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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24:57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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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牧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畜禽遗传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新品种、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物资源。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全面加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生态、气候条件多样,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迥异,孕育了丰富多彩的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畜禽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农业部2004~2008年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有畜禽品种、配套系901个,其中地方品种554个。这些地方品种普遍具有繁殖力高、肉质鲜美、适应性强、耐粗饲等优良特性,有的还具有药用、竞技等价值,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坚持把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系建设、推进开发利用、参与国际合作等作为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健全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颁布实施了《畜牧法》,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全面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了包括畜禽资源在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 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等。安徽、辽宁等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科研机构。
 (二)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上一次开展全国性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摸清资源最新状况,农业部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组织6900多人,投入4500余万元,调查了1200余个畜禽品种(类型),历时5年完成了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摸清了现阶段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通过调查,发现了槟榔江水牛等86个新资源,对“同名异种”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界定,品种数量增加300多个。调查中有15个地方畜禽品种资源未发现,超过一半以上的地方品种的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历时两年,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志书共分7卷,其中《蜜蜂志》和《特种畜禽志》为国内首次出版。志书系统论述了畜种的起源、演变,品种形成的历史,详细介绍了每个品种的产地分布、外貌特征、生产性能、保护利用状况及展望等,对于产业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为主、保护区和基因库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按照“分级管理、重点保护”的原则,农业部修订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138个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施重点保护。各省(区、市)也相继公布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十一五”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了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先后投入3亿多元资金,建设了一批重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自2006年以来,农业部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畜禽保种场109个、保护区22个和基因库6个,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保护区保护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抢救了一批濒危的畜禽品种,保存了大量珍贵的育种素材。目前,基因库的战略储备作用开始显现,已将延边牛、鲁西牛、新疆黑蜂等品种(类型)的遗传物质返还原产地,特定类型得到了复壮,血统得到了丰富。
  (四)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许多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有了显著提高,如山麻鸭、绍兴鸭、豁眼鹅等品种的产蛋量世界领先,经选育的辽宁绒山羊产绒量提高近1倍。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以地方品种为基本素材,培育了京海黄鸡、夏南牛、巴美肉羊等9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黄羽肉鸡成功利用矮小基因(dw)育种,实现父母代种鸡节粮15%~20%,黄羽肉鸡出栏占肉鸡出栏总量近50%,长毛兔新品种的产毛性能居国际领先水平,并实现了自我供种。猪、牛和羊地方品种的专门化选育和开发利用已经起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外引进品种的依赖程度,满足了人们对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特色化的需求。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作为畜禽资源大国,我国是最早签署和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间技术工作组26个成员国之一,全面参与制定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全球行动计划》、《因特拉肯宣言》等,参与了《世界动物遗传资源状况》的编写工作和《动物遗传资源调查技术手册》的起草工作,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提交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国别报告),主持了亚洲地区区域磋商,承办了亚洲地区动物遗传资源技术研讨会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畜禽遗传资源的拥有量和研发利用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畜牧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我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全行业公益性保种理念日益深化。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明显增加。国家从种业创新、良种工程、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均将畜禽遗传资源的挖掘、评估、保存和开发利用纳入支持范围。
  (二)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优质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多样化,对畜产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肉质鲜美、风味独特,通过本品种选育和开发,涌现出了许多区域性的“土猪肉”、“柴鸡蛋”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具有保健功能和药膳作用的地方畜禽产品,越来越受青睐。一些观赏、竞技类畜禽品种被作为宠物饲养,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对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也对做好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多元化保护开发格局正在形成。管理和保护机制不断创新,企业、个人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地方畜禽品种的保种育种协作组或专业合作社相继成立,原先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逐步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保护格局。一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加工销售和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开辟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
尽管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产品数量增长,普遍存在“重引进、轻培育”的现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一是部分畜禽遗传资源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农村就业机会增多,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千家万户饲养畜禽的传统发生改变,纷纷退出养殖业,而散养户饲养的畜禽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品种,散养户的加快退出势必导致部分地方遗传资源数量减少,甚至灭绝。二是保种体系不健全。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137个国家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但国家级保护名录中还有37个品种没有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多数保种单位的基础设施等保障条件建设滞后,影响着保种效果。三是科技创新滞后。畜禽保种理论和保种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水禽、蜜蜂等畜种缺少科学有效的保种方法。对畜禽种质特征特性的挖掘不够,缺少全面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畜禽种质资源为基础,以维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完善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益性保护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健全保种体系,推进种质评价,创新运行机制,加快优良畜禽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夯实现代畜禽种业发展基础,为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开发推进。贯彻落实《畜牧法》,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为基础,形成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突出重点,健全体系。坚持以保种场保护区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适当兼顾省级畜禽保护品种和新发现资源。健全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结构合理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依法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科技推动,创新机制。依靠科技创新,全面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技水平,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保护、开发和利用,形成多元化保护与开发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中心、20个省级分中心和200个监测点,进一步提高预警能力。
  ——根据资源状况,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受保护的品种不丢失、主要经济性状不降低,保种能力进一步增强。
  ——形成一套完整的畜禽保种理论和方法,开展种质评价,挖掘优良特性,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
  ——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50个以上,产业化开发的地方品种比例达3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畜禽育种企业,优质畜产品生产能力和畜禽种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猪
  1.资源状况
  我国猪品种有125个,其中地方品种88个,85%左右的地方猪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31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9个保种场,划定了37个保护区,其中国家级保种场39个、保护区5个。
  2.基本思路
  改造提升保种场,加快建设保护区,配套扶持基因库,进一步完善以保种场保护区保种为主、基因库保种为辅的保护体系,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技术保存为辅,有效开展地方猪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繁殖性能高、肉质鲜美、耐粗饲、适应性强、耐近交等优良种质特征特性。加强本品种选育,鼓励有计划地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并参与配套系培育,推进优质猪肉生产。
