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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3:25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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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1991年2月21日,国家环保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加强监测数据资料管理,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高效传递,及时的提出各种环境监测报告,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增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确保为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加强监测网络间的联系,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益。
第二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由国家级(一级)网、省级(二级)网、地(州、市)级(三级)网组成。一级网成员单位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级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省厅(局)环境监测站组成;三级网由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县(旗、区)环境监测站、各市有关局、大中型企业环境监测站组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是各级监测网的技术牵头单位。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其列为优秀监测站的评比条件之一,定期公布本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表彰。

二、环境监测简报制度
第四条 县级(含县)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环境监测简报。
第五条 环境监测简报内容为:报告各类监测工作情况、环境质量主要问题、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情况。报告格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六条 环境监测简报的报送范围是:各级环境监测简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凡承担有国控测点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七条 属二级、三级监测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部门监测简报》,内容、格式由部门自行规定,报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八条 环境监测简报应及时反映当地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情况,原则为一月一报。

三、环境监测季报制度
第九条 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环境监测站先期执行环境监测季报制度,负责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季报,逐步过渡到地、州、市(含地、州、市)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编制环境监测季报。
第十条 环境监测季报内容为:当季环境监测工作概况(含监测布点、采样、监测频次、实验室工作概况、数据概况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及结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监测的进展情况;主要环境质量问题及污染事故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季报中的数据处理方法、评价方法等技术问题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编写周期为每季一编,每季第一个月底前报出上季度环境监测季报,季报格式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报送范围是: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需同时抄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 属二级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的季报、内容、格式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上一季度环境监测季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季报的质量,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优活动。

四、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综合成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监测站为主要力量,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写,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即1年一小编,5年一大编。每年3月底前报出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6月底以前报出详本。每逢报告书大编年只要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不编详本。
5年一编的报告书,不编简本,8月底以前报出详本。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参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另发),《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方法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另发)执行。
第十九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技术成果,应参与科研成果、工作成果评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各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须按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统一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以计算机软盘形式,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国控测点上年度的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暂定地(州、市)级以上单位进行,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县(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定。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1991年。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质量,推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比活动。

五、环境监测年鉴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年鉴》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料汇编。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主编一年一度的环境监测年鉴,所需数据、资料由同级网络成员单位提供,县级环境监测年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年鉴》的基本内容为: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含站网人员、装备等自然情况统计数据、测点统计数据、重大监测工作、监测科研活动统计数据、污染事故监测统计数据)等;监测结果(各环境要素监测的原始数据及污染源原始数据)。编制原则:对所有监测数据只分类、筛选、整理,不做评价;编入数据的类别、深度应具有年际可比性;以监测系统本身的监测数据为主,社会调查为辅。
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测年鉴》编写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另发)。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年鉴》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毕,根据需要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国控测点监测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数据、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系统的监测数据资料属秘密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环境监测系统秘密性数据、资料指:市控、省控、国控测点各环境要素监测的系统原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市控、省控、国控污染源的系统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部提供,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
1.各级监测站向外部提供监测数据、资料需先填写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单格式),填写数据(资料)量、用途、去向。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向外提供的必要性,签署审批意见。
3.数据(资料)分有偿及无偿提供两种,不违反国家现行保密制度的条件下,有偿提供的需先办理财务手续后再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的数据中心,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报送的数据、资料,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权将这些数据、资料进行转让和向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在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有质量控制措施。一切出站数据均应以课题(专业)组长、室主任、总工程师(或业务站长)三级审核,并要按规定进行质控数据审核,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它部门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逐级呈报方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呈报监测数据资料。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监测站提供汇总后的有关监测数据资料。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形式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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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7〕93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省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名。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省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国或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推荐省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地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每个设区市限推荐4-6名。
  
  省直有关厅局、省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限推荐1-2名。
  
  第九条推荐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应向省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设区市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或集团公司的推荐报告。
  
