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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6:34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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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八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水务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核定、备案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二十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二十一条 基本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开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节约用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宣传、培训、奖励以及市政府决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水供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因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浪费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
  第三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前款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创建节水型城市要求,提高污水的回用率。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按照节约用水规划使用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
  第四十一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四十二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污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单位用户应当利用污水、中水或者海水而不利用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四十四条 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的;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
  (三)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取水手续,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三)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的,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五)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六)单位用户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七)供水企业不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不按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八)建设单位未按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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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熊和法律

吴猛 湘潭大学2000级法律硕士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最热门的两个话题都和“黑”有关——黑哨事件与黑熊事件。碰巧的是这两件事还都和法律有点关系,而我又碰巧学过几天法律,“专业的敏感”告诉我:探讨双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先说“黑哨”。主角龚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从各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其五年来的受贿金额不下百万,而且此君还十分之顽固,对足协甚至国家监察部门的好言规劝全当耳边风,丝毫没有悔改表现。可惜的是,龚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给人家写了个什么劳什子《忏悔信》,还退了四万块黑钱。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压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贿的按“商业受贿罪”处理。于是,龚建平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进了局子。但是就在这个大快人心的时候,“黑哨”还不忘记给大家来个“黑色幽默”:“黑哨”受贿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你不要以为这是“黑哨”们的无理取闹,这可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师们的几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在会上明确发表了他们的观点:裁判授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这种观点为司法机关接受,那么龚建平就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再说说“黑熊”。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为了“为了测试熊的嗅觉”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随即被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这件事情同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56%的人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同样的在刘海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认为刘海洋构成犯罪,关于罪名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认为: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他的意见是以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恐怕有人会说了:这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工具吗?连这样的明目张胆的做坏事的人法律都对付不了,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呢?应该说对法律的作用的两个极端的认识一直在妨碍我们正确地看待法律:一、法律万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过于迷恋制度的作用,认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法网”,法律的规范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二、法律无用论。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如此之严密了,甚至可以说太过烦琐了,可就这样也无法惩处象龚建平、刘海洋这样的危害社会的人,那法律还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来做个判决,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法律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可以据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取舍。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规范可以减少人们在创造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时的成本。美国法学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的领域。
我们并不讳言法律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以上这两个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应该定他们的罪的,可是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法律在这个时候的确显得太苍白了,太无力了。这就是法律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规定,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规定总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程序性决定了它很难对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问题已经摆了出来了,而另外的一个问题也等着我们去回答:是取法律之利而不得不去容忍它必然产生的一些弊端;还是因为法律的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从此废除法律呢?这个问题其实几千年前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就做过选择,柏拉图先前是一个坚定的人治论者,主张由哲人王来治理国家,然而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他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样的哲人王是找不到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的最现实的选择。法律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并非偶然。
“双黑”事件之所以会如此的轰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法治的代价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主张龚建平和刘海洋无罪的法学家们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忧虑的是如果急功近利的用刑,破坏的将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这样的破坏将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那是大大地得不偿失的。至于那些力主用已经废除多年的类推方法来给“双黑”事件定罪的人,你们可还记得历史上“请君入瓮”的典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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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73242612
0732--2376579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00五年三月十日陇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能



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市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县(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技术、广播影视、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九、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承担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运转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出。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三、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十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开展各项工作。

十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七、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八、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九、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情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印发执行。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坚决落实办理,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二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其质量。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务院的法规,符合省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审定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十六、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八、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公布。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或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各县(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四十五、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刊发公布。



第八章 行政监督



四十七、市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陇南公众信息网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

五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以及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严禁各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员,严禁收受礼品。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国、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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