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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马怀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21:29:02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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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马怀德

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四种判决形式体现了司法权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就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案件而言,维护、变更和撤销判决完全可以达到监督的目的,被告行政机关似乎也无规避法院监督的空子可钻。但行政许可案件则不然,对于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拒绝、收回、吊销、中止许可的行为,法院撤销了行政机关违法的变更、拒绝、吊销许可证的行为,并不导致行政机关自然恢复、返还、颁发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也完全可以法院未明确判令其作为而拒绝恢复、颁发返还原告的许可证。即使运用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对违法变更许可等行为也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目的,很显然,对法定判决方式的传统理解和认识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案件的处理,在日益增多的许可案件中,这一现状应当引起理论界的高度关注。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种类和特点

行政许可案件分为四类:一是对颁发许可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二是对拒绝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是对拖延不予答复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是对变更、废止、收回、中止、吊销、注销许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上述四类许可案件,法院目前能够适用的法定判决方式有三种,即维护、撤销和履行判决。

上述类型的案件中,维持判决自无讨论价值,关键是对撤销判决和履行判决的理解。除第三类案件法院可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外,其他许可案件都存在一个对撤销许可行为判决的理解问题。行政许可案件不同于行政处罚等其他案件。违法的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后不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不得就此再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原告权益能
否得到保障并不取决于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的后续行为。然而行政许可案件往往以原告申请某项许可被拒绝或行政机关限制剥夺原告已享
有的许可为内容,故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并不自然导致原告获得许可或继续保留其许可,法院不可能代替行政机关向原告发放许可。原告能否取得或继续保有其权益,仍要受被告行政机关后续行为的左右。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变更、废止、收回、中止、吊销、注销许可的行为,法院除判决撤销违法行为外,如何才能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呢?这正是本文需着重探讨的问题。
二、现行许可案件的法定判决方式及其局限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问题,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说起。大观园游览中心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大观园),合资三方为宣建公司、长城公司、华长公司。1993年10月,长城、华长公司与金箭公司签定了注册资本转让合同,市外经委批准了该合同。市工商局也变更了大观园的企业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金箭公司接管了大观园经营管理权。此后长城公司于1996年1月5日向市外经贸委递交了材料,提出要求恢复其与华长公司在大观园的股东地位。市外经贸委经审查,作出批复,批准长城公司收回其在合营公司中的权益,恢复其与华长公司在大观园公司的股东地位。长城公司便接管了大观园经营管理权。市工商局办理了大观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箭公司不服市外经贸委违法批准长城公司收回股权及市工商局违法变更大观园登记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被告外经贸委批复的判决,以由该批复批准成立的大观园董事会不是申请变更登记的合法主体,其提交的变更大观园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不具有合法性为由,作出撤销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判决。同时法院对于金箭公司要求判令第三人长城公司、华长公司立即交出大观园经营管理权的诉讼请求,以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表示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金箭公司要求被告工商局执行判决,工商局以法院判决仅有撤销原变更登记行为,而无判令被告颁发营业执照内容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因此,原告在胜诉后很长时间仍然无法进驻大观园,而第三人长城公司也以工商局未变更登记为由仍然占据大观园。
本案的曲直是非问题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我们感兴趣是,对于被告非法变更许可登记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一)单纯的撤销判决能否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何判决形式都是针对诉讼请求而言的,许可案件的判决也不例外。法院作出撤销行政机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判决,是否能够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达到诉讼目的呢?从原告角度讲,他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撤销非法的工商变更登记,而是将企业登记状况恢复到变更以前的状态。因此,该项判决就应当是既撤销违法的变更登记,又恢复原来的登记,而不是撤销了之。从被告角度讲,法院撤销了一项变更登记仅仅意味着该变更登记行为违法,但并不意味着自然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况,而且许可登记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为的有条件有时限的行为,法院撤销了旧的许可,原告若要取得新的许可(或恢复原来的许可)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重新审核后才能得到。能否最终得到,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是行政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无权干涉。本案之所以出现原告胜诉但难以获得实质利益的现象,关键在于原被告对撤销判决理解不一。显然,法院如果只作出撤销判决是不能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
(二)除撤销判决外,法院能否对此类案件作出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1款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就是说,履行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被告违法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履于不履行职责或拖延不予答复的情形,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似乎不能作出履行判决。
(三)法院撤销判决作出后,被告拒不恢复原告许可权益的,原告可否重新起诉?