  (二)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和省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根据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30名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省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省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发放奖金5万元,资金由本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获得“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省劳模待遇。已享受省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贸委要建立“江西省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省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省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省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省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省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省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省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省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关于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的办法,待总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营运与调度
全行资金营运与调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一)关于统一计划与分级负责
1.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心,负责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工作。
2.总行负责制定和平衡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贷收支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详见附件二),于季度、年度开始后15天内报总行;按季、按年编制信贷收支计划(主要是存贷款及向上级行借款与还款计划等主要项目),并于季度、年度开始前20天报送总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属分、支行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与考核。
(二)关于统一调度与分级负责
1.总行资金调度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负责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总行通过省级分行实现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
2.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总行对分行的资金调度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实行期限借款,有偿调度,到期收回,以减少资金浪费。
系统内专项借款:对因执行国家重点任务,总行借给分行的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以及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借款办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系统内短期借款:(1)对于各行于1994年6月21日按规定上划的人民银行借款,由总行通过系统内借款拨付分行继续使用。借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对这部分借款,总行对分行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注明期限、利率。对于超过期限的借款,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收回借款计划时,总行将按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向有关分行收款。(2)因存款下降等特殊原因引起资金困难,出现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分行,总行通过短期借款方式解决。借款对象只限于省级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资金困难时,经省分行同意也可以予以支持。对这部分借款,总行也不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借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利率按略高于联行利率计收。
3.适当集中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逐步减少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以利于全行统一调度资金。
4.为保证全行资金调度的准确性、及时性,总行将逐步建立“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余额五日报或日报制度。
5.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纳入全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范围之内,各省级分行所需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由各分行纳入资金营运计划自行解决。
6.债券资金的调度。凡由总行统一认购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均由总行下达认购计划,分行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时上划资金。总行原则上在到期后将本息归还分行。债券资金的市场运作按有关债券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办法执行,其资金纳入各行资金统一调度范围。

二、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人民银行再贷款是总行对分行短期借款的资金来源,由总行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以后,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分行使用。因此,各行要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周转使用,按期归还。对于借款超过期限的部分,总行实行扣款和加收利息制度。

三、汇差资金的管理
联行汇差资金是一种清算资金,在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汇差资金的及时清算与缴拨,是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做到统一调度资金的基础,因此,各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拖欠联行汇差资金。考虑到我行目前汇差资金的实际情况,对汇差资金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规定限额,区别对待。考虑到汇差资金在清算过程中占用的时间差,为减少在途,在原办法基础上,总行对各分行汇差资金占用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作适当调整,占用汇差资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2000万元),最长占用期限为5天。
(二)建立汇差资金五日监测制度。总行对各分行清缴汇差资金情况,由十日考核改为五日考核,以保证全行汇路畅通,实现汇差资金的规范管理。
(三)对汇差资金占用实行分档计收利息制度。“信贷资金调拨”与“汇差资金划拨”两科目相抵后的差额与合理占用额度(总行历年累计分配给各行的信贷资金加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相加减后的差额,表现为存、欠联行汇差资金。联行汇差资金清算利率目前为月息8.85‰。欠缴的联行汇差资金,按高于正常联行清算资金的利率水平计收利息。目前暂定为:对于1994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欠缴汇差,从9月1日起,总行将按超占额度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从1995年1月1日起,新增欠缴联行汇差资金,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1994年底前已欠缴的汇差资金,总行核定清缴进度,实行计划管理,逐步压缩,分期偿还,对于未完成清缴计划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加收利息。实行分档计息后,由财务会计部门按日计算,按季计收。

四、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拆借资金的授权额度与期限。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为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工商银行信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对拆入、拆出资金实行授权制度。各行拆入资金余额(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行属公司拆入及系统内跨辖拆入)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同业拆出、金融性公司拆出、行属公司拆出及系统内跨辖拆出)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对系统外单笔拆出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案。拆出资金的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凡超占联行汇差资金的分行不得对外拆出资金。
(二)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分支机构,因头寸紧张或多余,均可拆入或拆出七天以内的头寸借款。
(三)对于资金营运过程中的稳定结余资金,省级分行可向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拆出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
(四)内部融资中介组织的资金是工商银行资金的一部分,其来源、运用、统计、核算、考核均应纳入全行资金统一管理范围,中介性组织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资金营运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临时性头寸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利率按同业拆借利率执行。
(五)各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独立核算的融资中心和资金市场的入网资金均为工商银行所有,必须由管理行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系统内头寸不足。对同业拆借的对象、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执行。
(六)各行要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对违章拆借资金要建立台帐,逐笔核实登记,制定分月清收计划,1994年内要求以1993年末的违章拆借余额为基数收回60%。
(七)1988年以前总行对分行的老拆借,并入系统内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八)撤消总行牵头主办的融资网,各成员行入网基金予以退回。

