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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43:45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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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1〕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反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春节过后大量停产放假煤矿将陆续恢复生产,是事故的多发期。2010年发生的6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第一季度,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二、严密组织,均衡生产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措施,严密组织,均衡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作业场所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春节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杜绝疲劳下井、酒后下井等违章行为;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把关,有序验收

停产检修的煤矿,要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每一个检修项目,都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盯守,确保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节后复产的煤矿要严格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

四、依法监管,打非治违

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春节和节后复产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监察,对于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标准不严格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监察意见;对未通过复产验收而擅自复产的煤矿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值班值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认真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验收复产进度,加强跟踪调度,建立煤矿复产验收周报告制度,从2011年2月18日起,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直至辖区内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附件:全国各类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周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0/122409/files_founder_3031521997/6326860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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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对企业人才迁入进行计划调控。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企业人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人才迁入调控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迁户职业工种目录,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审验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入户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才入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人才入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引进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七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 由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申请入户的企业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拥有房产、租住或者在单位宿舍居住等),已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五)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
  (六)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且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核准办理迁户:
  (一)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年龄45周岁以下;
  (二)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年龄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在企业中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四)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五)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七)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八)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超过10年,并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
  (九)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年龄40周岁以下;
  (十)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请人员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超出的缴费年限可抵减年龄。但申请时不得超过48周岁。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入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条件审核:
  1、申报。申请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的出口创汇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纳税证明(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民营科技等企业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核准其办理申请,并函复申请企业。
  (二)入户人员条件审核:
  1、申报。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或居住证)、体检表、户口迁入部门同意入户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本人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相应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完税证明、企业任职证明、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年度计划预排序;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按受理排序,在申请当年年度计划内的,签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超出年度计划的,纳入下一个年度排序。
  (三)入户
  申请人凭复函、《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其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或其他经同意迁入的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本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均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办理资格或个人入户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入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 6月30日。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以及2007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91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办发〔2006〕2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5日



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意见》(湘发〔2005〕4号)精神,根据党内有关条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以及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禁毒宣传、禁毒执法、禁毒保障、禁吸戒毒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是本部门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禁毒工作相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年度禁毒工作要求和目标,并与各市州禁毒委员会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人口数量、人均GDP、毒情严重程度等情况,对各县市区分类提出不同的年度禁毒工作要求和目标,由市州禁毒委员会与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
  省、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与成员单位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对各市州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禁毒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市州。
  省禁毒委员会应对各县市区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全省分类排名。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禁毒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讲评制度。
  第五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各县市区的毒情发展情况或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实行挂牌整治。整治期内,当地党委、政府禁毒工作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不得异动。
  各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毒情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区域。
  省禁毒委员会每两年对毒情较轻的县市区,开展“创建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一)在全省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基本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五位的县市区;
  (三)已被省禁毒委员会授予“无毒(害)县市区”称号,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达不到“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提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为综治工作“黄牌”警告单位,除有关直接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外,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说明情况。
  (一)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位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三位的县市区;
  (三)未按期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一)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延长挂牌整治期1年,仍不能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九条 凡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制贩毒活动猖獗、新吸毒人员大量滋生、毒品危害加剧,群众反映强烈,被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的市州或县市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者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在各级禁毒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评议中,被确认为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成员单位的责任人须向同级禁毒委员会说明情况,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需要对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挂牌整治、“黄牌”警告的,取消其“无毒(害)县市区”称号的,责令其作出检查的,由省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年不得评先受奖、晋升职务的有关责任人,由省禁毒委员会书面通报有关部门;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经省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并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需要追究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责任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向市州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市州党委、政府应当认真处理,并将追究结果报省禁毒委员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追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申请书、申诉书后30日内作出处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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