理论上说当然可以,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变更登记的行为,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应该执行判决,将登记状况恢复到变更以前。如果行政机关拖延不予答复或拒绝这样做,原告可以再行起诉,状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履行职责的判决督促行政机关执行前一案件的判决。但是,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不可行。因为它加重了原告负担,使得原告为一项争议要几度起诉,不符合公正、便民、高效的行政审判原则。
三、明确具体内容的重作判决之可得性

法院除作出撤销判决外,能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可以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作出这种判决通常并不要求被告按照法院的意图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是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与原来不完全相同的行
为即可。就许可案件而言,法院虽然可以对许可案件作出此种判决,但是否能够要求被告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许可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呢,法院可否直接判令被告作出恢复原告许可或登记的行为呢?这在很多人看来是不行的。理由是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否则就是司法权侵越行政权,就是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台湾行政法学者中也有持此观点的,"认为行政法院乃司法机关,若代替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有侵犯行政权之虞"。①我认为,对于此类许可案件,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论之。行政机关发放许可,恢复被中止、变更、注销的许可,固然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甚至有些案件,即使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要受许可数量规模及额度的限制。所以,能否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许可行为取决于行政机关对该项许可的自由裁量程度。当行政机关对许可的自由裁量缩减为零又不存在非法阻却事由时,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行的。但行政机关对许可享有自由裁量权时,法院直接判令被告按照法院的意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似有侵越行政权之嫌。当然,法院判令被告重新许可也是有条件的,即法院对变更许可行为、拒绝许可行为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必须对许可条件、程序及许可机关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才能决定行政机关应否实施其许可行为(包括变更、拒绝)。另外,法院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曲解或规避。前述案例中,法院除判决撤销工商局违法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外,还应当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作出恢复其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讼累,同时也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维护行政机关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四、许可案件中重作判决与履行判决、变理判决之关系
(一)重作判决与履行判决

行政许可案件的重作判决与履行判决有相似之处,其内容均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重作判决是附带判决,通常从属于撤销判决。而履行判决是独立判决。第二,判决的内容不同。重作判决是针对被告已经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作出的,其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实施许可行为;而履行判决针对拖延履行职责或对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作出的,其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由于拒绝许可行为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均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的行政行为,而且二类行为被规定于同一条文之中,理论界普遍认为这两类案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法院的判决形式也应当是履行判决。②事实上,拒绝行为是作为行为,不予答复的行为才是不作为行为。履行判决应当仅限于不作为行为,即只能要求拖延履行职责对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履行职责的结果可能是给予许可或拒绝许可。对于拒绝许可的行为,适用履行判决是不恰当的。因为许可机关此时已经履行了其职责,只是履行的方式为拒绝。所以对此类拒绝行为,应当在审查的基础上,首先判决维持或撤销,然后根据行政机关在此类许可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当行政许可机关自由裁量权缩减为零时,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还享有某种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确认许可申请人符合哪些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当然,在许可案件中,重作判决的前提是:"如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行政机关又有可能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必要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时间限制,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书规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此外,法院根据审查的结果,还应明确撤销判决的理由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则要求,防止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规避行为。
(二)重作判决与变更判决