五、支付准备金的调控
支付准备金包括备付金和二级存款准备金。
(一)备付金的调控
备付金是保证全行存款支付和信贷计划实现的重要标志,也是调控资金的重要基础。在全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情况下,备付金的多少对全行的资金营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根据人民银行对我行核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总行对省级分行核定备付率指标。在执行中,凡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的,不得发放贷款,只能保支付和完成各项指令性上缴资金任务。对因合理因素影响,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其资金支付困难的,由总行调度资金予以解决;凡备付率超过总行核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总行有权直接调度。
根据工商银行点多、面广、网点分散的特点和全行统一调度资金的要求,为保障全行支付和实现调度计划,总行和省级分行作为管理行,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
(二)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调度
1.为加强系统调控,总行集中的二级存款准备金,1994年继续执行原比例,即按各项存款当年增加额上缴10%(少数民族地区分行按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项存款(各项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三资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私营及个体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10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
对各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2.为鼓励各行将暂时多余的资金上存,以确保全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总行继续开办定期存款业务。总的原则是分行上存资金价格高于联行利率的资金价格。目前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别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后,由总行一并还本付息。今后联行利率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定期存款利率。
总行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行保支付。

六、结算保付基金的调度
由于汇路变化,为解决管理行应付汇差在前,应收汇差资金在后,大量垫付资金的问题,总行收缴的结算保付基金仍按原比例,即按汇出汇款当年增加额上缴30%(计划单列市分行按1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汇出汇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十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对各行上缴的结算保付基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七、要合理规划内部资金的占用
目前,全行内部资产大于内部负债,形成不合理资金占用较多,主要反映在资产方的“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负债方的“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上。为加强管理,总行把与存贷款关系密切且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存放同业、投资、债券等,作为非信贷营运资金;把与财务收支相关联且基本上没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应收应付款等,作为财务资金。实行明确责任,量化管理、专项考核检查的管理机制。
明确责任:凡是有利息收支的非信贷资金营运由计划部门负责;凡是没有利息收支的财务资金由会计部门负责,其中贷款应收利息的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坏帐和呆帐贷款的核销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量化管理: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分季核定非盈利资产的合理占用水平,对超正常占用部分,做出分季压缩计划,把非盈利资产的占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专项考核检查:稽核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管理实施情况的考核,各部门针对执行中的重大变化,要组织必要的自查、互查和抽查;管理行要对下级行的非盈利资产占用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
年 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一、备付金款项 | | |一、各项存款 | | |
|--------------------|------|------|------------------|------|------|
|1.现金 | | |1.对公存款 | | |
|--------------------|------|------|------------------|------|------|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储蓄存款 | | |
|--------------------|------|------|------------------|------|------|
| | | |二、调控准备金 | | |
|--------------------|------|------|------------------|------|------|
|3.购买债券 | | |三、出售债券 | | |
|--------------------|------|------|------------------|------|------|
|二、缴存款项 | | |四、系统内借入资金| | |
|--------------------|------|------|------------------|------|------|
|1.缴存中央银行款项|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 |
|--------------------|------|------|------------------|------|------|
|2.调控准备金 | | |五、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三、各项贷款 | | |六、其他负债 | | |
|--------------------|------|------|------------------|------|------|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 | |1.信贷负债 | |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其中:外汇买卖 | | |
|--------------------|------|------|------------------|------|------|
|四、待清算资金 | | |2.内部负债 | | |
