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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58:16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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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4〕10号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部令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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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决定


 (2003年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由我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4月25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

  许霆遇到的ATM机故障状态,是ATM机操作系统程序中存在一个瑕疵形成的。搞软件的人都知道,这种程序瑕疵完全可以人为地重现。在法院的主持下,由银行指派技术人员恢复ATM机许霆取款时的故障状态,进行侦查实验,就能够实现真相大白。
  
  在这种故障情形下,人人都可以在ATM机上试试,取款1000元,而账户只扣款1元。大家要弄明白,银行扣账1元,是表示银行同意客户取款1元的意思。让许霆再持一张176.97元的银行重现一次取款的过程,在大家的见证下,让案情的真相水落石出。许霆案中有个重要的细节被掩盖了,那就是许霆成功取款171次之后,许霆仍然还不停地多次按键取款,只是他再也没有取出钱来。
  
  最后这个被隐瞒的事实——连续多次按键取不出钱来,在判决书中是得到郭安山证实的。许霆自己当然更清楚,可是在许霆的供述中,并没有这个事实。银行方面提供的ATM机流水记录应该有这个事实的记录,但是银行提供的记录中,取不出钱来的事实被隐瞒了。
  
  只要将隐瞒的事实再现,许霆案所谓的盗窃论就会烟消云散。如果许霆是盗窃,前面的171次取款行为就是盗窃行为,那么后面许霆第172次、第173次、第174次按键取款的行为,也肯定是盗窃行为,许霆就一定能够取出钱来。当时ATM机中至少还有上万元钱现金可供取款。然而客观事实是,许霆当银行卡上余额不足2元时,再也没有能够取出一分钱来。就是这个被隐瞒又被证明了的事实,直接否定了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众所周知,盗窃行为是单方面的行为,是由盗窃行为人单方面决定的。
  
  许霆的行为与单方面决定的盗窃行为完全不同。许霆的每一次按键取款行为,必需经银行同意扣账1元钱后,许霆才能取出1000元来。当许霆银行卡中不足2元后,由于银行规定账户余额数字不能小于1元,余额不足2元时已无钱可扣,银行当然不会同意许霆继续取出款来,这就有了许霆后面取不出钱来的事实。可见,许霆的取款行为,都是在经过银行同意的行为,没有经过银行同意,许霆没有办法取出钱来,主观上恶意再大也是枉然。
  
  侦查试验将会让人心服口服。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会有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的盗窃罪。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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