重作判决与变更判决是相互关联的两种判决形式。法院明确重作意图,判令行政机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与法院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已十分接近,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意味着法院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后者意味着法院可以自行作出决定。行政诉讼法颁布前,理论界对变更判决及司法变更权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④但行政诉讼法公布后,这一问题的研究迅速降温。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将司法变更权作出极为严格的限制,将其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关于司法变更权的讨论也趋于沉寂。经过近十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我们认为,对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限变更权存在的问题等仍有必要再作分析和讨论。"司法变更权有限说"事实上受到了权力分立观念的深刻影响,认为法院如果直接作出实质上的决定,就属于侵犯行政权。实际上,这一观念是保守和落后的。如果从"诉讼经济及使人民利益尽速获得终局救济之立场,对于已臻明确之个案事实",法院变更原行政行为,而自为决定应当得到支持。从宪政理论层次而言,保障公民权益才是最终目的,权力分立的制度无非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怎么能因手段而妨害目的?⑤所以,赋予法院一定程序和范围的司法变更权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尤其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更应重视法院变更判决的使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扩大变更判决适用范围仍存在法律上的一些障碍。为了弥补变更判决不能适用许可案件的缺陷,有必要重视在撤销判决基础上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使性质较为接近的重作判决发挥司法变更权的作用。具体而言,对于拒绝、收回、变更、中止、颁发等许可行为,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作出撤销判决的基础上,根据许可机关享有自由裁最权范围大小的情况,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一项具有何种内容的许可行为。

①参见[台]林纪东:《行政法》,修订六版,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544页。
②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第357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杨解君:《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页。
③拙作:《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④参见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3-256页。
⑤[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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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十六条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水利部、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交纳电费。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第二十条 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通知


民发〔2000〕149号 2000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8号)的精神,我部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已经6月9日部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衔接。现将草案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制定本地“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时参考。各地对草案有何建议和意见,望及时向部办公厅反映。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
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如下。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各项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民政事业整体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新体制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九五”期间,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新体制,全国所有省级、地级和绝大多数县级财政均列支了自然灾害救济费;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救灾捐赠制度;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1996至1999年,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2亿人次的灾民提供粮食、衣被等救助;社会救济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至1999年底,全国667个城市和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1996年到1999年,共表彰了342个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1999年全国抚恤事业费51.1亿元,比1995年增长79%,优待金社会统筹40.3亿元,比1995年增长75%;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加快了接收安置步伐,共接收军休干部和军退职工5万余人,妥善安置250多万退役士兵。

(三)社会福利社会化稳步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九五”期间,福利机构床位数由97.5万张发展到108.8万张,收养人数由74.7万人发展到82.6万人,全国每万人口平均拥有福利床位8.6张;儿童福利工作通过收养、供养、寄养、助养,保障了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1999年办理收养登记3.8万,比1995年增长了一倍多;社会福利企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进行了重组和改制;福利彩票改革营销方式,1996年到1999年四年,共发行销售268亿元,筹集福利资金70多亿元。

(四)村民自治全面展开,城市社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农村初步建立了村民直接选举制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乡镇的政务公开、规范管理工作有新的进展。城镇社区服务迅速发展,到1999年底,综合性社区服务机构和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分别比1995年底增长了50%和80%。同时,在全国26个城区启动城市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的新途径、新办法,为下步在全国范围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基础。

(五)社会事务管理得到加强,管理规范化迈出新步伐。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完善了双重管理的体制,开展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取缔和查处了包括邪教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内的一批非法组织。经过清理整顿,目前全国实有社团136841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426个,省级社团1975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区划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需要,增加了市镇建制。1996年到1999年底,地级市由210个增加到236个,建制镇由17532个增加到19756个。地名管理有所加强,地名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勘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2000年5月底,已经分别完成省界、县界勘定总任务的94%和97.6%,“九五”期间完成全国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任务的目标可以基本实现。

婚姻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得到初步治理。推进殡葬改革,火化率达41.5%,比1995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殡仪馆的数量由1995年底的1280个增加到1999年的1340个。积极配合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了收容遣送工作,收容遣送站发展到742个。

