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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1:38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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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使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5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联合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开展3年多以来,在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降低医药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监测点医院也存在数据报送或样品寄送不及时、报送资料不全等现象,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使用管理机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联合研究制定了《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卫生工作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指导辖区内监测点医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监测点医院要认真做好各个监测阶段的工作,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医院的有关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监测工作的指导,积极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要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

三、卫生部重点负责组织三级医院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管理本辖区的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与交流,保证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在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总后卫生部。



附件: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doc




卫生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

为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临床使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截至2012年底,建立并全面运行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的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抽样监测系统,完善药物合理使用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增强对药物不良事件的敏感性并有效应对,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合理用药目标。
二、组建原则
(一)行政管理与专业运行相结合。监测系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与管理,确定系统运行与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委托专业组织负责监测信息、数据的运行与维护,检索、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反馈以及经授权发布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二)国家监测系统与地方监测系统相结合。监测系统分为国家级监测系统和省级监测系统。国家级监测系统主要覆盖三级医院,以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为主;省级监测系统主要覆盖本辖区二级医院。监测系统提供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及上报数据软件,实现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系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监测系统按照国家医药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等有关规定,根据医学、药学、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统计学等原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加强临床用药日常管理及制定药物合理应用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指导医疗机构改善用药行为提出干预措施。同时,通过收集医疗机构的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信息,一方面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降低对患者的损害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多样本事件的分析,向医疗机构发布与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三、组织管理
监测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定专业组织具体负责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与信息、数据的维护;确定监测内容,制定监测数据、信息上报相关规定及规范;决定数据的使用和信息的发布等。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部门,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部成立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合理用药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对全国合理用药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有针对性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拟订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的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和技术管理规范,组织教育培训等。
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具体负责国家级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分析监测点医院上报的药物使用及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信息;对数据库及监测系统进行维护;检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物不良反应信息,国内外有关药物使用及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信息;会同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各专业专家组对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研究,提出临床合理用药干预措施和政策建议,对药物相关医疗损害事件提出处置建议;经卫生部医政司授权,向监测点医院反馈、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管理省级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收集整理监测信息。
监测系统收集、检索以下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分析、研究,形成合理用药相关措施及政策建议。
收集的信息:
1.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2.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情况;
3.处方、病案首页和医嘱;
4.重点单病种药物治疗情况;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监测的情况。
检索的信息: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物不良反应信息;
2.国内外有关药物临床使用信息;
3.国内外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信息。
(二)编辑发布监测信息。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索信息定期向监测点医院发布临床用药监测结果,向医院提出改善用药行为、推进合理用药的干预措施,发出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预警信息及预防建议。及时向监测点医院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物不良反应信息及国内外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信息。
(三)提出用药政策建议。
根据监测结果及检索信息,围绕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协助有关部门起草重点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指导原则或规范、指南,提出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的政策建议,提出处置用药相关医疗损害事件的专家意见。
(四)监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年度临床应用情况。
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年度抽样监测。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本辖区随机选取1个市(地、州),并从选定的市(地、州)内随机选取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个县(区、盟)的3家乡镇卫生院(其中2家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监测点。
以调查表的形式组织各监测点报送以下信息,经汇总、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相关措施及政策建议:
1.百张处方用药种类和数量;
2.百张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种类;
3.百张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
4.百张处方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抗菌药物的处方百分率。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年8月—2009年12月。
1.确定监测系统建设方案。
2.确定600家三级医院作为国家级监测点医院。
3.确定192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年度抽样监测单位。
4.确定监测内容、监测指标、业务流程。
5.开发监测系统公共信息平台及数据报告软件,下发监测点医院上报数据、信息。
(二)第二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1.国家级监测系统运行,至2010年底,逐步将国家级监测点医院数量扩大至900家三级医院,形成年度运行报告。
2.省级监测系统组建完成并试运行。
3.部分省级监测系统与国家级监测系统实现互连互通。
(三)第三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
1.省级监测系统运行。
2.省级监测系统与国家级监测系统互连互通。
(四)第四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国家级监测系统全面覆盖900家三级医院,各省级监测系统覆盖本辖区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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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内容提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笔者在探究该种机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 少年犯罪 刑事一体化预防 预防机制



预防少年犯罪应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在寻求优化配置刑事预防资源的适当方式,寻找刑事预防与非刑事性预防(如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情景预防等)之间恰当的结合处和结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仍应有所作为。基于此,对少年犯罪在综合预防的框架下实行刑事一体化预防实属必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指以刑事一体化的方式预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旨仅在研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运行机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有四种含义:一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而更合本文语境的是第二、三种含义。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笔者认为,这里用“机能”取代“功能”更为准确,因为功能与作用是有区别的,机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统称。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展开

鉴于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这一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其预防机制的展开因而包括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机制的基本构造

关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本文所称“少年犯罪”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刑事一体化”是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种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战略思路。刑事一体化强调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多将“刑事一体化”集中在“刑事(法)学科一体化”的层面来理解和研讨,并且有时明显带有“刑法中心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不能仅限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层面,而应扩展到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的界面。如此,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一体化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刑事一体化”。据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结构可以分层研究,它可从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视角分别考察。可将该种预防体系的构造分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以下依次简称为“学科结构”、“法律结构”和“活动结构”)。当然,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还需在某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我们姑且称之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结构(以下简称“年龄结构”)。可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基本结构主要涉及上述四个方面。有关各个结构的基本内容,将于下文论及结构机能时一并论述。