  3.主要任务
  加强5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以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猪品种为主,重点保护38个品种。
  (二)牛
  1.资源状况
  在我国境内,分布有普通牛、水牛、牦牛和大额牛。我国牛品种有120个,其中地方品种94个(黄牛54个,水牛27个,牦牛12个,大额牛品种1个),有38个品种的种群数量下降,10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44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1个,保护区2个,基因库1个。目前还有8个国家级保护品种,尚未建立国家级保种场或保护区。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和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牛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本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肉质好、适应性强等的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27个保种场和5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1个品种。
  (三)羊
  1.资源状况
  我国羊品种有146个,其中地方品种101个(绵羊42个、山羊59个),有5个品种处于危险状态,5个品种处于脆弱状态,5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3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3个,保护区4个,基因库1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羊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繁殖力高、绒毛性能好、肉质鲜美、绒毛皮质量好、适应性强等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6个品种。
 (四)家禽
  1.资源状况
  家禽包括鸡、鸭、鹅、火鸡、鸽等。我国家禽品种有291个,其中地方品种175个(鸡品种109个,鸭品种33个,鹅品种30个,火鸡品种1个,鸽品种2个),广泛分布于30个省(区、市),华南、西南和华东为主要原产地,东北和西北地区资源数量较少。据统计,有11个品种处于危险和脆弱状态,13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或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共建设了125个家禽保种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25个,国家级地方鸡种基因库2个,国家级水禽基因库2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采用活体保护手段,开展家禽地方品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产蛋性能高、肉质优良以及药用、观赏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大地方特色黄羽肉鸡品种保护、选育和推广,不断提升黄羽肉鸡种鸡的供种质量和能力。挖掘地方蛋鸡品种生产潜力,开发优质鸡蛋产品,丰富市场供应。
  3.主要任务
  加强32个鸡保种场和23个水禽保种场建设,完善4个国家级家禽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55个品种。
  (五)其他畜禽
  1.资源状况
  包括马、驴、驼、鹿、犬、兔、蜜蜂等。我国其他畜禽品种有219个,其中马品种57个,驴品种25个,驼品种6个,鹿品种14个,犬品种32个,兔品种29个,蜜蜂品种28个,毛皮动物品种15个,特禽品种13个。
  2.基本思路
  马、驴、驼、鹿、犬、兔等: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适应性强、繁殖能力强、产品品质好、竞技、药用等优良特征特性。
  蜜蜂:加强保护区和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以活体保护为主要手段,开展蜜蜂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高产、抗寒、耐热、抗病力强、产品品质好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强高效率授粉蜂种的研发和培育。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8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蜜蜂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15个马、驴、骆驼品种,5个蜜蜂品种,3个兔品种,2个鹿品种,2个犬品种。
  五、重点工作
  (一)畜禽遗传资源监测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心,承担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发布、预警最新资源信息;在畜禽遗传资源大省建立20个省级分中心,承担本省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分析、审核和上报本省区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在重点畜禽遗传资源原产地建立200个基层监测点,承担该区域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分布、性能变化等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通过开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配置服务器、数据存贮和上传等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录入等,逐步构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方品种种群规模、种质变化、濒危状况、保种效果、开发利用等常态监测,便于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趋势。
  (二)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在畜禽原产地建设190个国家级保种场、21个国家级保护区,支持6个国家级畜禽基因库建设。保种场负责收集地方品种优秀个体,增加公畜血统,稳定本品种母畜数量,保护区负责保存公畜血统,稳定区内母畜饲养量,禁止非规划品种畜禽或其精液进入保护区,基因库负责制作和保存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的活体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并开展质量检测。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实施有效保护。逐步建立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之间的遗传物质交换机制,提高保种效率和安全水平。加强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制定并实施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种方案,建立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技术规范,建立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提高保种工作的技术水平。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建立运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科技创新
  依托有关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科学研究,完善畜禽保种理论,积极探索经济、有效、科学的保种方法,研究并推广综合配套技术,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深入开展种质评价和遗传分析,挖掘优良特性和优异基因,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科学评估、鉴定。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编目体系以及数据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制(修)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评价、濒危登记、鉴定评估等国家(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评估评价体系。研究并提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
 (四)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创新为主体,选择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优良地方品种,支持开展本品种选育,提高生产性能。支持培育5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体系,逐步建立以保护为基础、开发促保护的良性机制。以特色品种为依托,开发系列优质产品,实施产业化开发,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与领导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公益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要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正确把握畜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坚持保护利用和引进改良并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改变以往畜禽品种改良就是“改洋”,就是引进外来“洋种”、淘汰地方“劣种”的片面观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严格执行保护制度,健全配套法规,落实专项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畜禽资源保护、选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面临的矛盾与问题,实现依法保护和有序管理。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农业部批准,国家级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的管理,涉及畜禽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充分依托大型种畜禽生产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部门等力量,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制定科研计划,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理论、保种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育种技术,推进种质创新工程,加快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水平较高、抗病性较强、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禽新品种。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创新机制,选拔、引进和留住技术人才。鼓励相关院校开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课程,加强对骨干人才的培养。通过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中央和地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形成以国家为主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局面,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重点突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地方人民政府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强化省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护。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参与保种,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出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为契机,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科普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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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快实现把上海建设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致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上海和国内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进行修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沪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商贸、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投资发展。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区县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行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上海公益事业。