(六)民政队伍素质有所提高,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机构改革、政务公开效果显著,干部素质有所提高,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有所改善,依法行政水平逐年提高,廉政建设取得进展,政策理论研究、法制建设、宣传教育、信访信息、财务统计、监察审计、人事科技、对外交往等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

“九五”期间,全国民政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政经费紧缺的矛盾未得到根本缓解。1996年至1999年民政事业经费年均支出只占整个财政支出的1.5%,由于资金偏紧,导致抚恤救济标准偏低,保障面较小,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相对贫困现象仍然突出。

二是由于国家投入不足,民政事业设施建设欠帐较多,数量严重不足,尤其是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收容遣送、殡仪服务设施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九五”期间,城乡各类福利机构床位数、殡仪服务机构数将难以完成国家计划。同时,现有的机构房屋陈旧,设备落后现象普遍存在,农村敬老院的危房改造任务相当繁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这方面的矛盾将愈来愈突出。

三是部分业务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需要下功夫研究和探索。由于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福利生产效益不高,残疾人就业和生活面临较大困难;收容遣送关系末理顺,缺乏执法手段,工作难度较大。

四是民政法制建设有待加强,执法手段尚不健全,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五是民政部门的改革力度、管理方式、工作手段、队伍建设与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目标是:

在救灾救济方面,继续坚持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救灾预案、物资储备、监测评估为框架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临时救济为补充、社会互助和优惠政策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济工作体系。

在社会福利方面,基本建成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国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

在拥军优抚安置方面,大力推进拥军优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普遍的社会优待制度和国家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制度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军休干部安置制度。

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面,普遍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的社区工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区服务体系。

在民间组织管理方面,初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自律机制完善的组织体系;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打击非法组织的综合治理机制。

在区划地名、收容遣送和婚丧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到2015年,各项民政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民政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完备,管理更加规范,形成与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接轨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民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十五”期间的基本任务

(一)以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提高紧急灾害救助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救灾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灾民和困难户的基本生活

1.城镇要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配套法规,加强规范管理,争取在2002年内将居住在城市和县城以外的其他非农业人口中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临时救济为补充、社会互助和优惠政策相配套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农村要进一步深化救济制度改革,东部地区,5年内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部地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西部地区,重点是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各种救济办法,开展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到2005年全国80%左右的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科学划分灾害等级标准,强化救灾分级管理体制,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建立灾情信息管理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3.规范救灾捐赠工作,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推进救灾捐赠工作的经常化和社会化。

4.广泛应用减灾科技成果,建设一批重大减灾工程,提高我国减灾工作整体水平和全民减灾意识。“十五”期间,要建成中国减灾中心,初步建立起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系统。

(二)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事业

1.发动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发展。城市中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2005年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普遍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敬老院,其中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逐步建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并采取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

2.继续深化国有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改革。福利事业单位要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福利企业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做好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扶持保护政策,调整产品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推进福利彩票事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十五”期间,福利彩票的管理体制、销售形式、市场培育、队伍建设方面要进行全方位的突破。进一步扩大彩票发行,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电脑销售。

4.积极开展假肢科研工作,提高假肢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

(三)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优抚安置制度,努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

1.继续高举爱国拥军旗帜,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巩固和发展以乡镇、街道为依托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努力推进拥军优属社会化。

2.健全抚恤补助制度,改革优待金统筹办法,基本建立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继续完善社会优待政策,切实把优抚对象应享受的交通、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基本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逐步提高广大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认真贯彻各种所有制单位按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规定,积极推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倡导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及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安置方法,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4.完善军休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加快军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进度,进一步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加快军休安置工作改革步伐。

(四)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1. 研究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社区的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普遍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努力使多数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2. 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区服务业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步伐。到2005年,基本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门类多样、服务质量较高、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年增长15%左右,成为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

(五)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提高村委会直接选举的质量;普遍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议事和民主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到2005年,绝大多数村委会做到组织健全完备,作用充分发挥,村务管理制度化、民主化,村干部素质全面提高。

