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1:04:50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药品品种和名称进行变更的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简称医保目录,下同)中的“丁咯地尔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532号)和“丁咯地尔注射剂”(西药第★(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的品种应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应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二、医保目录凡例部分第(八)条第15项第一段改为:中成药部分第4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酮酯颗粒(片、胶囊、滴丸)、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西药部分第921号“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红素)”改为“重组人促红素(CHO细胞)”,英文名称改为“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CHO cell)”。

三、依托咪酯脂肪乳注射液与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36号收载的依托咪酯注射用乳剂是同一品种。

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与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300号收载的注射用亮丙瑞林微球是同一品种。

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属于医保目录西药部分729号收载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制剂口服常释剂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保证电视剧制作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视剧,包括采用电子技术手段制作的电视连续剧、电视单本剧、电视小品、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报道剧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均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各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均不得播出或出版。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是全省电视剧制作的主管机关,应当主动地承担起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电视剧制作规划,协调全省电视剧题材选题;

  (二)负责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及其制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重点电视剧剧本审读及其播出审片;

  (四)统筹安排电视剧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时,持证单位需要继续制作电视剧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临时许可证只在所申报的电视剧制作期间有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

  (二)备有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的成套专用设备;

  (三)拥有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经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二)有制作该剧目的编、导、摄、录等专业主要创作人员;

  (三)有制作该剧目的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发放:

  (一)制作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主要创作人员、专用设备、专项资金、银行帐号及业务简史等材料;

  (二)省广播电视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必须在电视剧拍摄前提出,摄制期间或摄制完成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应将剧本报送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并由省广播电视厅转报国家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创作质量优良的作品;

  (二)禁止制作反动、淫秽或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剧;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许可证;

  (三)所制作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许可证号;

  (四)联合摄制电视剧的,参加摄制单位需签订协议书;持证单位与非持证单位联合的,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和主要创作人员参加摄制工作;

  (五)电视剧摄制完成后,须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连同一套完成片,在办理播出手续后十五天内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六)持长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向省广播电视厅书面报告该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拍摄计划,并接受检查、监督;

  (七)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电视剧播出或出版手续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赞助和被赞助双方须提供意向书和预算报告;

  (九)对电视剧制作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设立省电视剧发展基金,其主要来源是:

  (一)省财政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使用电视剧发展基金制作的电视剧的播出收入。

  电视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纳入计划的重点电视剧的制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省广播电视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五、八、九条规定,无许可证而制作电视剧的,责令停拍;已摄制完成的,没收其完成片,并处以该电视剧总耗资10%——5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三)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或连续生产二部以上劣质电视剧的;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证后六个月内仍未开拍的,收回或吊销其许可证;

  (四)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播出或出版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50%的罚款;

  (五)拒绝、阻扰检查、监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从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 在本省拍摄电视剧的省外电视剧制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省广播电视厅有权阻止其拍摄活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电视剧制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非诚勿扰二”中秦奋涉嫌故意杀人罪
——情与法的碰撞

徐勇


  昨天刚看完“非二”,总体感觉还是不错的,既沿袭了冯氏幽默,又不乏令人动情之处;同时,也有一定的哲理之处(“婚姻怎么选择都是错的,长久的婚姻就是将错就错”。“婚姻怎么选择都是错的,一辈子很短,我愿意将错就错”)。可以说,在风格上,“非二”既超越了“非一”,也超越了“唐山大地震”。
  但“非二”的结局显然是“国法不容”——秦奋在明知李香山要跳海自杀的情况下,将其推上了一条轮船,并眼睁睁的看着坐在轮椅上的李香山跳向海里,这明显是刑法上的帮助自杀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秦奋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在明知李香山要跳海自杀的情况下,将其推上了一条轮船,放任其自杀的行为发生(从秦奋痛苦的表情也能看出其是故意的、明知的);在客观方面也实施了帮助其自杀的行为,即将其推上轮船,并置于危险中;在结果上,确实也发生了李香山跳海自杀并死亡的结果;在因果关系上,李香山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跳海自杀身亡,而非其癌细胞扩散死亡,而秦奋在李香山跳海自杀过程中起到了帮助、推动的关键作用,因此,李香山的死亡与秦奋的帮助自杀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笔者认为,秦奋的帮助自杀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
  虽然从情理上看,李香山的跳海自杀是因为其得了癌症,而且很快就要面临死亡,而秦奋帮助李香山自杀也是因其请求及意愿,做出“成人之美”之事,看似做了一件好事。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很多法院对该类案件几乎都以“故意杀人罪”予以判处。考虑到秦奋在帮助自杀中,死者李香山的自身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法院可能会对秦奋从轻判决。
  笔者考虑到冯小刚导演的影响力,以及该剧可能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示范性作用,故撰写此文,以示警告:切勿模仿!

作者:徐勇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