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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6:48  浏览:8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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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1991年8月26日地质矿产部令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对因工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负有责任(含领导责任)的人员,在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拔使用、核准3%晋级指标和地勘单位管理升级时,同级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否决意见,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执行。


 第四条 部、局(厅)负责对评定授予部、局(厅)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标实行安全否决。
  一、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负有直接责任(含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因工表内外责任死亡事故;
  2、因工表内外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二、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队,车间、车队、实验室、机台、坑口、班组及负责人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人员死亡;
  2、重伤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
  三、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队,厂级单位及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死亡2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四、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厅)级单位和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3人以上的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
  2、职工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王率超过本系统(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系统;石油海洋地质局系统;工厂、院校、科研系统,下同)考核期内平均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50%以上。


 第五条 在提拔干部时,必须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标实行安全否决:
  一、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因工表内外责任死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含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队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辖单位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应提拔使用。
  三、考核前一个年度和考核当年至任命提拔这段时间内,局(厅)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辖单位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严重,全局(厅)职工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均超过本系统考核期内平均千人伤亡率和万人死亡率一倍以上的,在上述时间及以后一年内,不应提拔使用。


 第六条 局(厅)或相当局(厅)级单位在核准所属单位3%晋级指标时,必须对该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凡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对该单位3%晋级指标实行程度不同的否决。安全否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其他局(厅)级单位根据所属单位人数、工作性质、年货币工作总量(年投入地勘费与对外经营收入之和)制订。


 第七条 部、局(厅)所属企业在申报国家企业升级时,按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委、原劳人部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地勘单位管理升级按《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升级标准》中安全考核指标进行否决。


 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负有责任人员按本规定实行安全否决,不能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事故处理和处罚仍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开展与安全有关的单项奖励活动中,只对该项进行安全考核,依据本规定实行否决。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某数以上”,含某数;“某数以下”,不含某数。
  二、直接经济损失,系指因工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生产性火灾及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责任事故,包括生产责任事故和我方负有50%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因工表内外责任事故,系指在地质勘探和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地质矿产部本部门内人员(含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伤亡及造成本部门外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五、领导责任,系指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而导致所属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直接领导责任,系指因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的领导者所应负的责任。
  七、直接责任,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所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各石油海洋地质局及部各直属单位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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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宝珠被控犯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王征云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征云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俞宝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体现的死者损伤特征不相符。

1、死者田洪星的脑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见:“左前额部皮下血肿4X2.5厘米,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余头皮未见明显损伤。”
  剖检所见:“左额前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3X3厘米,双侧颞肌及其他部位头皮无出血,颅顶骨、颅底均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血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各脑室未见出血。”
病理检验:“脑水肿,延脑小灶性出血。”
  以上信息说明,撞击死者头部的物体着力点在死者头部前额位置,接近着力点位置的脑组织未见有损伤,于着力点对侧的脑组织(延脑区)却损伤严重,该损伤符合“对冲伤”特征。
  (颅脑损伤按致伤方式可分为:①加速损伤。即运动着的物体撞击于静止状态的头部所发生的脑损伤。②减速损伤。即运动着的头部撞碰到静止的物体而致伤。实践发现,加速性损伤多发生在外力直接作用的部分,极少对冲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既可发生冲击伤,又可发生对冲伤,且对冲伤较冲击伤更为广泛和严重。)[注:摘自科学出版社出版莫耀南主编《实用法医学司法实践》]
  本案中死者田洪星脑损伤,只发现有对冲性损伤,未发现有冲击伤,故可以直接排除“其头部系受加速运动而致损伤”,并可断定“系因头部作减速运动而致损伤”。简言之即,“死者田洪星头部不是因物体击打而损伤,而是头部碰撞某个物体导致损伤的。”

2、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胸部正中胸骨体中段压之有塌陷感,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征。”
  剖检:“切开胸部皮肤,未见皮肤及皮下出血,胸骨体中段横形骨折,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4X4厘米;心尖部心外膜出血0.5X0.5厘米,心底部心外膜较多量点、片状出血。”
  以上信息显见,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挫伤系因胸骨体骨折而致。
  不过,在胸骨体相应部位的皮肤没有发现明显损伤征,说明,该胸骨体骨折并非运动着的物体击打该部位而导致,从“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可以看出,该部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特征,应是挤压而发生。
  鉴定书的案情表述中提及:“……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到医院前已死亡),……”这些信息说明,本案法医介入检验前,死者曾被送医,且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
  基于前述所排除的胸部受击打而损伤的可能性,可以断定,死者的胸部位置损伤系因医院实施抢救措施时采压迫式人工呼吸术而形成的。

  另者,死者田洪星生前即患有心脏病。(死前不久刚诊断发现,卢英证言可证明。)

二、 被告人俞宝珠于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是不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2008年9月24日与2008年9月25日所制作的两份《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前就已经制作打印好的,且两份均已在24日的讯问前已打印完成。至于在讯问时虽摆放电脑在被告人面前,那只是侦查人员在装模作样。理由如下:

1、 25日的笔录记载的最后一句问话是:“以上笔录给你看过,和你说的是否相符?”
  显然这里露出了侦查人员事前制作打印该笔录的马脚,该份笔录所记载的讯问人是侦查员“施林春”,施林春即是24日笔录上所记载的记录人。24日的笔录记载着“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若两份讯问笔录系依法如实记录的话,试想,在25日凌晨施林春讯问时已知晓被告人没有文字阅读能力,怎么可能还会使用“笔录给你看过”语言进行表达。
  这份笔录里出现的“看过”二字,足以说明,这份笔录打字录入是发生于侦查员知晓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之前(也就是24日的讯问之前)。

2、 两份用电脑制作的笔录出现同样的打字错误

  “24日笔录中的第4页第二行”与“25日笔录中的第3页第9行”均出现这样的文字“答:没有,就我一个人和那个地人打”。
  这里的“那个地人”应该是打字失误,实际上想表述的是“那个外地人”。

3、 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平时若使用电脑制作笔录,其并非系直接携带打印输出设备放在审讯室里,而是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多是U盘)拷贝打印文件至刑警队的文印室进行输出,再拿到审讯室里让嫌疑人签字的。(因为,刑警队文印室就是看守所边上。)
依此,24日笔录的前4页均是电脑打字,最后一页除一个“答:”字外都为手写,亦说明,该笔录系讯问开始前就已制作好的。

三、 陈明华和田洪兰的证言内容是不可信的。

1、 陈明华与死者有亲属关系,也是案发后的报案人。
2、 陈明华是不诚实证人,其证言内容不可靠。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79号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11月中旬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采取有效的监察措施和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近一个时期,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值岁末,煤炭市场供销两旺,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地区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报废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小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监察指令,明停暗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省局要督促指导办事处的工作,帮助办事处分析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近期,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各办事处和全体监察员,时刻处在监察执法的第一线,更要立足本职,找准工作定位,强化执法监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断完善监察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要特别注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依法行政和损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严肃性、公正性的行为。要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宽偏软、“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的层次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察措施。当前,要把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不管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个体煤矿,只要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该停的都要坚决停下来,绝不手软;对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及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各类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无证非法开采和经整顿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井,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深入进行调查分析,搞清楚本单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措施。要关心监察员的工作、生活,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规定,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监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决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侵蚀和诱惑,始终保持这支队伍业已形成的过硬作风和优良本色,保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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