(六)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1. 落实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研究完善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民间组织人事、工资、财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对已有的民间组织进行结构性调整,实行总量控制,使民间组织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基本实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确保民间组织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 普遍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在民间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

4. 与有关部门共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以推进城镇化为重点,加强区划地名规范化管理

1. 修订完善各类行政区划单位设置标准和管理法规,大力发展小城镇,科学、有序、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建立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十五”期间,我国建制市预计增加120个,总数近800个;建制镇预计增加5000个,总数达到25000个左右,基本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化发展格局。

2. 研究制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边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

3. 全面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用5年时间完成全国所有城市的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建立国家级地名信息系统。

(八)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

研究修订婚姻法,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婚姻管理体制和出证制度改革。全国结婚登记率达到98%以上,登记合格率力争达到100%。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城市登记机关全部实现微机管理。

(九)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继续推行火葬,五年全国火化率增长3个百分点,达到44%;土葬区推进土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大力发展和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到2005年,每个县市基本有一个殡仪馆,五年内全国殡仪馆数量增长25%;加强殡仪馆更新改造,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公墓管理和建设,公墓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0%以上。

(十)强化管理手段,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手段,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加快收容遣送站更新改造步伐,新建或扩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完成50%的对口站的更新改造,提高救助保护能力和文明服务水平。

四、实现“十五”计划的主要政策措施

实现“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关键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胆探索,摒弃不利于民政事业发展的观念和认识,改革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政策,在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一)坚持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大力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进程。民政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国家应当在建立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民政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要根据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政权建设、民间组织管理、收容遣送等工作在一部分地区存在的有任务无经费保障问题;将民政事业设施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之中;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筹集更多的社会福利基金,弥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缺口;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改革五保统筹、优待金社会统筹和特困户补助办法,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农业税附加;加强社会捐赠、慈善工作,倡导社会互助,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社区服务、老年福利、助残救孤、扶贫济困等事业要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放手发动群众,形成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集体经济、私营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

(二)制定和完善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要稳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争取金融部门在调整信贷结构中,对民政设施和项目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民政事业价格体系、解决某些方面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之外,民政服务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实行财政支持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价格政策,分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在城市、城镇的规划建设中要将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设施纳入计划之中,并在土地、水电、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和照顾。

(三)以社会化、产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政事业自我发展机制。民政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活力,走自我发展的路子。社会福利企业要实施有力的扭亏增盈措施,通过政策支持和企业内部改革,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走向市场;社区服务、老年福利服务、婚丧服务、假肢生产等单位要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福利院、残疾康复中心、光荣院、优抚医院,在搞好内部服务的同时,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提高两个效益。

(四)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搞好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编制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规章制度,推广典型经验,实施监督检查上来,逐步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加快民政法制建设,抓紧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使各项工作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廉洁公正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强化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加强普法教育,实现工作方式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行政为主的转变。

(五)大力提高民政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民政信息化程度,促进管理现代化。大力推进民政科技进步,加快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在民政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大幅度增加“软技术”的投入,在减灾救灾、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彩票、地名区划,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广泛采用信息技术,构筑面向新世纪的全国民政信息网络。“十五”期间,要基本建成国家级的中国减灾中心技术系统、国家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系统、国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区划界线管理系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民间组织管理系统;适时启动农村基层选举管理系统和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系统。同时,要力争建立部、省、地、县上下贯通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基本实现民政系统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

(六)全面规划,分类指导,加强对西部地区民政事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我国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在国家统筹规划下,指导、支持西部地区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中央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等民政事业费和民政部所筹的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要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加强东、西部地区民政部门在资金、信息、人才、物质方面的对口支持力度,促进全国民政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建立科学高效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民政干部队伍是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组织保证。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年青干部,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改善基层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紧紧依靠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快基层的民政服务网络建设。同时,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从政策上、体制上、机制上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附件:一、“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标

二、“十五”期间需要纳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



附件一:



“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标说明



1.中央救灾粮补助标准:指国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出现口粮短缺,且因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济的灾民,确定的每人每天平均生活救济标准。

2.中央倒房补助标准:指国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倒房,且因生活困难无力修复需要给予补助的灾民,确定的每间倒房救济标准。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占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100%

4. 社会福利床位数:指城乡各种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病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儿康复中心、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等具有收养性或护理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总床位数。

5. 每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指每万名老年人口占有老年性社会福利床位总量。计算公式:

每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老年社会福利床位总数/老年人口总数×10000

老年社会福利床位数包括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病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光荣院等单位床位的总和。

6.社区服务中心数:指为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下岗职工等提供多功能综合性生活和社会服务的社区服务单位总数,包括各种社区服务中心、活动中心、服务中心、介绍所等机构。

7.社区服务站: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为本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各类社区活动站、服务站等设施总数。

8.居委会设施建设标准:指居委会办公设施的平均建设规模。

9.综合优抚标准: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优抚对象全年从国家财政和社会集体统筹获得的收入平均数。计算公式:

综合优抚标准=(全年国家定期抚恤支出+伤残抚恤支出+伤残保健金支出+复退军人补助支出+集体优待统筹支出总数)/定期抚恤、伤残抚恤(保健)、补助、优待总人数

10.每万名优抚对象拥有优抚安置床位数:指每万名优抚对象占有的各种优抚安置床位总量。计算公式:

每万名优抚对象拥有优抚安置床位数=优抚安置床位总数/优抚对象总人数×10000

优抚安置床位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供站等的床位数。

11.城市数:指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总数。

12.殡仪馆:指从事殡仪服务、遗体火化处理的殡葬事业单位总数。

13.民政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指民政事业费支出总数占全国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

民政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民政事业费支出总额/财政总支出×100%



附件二:



“十五”期间需要纳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


一、全国救灾救济设施建设项目

1. 中国减灾中心综合减灾系统建设项目

“十五”期间,要全面加快中国减灾中心综合减灾系统建设,逐步扩充系统的功能,研制各种模块,实现减灾中心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网,达到减灾信息共享的目的,为国家减灾救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使减灾中心真正成为一个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辅助决策中心。减灾中心技术系统由灾害信息综合数据平台、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灾情信息处理系统、灾害预测评估和辅助决策系统、灾害紧急救援系统、灾情信息分发系统以及通讯系统等组成。经论证,“十五”期间需国家安排建设资金4000万元,主要用于系统的设计、研制、开发和设备购置。同时,每年需投入系统运行、网络和设备维护与更新以及重大灾害的应急与处理经费2000万元,五年共1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1.4亿元

2. 国家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系统建设项目

本系统由天地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天上部分由8颗小卫星组成,地面部分由接收、预处理、运行管理和卫星应用4个分系统组成。“十五”期间,先研制和发射2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会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基本完成地面接收处理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初步形成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灾害进行监测预报的基本能力。到2010年,形成4颗光学小卫星和4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完善地面接收处理和应用系统,建成完整、可靠、稳定运行的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经论证,“十五”期间需国家安排系统建设经费15.9亿元,其中,卫星经费8.8亿元,运载经费1.5亿元,地面系统5.6亿元。同时,需安排系统运行经费1.83亿元(三年,每年0.61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17.73亿元

3. 全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

为实现全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网络化,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十五”期间,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由目前的8个扩展到15个,承担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都要建立省一级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共计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32个,承担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设1-2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点。遵循布局合理、辐射周边、运输便利、节省费用的原则,根据以上规划,“十五”期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中央只对每个省级储备库补助3000万元,共计需要中央安排建库补助资金1O亿元。

在建库同时,需安排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7.6亿元。其中,救灾帐篷储备数量要达到3O万顶,资金3.5亿元;储备棉衣被200万套,需资金1.6亿元;储备救生设备,需资金1亿元,补助省级物资储备资金1.5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17.6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36.73亿元

