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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46:42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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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提高全省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以下简称运维监测),是指运用技术与人工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健康状况和内容保障情况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对网站运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纠错,对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开展评估考核。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联络员,配合做好运维监测各项工作,定期接收监测信息,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第四条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技术监测


第五条技术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开展,通过动态采集各级政府网站的运维情况和访问日志,对网站的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信息更新量等进行不间断、全天候的检测、诊断、统计和分析。
  第六条技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可用性。即政府网站是否可以访问,以及网站的响应速度。主要监测项目包括:无法访问率、响应时间、连接时间、下载时间等。
  (二)政府网站健康状况。即可访问的政府网站是否存在网页差错,以及发生差错的严重程度。主要监测项目包括:访问错误、服务器错误、网络错误等。
  (三)政府网站访问量。即单位时间内访问政府网站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浏览网页的次数。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独立访问用户数、首页浏览量、页面总浏览量和用户平均访问时间等。
  (四)政府网站更新量。即政府网站的网页信息总量和单位时间内新增的网页信息量。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网页存量、信息更新量、原创信息更新量和有效信息更新量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查收技术监测产生的结果数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三章人工监测


第八条人工监测是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或指定的专业机构,通过浏览查阅网页、模拟用户使用、电话核实比对等方法,对各级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人工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维护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信息的更新频率等。
  (二)政府网站在线服务提供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可用性、服务深度、便利性等。
  (三)政府网站互动交流保障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互动渠道的可用性、反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四)政府网站的用户体验。主要监测内容包括:网站的可用性、易用性和设计的人性化程度等。
  第十条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单位编制《浙江省政府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该《指标库》分为两部分: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指标库》另行制订发布。人工监测的具体项目从《指标库》中定时选择或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人工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开展。监测人员通过考核评测系统,以“工作单”的形式发布监测结果,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考核评测系统查收“工作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过考核评测系统反馈整改情况(或提出异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改情况(或异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人工监测“工作单”分为整改型和结果型两类。整改型“工作单”要求相关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结果型“工作单”仅告知监测结果,无需反馈整改意见。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结果,对全省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和排名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即时公开。考评结果按季度通报,并纳入省政府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技术监测的考评以日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月)的日平均得分为该年度(季度、月)排名依据。
  第十五条技术监测的考评结果按各网站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和更新量四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排名。各项监测指标的构成和分值根据网站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第十六条人工监测结果的考评以季度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内所接收的“工作单”得分总和为该年度(季度)的排名依据。
  第十七条人工监测每个“工作单”的分值为1分。监测结果符合指标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指标要求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反馈的结果酌情给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0.8分。监测工作人员负责“工作单”的评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评分的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为提高人工监测结果考评的科学性、公正性,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可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查看任一地区、部门政府网站所接收的“工作单”和评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直属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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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规章。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报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报请人应当同时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人员、时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立法计划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考核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设阳光政府,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区中省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和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评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章 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考评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公开权限。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公开内容。各部门将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将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公开制度。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的公开。
(七)公开流程。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步骤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九)便民服务。 采取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以及编制便民服务手册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十)信息管理。对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立档归卷。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二)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领导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三)工作成效。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考评内容。
第三章 考核考评标准和档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考评办法。根据考核考评评分标准,评定各单位的考核考评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优秀(90分以上):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80至89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至79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考评方法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采取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考评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考评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考评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考评组。
(四)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考评结果后,提出考核考评意见。并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考评档次,通报考核考评结果。
(五)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精神文明单位建设评比范围。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考评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中省直单位的考核考评结果通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考评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考评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并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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