第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

(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2001年至2003年内追加投资至 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大型研发中心以及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总部或总部结算中心、业务总部、地区总部,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沪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均可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金融业除外)。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区县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也可适用“绿色通道”。

工商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名称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比照字号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允许来沪投资业以名称或字号评估作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在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在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来沪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全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沪投资的创业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超过注册资本35%的,可经股东协议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并可享受工商部门支持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沪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取得总部办公楼建房用地。

来沪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大企业集团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来沪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来沪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市支持区(县)发展特色产品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来沪投资企业参与“一城九镇”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来沪投资企业注册在本市国家级、市级开发(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先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十条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松江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外贸子公司;鼓励来沪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来沪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

来沪投资企业吸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从本文件发布起新办的来沪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在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大企业(集团)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沪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对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申请上市,本市的券机构和专业人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来沪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沪投资企业,可在海关开设的特快窗口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本市物价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沪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沪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第十八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沪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沪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等有关居住证件一年以上及由本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证等有关就业证件满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沪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在沪就读并获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委属院校;已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办理蓝印户口等有关手续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蓝印户口考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沪设立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各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县)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协作办作为市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区、县政府协作办负责本辖区引进内资工作。市计委负责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来沪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沪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本意见自修定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修定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四次会议决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4年12月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12月18日以前报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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