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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7:08:54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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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2〕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精神,为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科技部制定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联系人:沈文京,电话:010-58881686

附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科 学 技 术 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863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切实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牵头承担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经科技部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等要进一步发挥对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抚育扶持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三)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综合运用科研资助、风险补偿、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探索和实践国家科学基金与有实力的企业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资助研发活动。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和编制项目指南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吸收更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国家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对国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瞻性投入,参与过程管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和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推动国内优势民营企业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六)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布局建设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提高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科研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努力掌握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话语权。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办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的开放力度,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分析测试方案,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效率。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九)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十三)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
(十四)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地区要作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和民间资本,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十五)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融资支持等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十九)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方法,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民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把民间资本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要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针、科技计划申报、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税收政策、科技和金融结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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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事部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发[2001]82号
2001-8-1


"十五"时期,是我国博士后事业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和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形势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制度。十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博士后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在全国310个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共设立了94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企业建立了25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了学科专业比较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比较广泛、产学研合作日益密切的博士后工作网络和体系;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博士后制度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年轻专门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累计招收博士后13500余人,年招收博士后规模超过3000人,在站博士后人数近7000人;现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有的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实践证明,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促使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富有成效的制度,在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年来,我国博士后工作取得这样显著的成绩,首先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这是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其次,把实行博士后制度,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培养、使用人才和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优势,这是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原因。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博士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组织保障。第四,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并认真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生活工作条件,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这是博士后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博士后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都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形势,通过改革创新,努力克服博士后工作管理过于集中,管理模式单一,投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实施人才战略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充分调动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积极扩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十五"期间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参加世贸组织的需要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为了完成"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把博士后工作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实施人才战略,关键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工作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独特的作用。
把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这是实行博士后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主要特点。要把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贯彻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做到有机结合,实现选才、育才、用才一体化。
把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博士后工作特别是企业博士后工作要与生产、科研紧密联系,加强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的研究,增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增强博士后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
把政府调控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政府管理部门要搞好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各设站单位要加强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要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除各级政府投入外,设站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配套经费,同时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改革创新,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运转高效灵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加快发展企业科研工作站,到"十五"末期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在站人数要比"九五"期间翻一番;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开发需要,加大高新技术和管理方面以及西部地区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完成博士后"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十五"期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招收规模预期目标是:根据科技、教育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适当增加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数量,使学科分布和地域布局更加合理。大力推进和加快企业博士后的发展,在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高水平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充足、能够作为长期培养博士后基地的部分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05年工作站总数达到1000个左右。扩大博士后招收人数,今后两年每年招收4000-5000人,后三年每年招收6000-7000人,到2005年比2000年招收人数翻一番,在站人数达到12000-15000人。
"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预期效益目标是: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质量和学术水平,在站博士后每年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总数达到20000篇以上,专利成果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总量达到5000项以上。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速度和产业化率,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30%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一批在高科技产业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后群体,培养出数以万计社会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力争出现一批两院院士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预期投入目标是:加大中央财政投入,2001年比2000年增加50%左右,其后力争每年增加1000万元左右,预期到2005年达到1亿元左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有关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投入。预期到2005年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直接投入达到4亿元,比2000年翻两番,其中非中央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70%以上。
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突破阻碍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更为高效的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培养使用目标、投资渠道、资助方式、管理方法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批博士,在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中,承担科研课题,攻关基础理论和高精尖技术。国家将集中一部分财力,为他们提供重点资助。其次,国家将以差额形式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下达经费计划,不足部分由地方省市和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制订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补足。第三,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可依托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将根据不同的资助形式制订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管理办法。
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逐步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上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稳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制度的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设站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简化办事程序,逐步下放管理权限,试行博士后工作属地化分级管理。设立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协调、监督和为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要逐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增加各级财政投入,改变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为保证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地区的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近几年内,中央财政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将会有比较大的增长。有关地区、部门,也要增加对博士后工作的配套投入。要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二)开拓多种投入渠道。要鼓励设站单位加大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博士后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加强同科研、教育、产业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如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的经费问题。开拓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定向培养博士后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博士后公寓建设,解决好博士后住房等问题。
(三)改革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办法。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国家对博士后工作重要的调控和激励手段。随着博士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加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要按照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改变单一、平均的资助方式,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增设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西部博士后资助金,使整体资助比例保持在30%-40%,资助强度有所提高。
六、完善配套制度与服务体系
要高度重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随着博士后事业发展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将越来越显得重要。根据各设站单位、学科专业、博士后类型的不同,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评估目标、评估标准和简便实用的评估方法,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做为奖优汰劣的依据,好的要表彰、奖励、增加资助,差的要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设站资格。要继续做好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积极推进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将博士后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起以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将博士后住房公积金收缴、博士后公寓或其它住房租住、住房补贴发放等纳入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中。
(三)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继续执行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有重点有目的地招收外籍博士来华做博士后,开拓利用国际人才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局面。要扩大我国博士后的国际活动空间,为博士后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条件。要坚持从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借鉴国外博士后管理经验,逐步与国际接轨,继续做好与韩国等国家的博士后相互交流工作。
(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要在三年之内建成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起流动站和工作站库、专家库、博士后人才库、研究项目库、科研成果库。实现博士后供求、项目招标与洽商、进出站管理、经费拨款、基金评审、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并提供可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络平台。
(五)建立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为使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进一步发挥其智力优势,要积极开拓博士后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新途径,促进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起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将提供博士后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充分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开展科技咨询、讲学、企业诊断、项目承接等社会服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必须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面向未来,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认真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适当组织国内外交流、考察和研讨活动。要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规划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要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10
【发 文 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第119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
第十条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
第五章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九条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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