|--------------------|------|------|------------------|------|------|
|其中:存放同业款项 | | |其中:应交税利 | | |
|--------------------|------|------|------------------|------|------|
| 待清算汇差资金| | | 应付利息 | | |
|--------------------|------|------|------------------|------|------|
|五、其他占款 | | | 其他应付款 | | |
|--------------------|------|------|------------------|------|------|
|1.信贷资产 | | | 预提费用 | | |
|--------------------|------|------|------------------|------|------|
|其中:外汇买卖 | | |3.代理业务 | | |
|--------------------|------|------|------------------|------|------|
|2.内部占款 | | |其中:机关团体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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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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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其中:应收利息 | | |七、拆入资金 | | |
|--------------------|------|------|--------------------|------|------|
| 其他应收款 | | |八、同业存放款项 | | |
|--------------------|------|------|--------------------|------|------|
| 在建工程 | | |九、未清算汇差资金 | | |
|--------------------|------|------|--------------------|------|------|
|3.代理业务 | | |十、所有者权益 | | |
|--------------------|------|------|--------------------|------|------|
|其中:缴存财政性款项|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六、系统内借出资金 | | | 本年利润 | | |
|--------------------|------|------|--------------------|------|------|
|七、拆出资金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小 计 | | |
|--------------------|------|------|--------------------|------|------|
| | | | | | |
|--------------------|------|------|--------------------|------|------|
|八、其他 | | |十一、其他 | | |
|--------------------|------|------|--------------------|------|------|
| | | | | | |
|--------------------|------|------|--------------------|------|------|
|资产方合计 | |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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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
为适应工商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组织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从1994年9月15日起,工商银行将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组织资金营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编制目的和原则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对国有商业银行要求,按照全行业务经营部署编制资金营运计划。目的是为了比较准确地预测资金营运趋势,合理配置和调度资金,为业务经营服务。
编制营运计划,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反映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为目的,设置编报项目。资金营运计划既要求编制传统的存、贷款计划,又要求编制内部财务性占款等计划;既考虑到人民币业务计划,又考虑到外汇买卖等一部分外币业务计划,以期对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作出预测,防止和减少资金流失。尤其是要求反映以前仅在财务收支计划中反映而未在信贷收支计划中反映的应收、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占款等,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监测全辖资金营运实际情况和各不同项目的变化。
(二)以国有商业银行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必须遵循的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按次序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是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保持资金正常营运的首要条件。因此,在设计资金营运计划表时,要按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如在资金运用方,把备付金款项和缴存款项分列第一、第二项,明确各行在调度资金时,必须以信誉为本,首先保证全辖资金调度,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确有资金结余,才能适量开展融资业务。在资金来源方,把各项存款和调控准备金分列第一、二项,明确在资产负债管理体制下,对资金营运而言,最有意义的仍然是存款。同时,要建立辖内调控基金,增强自身调控能力,并注意资产流动性,适时吞吐债券,调剂余缺。在此前提下,确有必要,再向上级行借款和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三)按资金性质归属项目。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应按不同的资金性质进行不同分类和调度;资金营运计划表的项目归属,须体现不同性质资金在资金营运中的不同作用。资金营运计划即按照资金性质进行项目归属。例如,《资产负债月报》是把债券、投资归并为“债券与投资”,但资金营运计划则分别按债券、投资进行归属,而且在“债券”中,又把国债和央行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单独列出,归并在“备付款项”内,目的是力图使备付款项包含的内容更完整、更准确。又如,资金营运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汇差资金清算实际情况,因此分别归属为资产方的“待清算资金”项下和负债方的“未清算汇差资金”,以反映各行欠缴或上存资金的实际状况,这与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归属也有所不同。