二、全国社区组织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l. 社区居委会办公设施扩建改建项目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11.5万个,其办公用房平均不足30平方米。按计划到2005年,全部达到1O0平方米;平均需增加70平方米。每平米按1500元计算,共需投入资金120亿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每年需中央财政补贴9.6亿元,共计48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48亿元

2. 社区服务设施新建、扩建项目

①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目前,全国城镇社区服务中心6098个。到2OO5年底,中心总数达到1万个,社区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约30O万人。“十五”期间,社区服务中心需新建400O个,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面积按1000平米计算,每平米150O元,需要投入资金6O亿元。

②社区服务综合呼叫网络项目:全国近6000个街道,每个街道配备一套呼叫网络,每套设施5O万元,需要投入资金30亿元。

以上两项社区服务设施新建扩建项目总计投入90亿元。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每年需中央财政补贴7.2亿元,共计36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36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84亿元

三、全国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造项目

1. 养老设施建设项目

我国现有各类养老设施床位数92万张,按计划到2005年全国福利院老年人集中收养人数要年均增长10%,所有城市的街道都要各建一个30张床位的养老院,共需增加70万张床位。每张床位按3万元计算(发达地区一般在5万元以上),共需投入资金210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投入24亿元,每年投入约5亿元。如果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额度,中央可相应减少投入。

项目预算金额:24亿元

2. 残疾人、孤儿福利机构建设项目

我国现有残疾人、孤儿福利设施床位11万张,按年增10%计算,五年需增6.72万张床位。另外,我国现在70%的市、县为社会福利机构空白市县,到2005年如其中的10%建立福利院就是125所左右,约需增加13.3万张床位。这样共增加床位20多万张,每张床位按需要资金3万元计算,共需投入约60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投入约10亿元,年均投入2亿元。如果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额度,中央可相应减少投入。

项目预算金额:10亿元

3. 肢体残疾人假肢资助项目

我国现有肢体残疾人约755万人,其中10%为特困肢体残疾人。若按安装最简单、最便宜的假肢800元/条计算,需要对特困的肢体残疾人资助资金6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中央财政投入2.5亿元,年均投入5000万元。

项目预算金额:2.5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36.5亿元

四、全国殡仪馆新建、改造项目

“十五”期间计划新建殡仪馆300个,每个殡仪馆建设资金(按照中小型、中低档标准)至少需要300万元人民币,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共需补助资金3.6亿元。

“十五”期间计划改造殡仪馆300个,每个殡仪馆的改造项目至少需要人民币150万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缺口部分由中央财政补助,共需补助资金1.8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5.4亿元

五、全国收容遣送站新建、改造项目

1. 全国中转接收站的改造项目

“十五”期间,全国17个中转接收站需要更新改造,按其收遣数量和所需设施设备测算,每站改造资金至少需要1000万元,共计1.7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补贴6800万元。

项目预算金额:0.68亿元

2. 对口接收站的改造和新建项目

“十五”期间,全国132个对口接收站需要更新改造,以每站改造的最低需要300万元资金计算,共需3.96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补贴1.584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1.584亿元

3. 收容遣送站改造和新建项目

“十五”期间,全国589个收容遣送站需要更新改造,以每站需要改造资金100万元计,共需5.89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补贴2.356亿元。根据全国收遣工作需要,今后五年还需新建50个收遣站,每站需建设资金300万元,共需1.5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补贴6000万元。

项目预算金额:2.956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5.22亿元

六、全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

1. 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

“十五”期间需改造优抚医院122所,每所医院需改造经费400万元,共需4.88亿元,其中需中央财政负担1.22亿元;改造光荣院802所,每所需改造经费100万元,共需802亿元,其中需中央财政负担15亿元;改造烈士纪念建筑物90处,每处需经费300万元,共需2.7亿元,其中需中央财政负担9000万元;预计新申报审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50处,每处需补助经费200万元,共需1亿元,其中需中央财政负担5000万元。

