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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04:00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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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司发[2009]216号


市监狱局、劳教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8]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并经2009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都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在依法执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初任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不制发人民警察证。严禁超范围发放。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司法”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警衔、血型、警号、身份证号,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实行分级管理。
市司法局政治部是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核准、发放及专用皮夹购买、内卡的统一制作等工作;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政治部负责本系统内发放人民警察证的复核及人民警察证相关信息整理、上报、发放和收回、收缴的备案工作;各基层单位政工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审核、申报、信息录入和维护、照片采集,以及人民警察证的发放、收回、暂时收回、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确需换发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每年一次制作、换发人民警察证,每年年底前将换发证件信息资料上报市司法局政治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内卡暂不予换发,待确需换发时一并变更。
(一)人民警察在本单位内部岗位调整;
(二)单位内部领导职务交流;
(三)担任领导职务在试用期内。
  第十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警用装备管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登记造册,按系统上报市监狱局或市劳教局政治部进行备案。不上交人民警察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离、退休的;
  (二)调离人民警察岗位的;
  (三)辞去公职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登记。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登记造册,上报市监狱局或市劳教局政治部备案。
(一)被辞退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防止遗失、损坏。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以书面形式申请换发,政工部门根据情况,提出换证意见。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无法找回的,本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出补证申请、说明情况,经单位政工部门核实后,本人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人民警察证换发手续时,一律采取收回旧内卡同时发新内卡。收回、收缴的人民警察证,内卡及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证件皮夹,于每年年底前由基层单位按系统上交市监狱局或市劳教局政治部汇总,移交市司法局政治部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证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交回、上缴人民警察证并持有、使用,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个人麻痹大意,缺乏安全责任意识,造成人民警察证丢失,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北京市司法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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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提高预防控制和诊断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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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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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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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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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卫生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因为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影响防治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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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导商品,其交易量(包括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也日趋增多,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逐步实现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的规范化,以规范商品房购销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商品房购销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商品房建设、购销的特点。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
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商品房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
把它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商品房购销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执行,检查各环节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推行《
示范文本》宣传的同时,做好实施的工作。
三、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缴纳
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略)




19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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