二、项目说明
资金营运计划表中列明的项目,除少数外,基本与会计科目相对应。具体为:
(一)资产类
1.备付金款项
本项目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购买债券三个子项目。
现金项目是指本行库存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与会计科目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对应。
购买债券是指购买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171国家债券、172中央银行债券借方余额之和。
2.缴存款项
主要包括分行缴存中央银行款项和分行上缴总行的各种调控准备金。前者与113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对应。后者则是指分行上缴总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之和两项。各分行自行建立的其他调控准备金,亦归并此项目下。
3.各项贷款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个子项。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各项贷款一致。
4.待清算资金
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存款和应收未收汇差资金。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中的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借方时(总行历年累计分配各行的信贷资金和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占用额不在本表反映)。
5.其他占款
其他占款是指分行信贷资产、内部占款和代理业务三个部分。
(1)信贷资产包括103贵金属、163进出口押汇、173其他债券、176投资、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的借方余额之和。
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因已单独轧差反映,为待清算资金,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占款包括102银行存款、162呆帐准备金减项、165应收利息、166坏帐准备减项、167其他应收款、181固定资产、182累计折旧减项、183固定资产清理、184在建工程、185无形资产、186递延资产、187待处理财产损益。
(3)代理业务包括112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178中央经费限额支出、179代理兑付债券、461中央委托贷款及资金(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468待结算财政款项(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
6.系统内借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8系统内借出的借方余额相对应。指工商银行系统内管理行对基层行下拨的系统内借款及辖属各分支行之间借出的短期资金余额。
7.拆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7拆放同业、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的借方余额相对应。包括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
8.其他
包括上述1--7项未包括的各项资产项目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二)负债类
1.各项存款
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两个子项。其额度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中的对应项相一致。
2.调控准备金
负债方调控准备金指总行(分行)收取分行(支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两项。对分行(支行)是资产、对总行(分行)则为负债。
3.出售债券
包括出售国库券等以保持流动性为目的的债券转让和以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及其应付利息,与会计科目295发行债券的贷方余额相一致。
4.系统内借入资金
用于反映系统内分支行之间以及分支行向总(分)行的系统内借款。与会计科目276相对应。
5.向中央银行借款
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与270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6.其他负债
包括信贷负债、内部负债和代理业务三个子项目。
(1)信贷负债包括279汇出汇款、282本票、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两科目轧差的贷方余额已单独反映;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负债包括283应付利息、284其他应付款、285应付工资、286应付福利费、287应缴税金、288应付利润、289预提费用、291长期借款、298长期应付款余额。
(3)代理业务包括261中央预算收入、262地方预算存款、263财政预算外存款、264机关团体存款、265特种预算存款、266特种预算外存款、296代理发行债券、468待结算财政性存款(余额轧差为贷方时)、461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7.拆入资金
包括工商银行总、省、地市行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或临时资金拆入。与275同业拆入、277金融性公司拆入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相对应。
8.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与本行之间往来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如国内、港澳及国外同业,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存入本行的款项和外汇清算资金。与273同业存放款项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9.未清算汇差资金
本项目是指本行应付未付汇差资金。包括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贷方时。
10.所有者权益
是指工商银行301实收资本、309拨付外汇资本金(减项)、302资本公积、303盈余公积、311本年利润、312利润分配等六个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中,除年末外,其他季报中,应将会计科目中“损益类”借贷方的轧差额与311本年利润合计反映。
11.其他
是指除上述1--10项之外的其他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三)资产方与负债方合计
1.资产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资产方余额一致。
2.负债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负债方余额一致。

三、编制要求
(一)资金营运中的资产负债各项计划增减额的平衡关系为:
1.资产方的备付金款项、缴存款项、各项贷款、待清算资金之和,应等于负债方的各项存款、准备金、出售债券及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信贷类收支平衡关系。
2.资产方的其他占款,应等于负债方的其他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利润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内部财务收支类平衡关系。
3.资产方的系统内借出和拆出资金,应等于信贷收支类资产负债项目轧差后的负债方余额。
4.负债方系统内借入,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在性质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在上级行下达的信贷总规模以内的向上级行借入资金和向中央银行借款;一类是因临时性头寸调度需要,在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向系统外拆入资金。此三项应与存贷款比例、信贷总规模和拆入资金比例相衔接。
5.负债方未清算汇差资金和同业存放款项从性质上看属于被动性低品质负债应及时结清,若出现余额,则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二)资金营运计划表为全行必报报表之一,因此,项目必须统一,口径必须一致,格式必须规范,说明必须清楚。各分行可以根据总行报表制定分辖报表,但必须首先保证总行计划表的需要。一级分行须在季度开始后15日内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三)表格数字及编制说明通过计划部电话传真(01--8217417)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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