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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7:29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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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1989年12月16日,国家教委


《幼儿园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批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亦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均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或试行)。现就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和《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齐步走”。在办园条件和水平上,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规程。在实施步骤上,应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依据可能条件,逐步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选择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依实施规划逐步推开,使本地区的幼儿园分期分批达到《规程》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中办园条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动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调整、充实、提高保教人员,逐步提高保教质量,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等简单办法处理。
四、《条例》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应根据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审批、注册办法,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等等。制订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应通盘考虑,区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统一安排。
五、实施《条例》和《规程》是推动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的过程。当前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工作较普遍存在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现象,因此必须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使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各地可选择基础较好的幼儿园进行试点,鼓励幼儿园教师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行教育改革实验。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教育思想端正,锐意改革,有创新精神,能真正发挥示范和骨干作用。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建立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和探索一套科学的幼儿教育评估体系,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干部和教研人员,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组织者、指导者,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行政管理和教育研究的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他们的培训,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普遍进行轮训。
园长和教师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管理,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今后,新任教师应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聘用。在当前新师资的培养尚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职前培训关。要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使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逐步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达到合格学历)。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也应继续培训提高,使他们中能形成一批教育工作的骨干。对不适合作幼教工作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此外,应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各类幼儿园园长进行岗位培训。
要研究和制定幼教行政干部、园长、教师等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确定培训要求、课程、教材、教学时间以及考核制度。
两个法规的实施,对幼儿师范(含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问题需专门研究,各地可先行研究和实验。
幼儿教育科研应加强对当前改革中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用性课题的研究,以加强对幼教改革的理论指导。
七、要搞好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幼教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国办发〔1987〕69号文件精神,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幼儿教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作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懂专业的行政管理干部。地方教学研究、教育科研以及师训、干训机构,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别把幼儿教育方面的教研、科研和师资、干部培训纳入工作日程,统一安排。这些机构也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教研和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各类幼儿园,分类指导。要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取得全社会的积极关心和支持,共同推动《条例》和《规程》的施行,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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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2]80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1月17日

附件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为了保障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效益,现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

  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三、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万元,丙、丁级单位不得少于500万元;

  4.具备对所承担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能力。

  四、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批准发证;对符合甲级资格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2.申请丙、丁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统一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发证。

  五、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工商登记后,其证书适用范围和承担任务范围与持有的《工程设计证书》相一致。

  六、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的管理,对所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不能维持原资格等级条件的单位应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八、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包两项工程。

  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者终止时,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重新审定资格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或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

  1.未经批准,超越资格等级或批准的承担任务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3.徇私舞弊、损害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利益;

  4.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施行。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总承包资格申请表(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近年来,辅导员基地在我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积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辅导员培训和研修质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辅导员基地遵照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建立的省级辅导员基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2.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06164815364.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基地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1.辅导员基地要承担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高级研修、学历学位教育等任务。
2.辅导员基地要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不断加强相关理论探索和创新。
3.辅导员基地要为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制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努力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智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辅导员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协管。
第五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围绕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辅导员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辅导员基地工作会、研讨会等。
3.建立全国辅导员培训师资专家库,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示范性培训教材。
4.协调辅导员跨省(区、市)培训工作。
5.主持全国性的示范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员基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和本地区辅导员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并及时下达给辅导员基地,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和要求。
2.研究制订推动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辅导员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帮助其选聘校外优秀培训师资,着力提升培训质量。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确定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辅导员基地主任要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挂靠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高校也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根据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年度培训计划。
3.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实施,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要以促进辅导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辅导员多层次培训的实际需要,通过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第九条 加强相关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大力加强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级学科建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本校相关学科教师梯队的构建,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高的辅导员培训师资队伍。积极挖掘利用校内外师资力量,注重从一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选拔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加大辅导员基地间和高校间在工作实践、理论研讨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与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为辅导员基地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基地的日常办公、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各辅导员基地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计划,与受训辅导员所在高校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为促使辅导员基地全面履行职责,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对辅导员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辅导员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对辅导员基地承担的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依托高校要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辅导员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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