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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58:23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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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下一级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直接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市级工作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还应当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相关业务机构和人员承办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协助。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违反《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分歧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对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认为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登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登记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具体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 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部门汉语拼音缩写+R;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区县汉语拼音缩写+D;

(二) 年份;

(三) 登记流水号。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线连接。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市人民政府备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半年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包括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规范率、及时率、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改正,可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报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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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6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
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二条 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1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第三条 缴费办法和资金渠道
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补助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率为4.5%,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暂按每人60元/年核定,由市财政逐年予以拨付。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率为4.5%,在核定的缴费中采取“企业自主筹资、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具体比例由单位缴纳2.5%,市财政补助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暂定为每人60元/年),逐年予以补助。
(三)对确实无力缴费的特困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审核。企业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享受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不再实行财政补助的办法,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中心。
享受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医疗保险费实行单独列帐管理,每年年终根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做出决算,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政府统一研究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参保程序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市国资委办理。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医疗待遇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的参保人员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财政不予补助,不予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职责与分工
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每年3月底前认定一次;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按时拨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特殊人员的缴费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调整为4.5%,不建个人帐户;
(二)手续寄存就业指导中心和劳务市场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非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5%,个人缴纳,不设立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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