(二)基本构造的机能

一般而言,机能受事物的结构特征影响,不同结构可能生成不同机能。于是,以下将根据四方面结构逐次就其机能加以研讨。

1、学科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散见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之中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学术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这些学科关于少年犯罪预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时、因地、因事有别。其实,称之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实然状态也不无各自为政之事实。所以,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无缺陷。换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积极作用、负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极作用(副作用甚至没有作用)之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故其机能也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推断,一体化程度越高,体系性越强,内耗愈少,功能与作用的威力则愈大。

2、法律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应由分散在类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综合在一些类似《少年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条款组成。我国立法体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预防少年犯罪的规定被散置在有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相对集中的细化规定。而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综合型立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一体;也有的国家的立法属相对集中型,如俄罗斯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不排除国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当然,不同国家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不同,其机能因而也有很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综合型立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为一体,其积极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和关联及操作性强,消极面是因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甚至还因少年法从原刑事法典中相对独立出来而略损原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陆法系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积极面是兼顾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与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关联及操作性,但消极面是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体系较综合型立法差。

我国分散型立法的积极之处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简洁好记;但消极之处也显而易见,即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性、关联性及操作性较差,致使为加强操作而相对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释的粉墨登场无可避免,最终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时只是一知半解。

3、活动结构的机能

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以及相关的刑事学术研究活动。而刑事活动一体化,就是有关刑事的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一体化,它涵括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活动内容。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显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预防活动。既有学科预防活动,又有法律预防活动,还有其他相关刑事预防活动(如司法及行刑处遇中的预防等)。但是,各国预防结构的样态复杂,形式各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之活动结构的机能各有千秋。与前述刑事学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区分正、负、零功能和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样,少年犯罪预防的活动结构的机能,也是一切刑事预防活动机能的综合,因此,它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关键在于,这不是其内部各类结构机能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结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产物。对此,本文将在“相互关系”部分进一步论述。

4、年龄结构的机能

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计量准确,公平交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用计量器具,以山西省计量局公布的目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目前使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须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第四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部门,是山西省计量局和地、市、县、区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对商用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检定会格后,由检定单位加盖国家计量局统一规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

第二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六条 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检验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七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准正式投产。投产后不得降低原定技术指标。
第八条 生产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的企业,条件具备并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产品可自行检定,计量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合格后方准出厂。个体户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一律由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从一九八六年起,新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禁止销售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
第十条 外地来我省和我省地、市、县跨区从事修理、销售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县以上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并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凡在我省各地从事修理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个体户修复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交用户使用。
第十二条 进口商用计量器具,不得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规定。进口的商用计量器具须由进口单位报请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三章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用计量器具在使用期间,计量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购进、修复、重新安装或调试后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的管理责任制,保证其准确性。
第十六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当地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 商业零售单位要设公平秤、公平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公平秤、公平尺。
第十八条 禁止调换台秤、案秤上的增铊盘和调高、降低零点。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下列商用计量器具:
(一)不合格的,无合格印、合格证或合格印、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示值难以辩认,零件丢失或附加重物的各种衡器;
(三)示值刻线不清,磨损变形的各种度器和量器;
(四)弹簧秤;
(五)英制和英制、米制两用的计量器具;
(六)十六两秤、绳钮秤等旧杂制秤;
(七)非定量铊的木杆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其他器物代替商用计量器具。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在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对各单位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商用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三)对商用计量器具组织周期检定和抽查检定;
(四)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
(五)对有争议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技术仲裁;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事项。
各级计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省计量局制发的《山西省计量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二条 省、地、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在同级计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基层商店和商场要设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商业部门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规定周期将商用计量器具送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三)对商业职工进行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教育;
(四)检查本系统、本单位商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向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多加当地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商用计量器具检查活动。

第五章 检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商用计量器具,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计量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颁发的《山西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试行)》,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定费。
在检定周期内,经计量管理部门抽查检定,合格的免收检定费,不合格的加一倍收取检定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个体户使用的木杆秤,首次检定收费,在一年内抽检,合格的不再收费,不合格的加一倍收取检定费。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公平秤、公平尺,免费检定。
第二十五条 计量管理部门对商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应按规定期限完成,逾期不得收取检定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敢于检举揭发利用商用计量器具进行不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商用计量器具超过周期不送检的;
(二)拒绝对商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或抽查检定的;
(三)调换使用台秤、案秤的增铊盘或调高、降低零点的;
(四)调换使用木杆秤的非定量铊的;
(五)利用商用计量器具大进小出,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一百元至一干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干元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零配件,追回非法所得,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销售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的;
(三)涂改、盗用、伪造计量检定合格印、合格证的;
(四)严重破坏商用计量器具性能的;
(五)使用禁用商用计量器具或以其他器物代替商用计量器具的;
(六)擅自使用计量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的或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的。
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由计量管理部门销毁或处理。
对个人罚款由本人负担;对单位罚款一律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罚款、没收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由做出处罚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计量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计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执法守法,秉公办事。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山西省计量局分批公布,并报国家计量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198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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