项目预算金额:4.12亿元

2.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维修改造项目

“十五”期间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有危房10000套需要改造,其中需重建的2000套,按每套70平方米、每平米1000元计算,需资金1.4亿元;需大中修的8000套,按每套70平方米、每平米100元计算,需资金0.56亿元;小计需资金1.96亿元。取暖区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干休所取暖设施需改造,按每个省每年更新12个所、每个所2台锅炉、每台锅炉按50万元计算,需资金1.68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3.64亿元

3. 军供站更新改造项目

“十五”期间全国有200所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需要改造,以每站平均需要200万元改造资金计,需资金4亿元,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需要中央财政承担2亿元。

项目预算金额:2亿元

项目预算总金额:9.76亿元

七、全国民政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五”期间,需构建一个安全稳定高速的民政信息专用宽带网络,依托这一网络平台,建设各类民政专用信息系统和相关数据库,采集和加工处理民政业务信息,从而形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民政专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民政工作上新台阶提供高科技手段保障,逐步实现民政工作信息化。为此,首先要构建一个可供各业务部门使用的全国民政宽带高速网络。这一系统设计为一个联结到县级的帧中继或者DDN的网络,以两台运行Windows NT的PC服务器作为中心服务器,配以其它业务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组成核心服务器群,以Internet和Client/Server两种方式架构网络的逻辑结构,以满足不同应用的需求。这项网络建设的费用估计需要800万元,“十五”期间的维护和运行费用估计需要100万元。

项目预算金额:900万元

依托这一网络平台,设计开发以下信息子系统,满足不同民政业务的需要。这些系统之间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民政专用信息管理系统。

1.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十五”期间,建立一个依托民政信息网络平台的网络信息系统,从而建立网络上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库。这一系统,将可以提供网上申请审核保障对象,并通过与有关网络的联接达到网上保障金的发放,从而最大程度地方便保障对象和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发放的管理。随着全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一系统还可以与全民IC卡网络相联,成为国家基础信息系统建设的一部分。经论证,该系统共需安排资金61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180万元,中央级网络建设320万元,网络运行及维护费用110万元。

2. 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系统和地名管理系统。在国家全面勘界资料基础上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系统,把行政区域界线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起来,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手段,为界线的管理和解决边界争端服务;在对地名信息进行规范化研究的基础上,把地名信息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起来,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为行政区划管理服务。这两个系统的建设、推广和相关数据的采集、集成估计需要5368万元。其中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系统费用4368万元,地名信息管理系统1000万元。

3. 全国优抚安置对象数据库。这一系统是建立在全国民政信息网络平台上的一个数据库应用系统,可提供每个优抚安置对象的基本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加工分析等功能。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利用这一系统对本级优抚安置对象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需要时可了解一部分上级及全国优抚安置对象的情况。随着全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一系统还可与全民IC卡网络相联,提供优抚对象的有关数据。这一系统的开发和数据采集工作估计需要798万元,其中包括普查经费160万元,系统软件开发费用110万元,中央级网络建设费用380万元,年运行及维护费用148万元。

4. 全国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这一系统近期内将是建立在全国民政信息网络平台上,给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一个民间组织管理及其数据分析的基本工具,长远将发展成为一个因特网上可以提供网上申请、审核、注册、检索民间组织有关信息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估计需要资金800万元。

5. 全国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这一系统主要功能是:建立全国各省(自治区)、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地区、县、市辖区、镇、乡等行政区划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人口、面积、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的数据库。利用这些基础数据,对各级行政区划单位进行标准评估,提供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灵活多样的数据查询,进行多种数据分析为行政区划的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支持。这一系统的建设共需费用1000万元,其中系统调研和总体设计、系统网络建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50万元,系统硬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购置、软件开发95万元,数据采集、系统维护等需245万元,建立地方子系统610万元。

这些子系统的总经费预算:8576万元

本项目预算总金额:9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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