘、藕塘、林地五至七亩,其它土地十至十五亩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本场耕地、园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在城建规划范围内选址,其用地位置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证、拨用土地手续。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均需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按不同地区和土地情况规定如下:
(一)征用省辖市郊区的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年产值计算方法下同);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三)征用鱼塘、藕塘、林地、牧场,支付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
(四)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协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用老菜地和精养鱼塘,应向国家缴纳开发建设基金。
老菜地(指在城市郊区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指经过投资改造、有石块水泥护岸、有排灌设施、有商品任务、亩产在五百斤以上的鱼塘)每亩缴纳开发建设基金:南昌市郊区为一万五千元,其它城市郊区为一万二千元。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南昌市郊区的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其它城市郊区的菜地,一般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八倍。
(二)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计付,人均耕地二亩以上(含二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一亩以上(含一亩)为年产值的三至四倍;人均一亩以下五分以上为年产值的五至六倍;人均五分以下(不含五分)为年产值的
七至八倍。
(三)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等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
(四)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青苗、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建设基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掌握,用于新菜地和新精养鱼塘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四、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征用土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应用于土地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征用计税土地,相应减免被征土地单位的农业税和农副产品征购、统派购任务。其被减免的农业税和农副产品征购、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县(市)调整解决,如数量大,县(市)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行署(市)或省给予合理减免。
第八条 本《规定》公布以前,已征用的土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以保障《条例》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公布的有关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本规定如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3年7月18日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
案的报告》(兵劳社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们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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