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5:22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犬类管理,特别是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和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的养犬进行审批和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城乡合法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的预防和对畜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人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被狂犬咬伤者的预防注射和抢救治疗。
二、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工矿住宅区、 游览区、宾馆、机场范围内,除经批准喂养的军犬、警犬、保卫犬、科研用犬、 演艺犬外,禁止养犬。
三、经批准喂养的犬,应实行关养、拴养,不准放入街道等公共场所。军犬、警犬、保卫犬等外出执行任务时应有人牵引管束。
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准养证明,将犬带到当地兽医防检站按时注射预防狂犬病的疫苗、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犬主负责。
在县、市城镇非法养犬,当地政府和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有权组织捕杀。
四、农村养犬必须加强管理,如发生狂犬病时,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将疫点内的犬全部捕杀;对疫点周围受威胁地区的所有家犬,使用狂犬病疫苗紧急防疫注射,费用由犬主自负。对抗拒捕杀和不接受预防注射的犬主,由公安部门实行罚款20至30元,其犬伤人
者,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经济损失概由犬主承担。
五、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的科普知识宣传。工商部门要加强家犬交易和狗肉汤锅农贸市场的管理。家犬在成交前须经兽防站检疫,必要时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家犬免疫牌、免疫证不得转卖、转借、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家犬在宰杀、出售或死亡后,应向原发证单位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或罚款10至4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1号





    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第五条 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货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六条 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
(二)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本条所规定的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按照两者孰高原则计算。在境外投资者不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股权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为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境内法人股权比例与中国境内法人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乘积;在境外投资者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表决权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该境外投资者参股的中国境内法人拥有期货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第八条 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股权受让方的背景材料。包括该企业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与期货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三)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股权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期货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有关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有权决策的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提供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股权转让或出资合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五)期货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辖区《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股权变更后的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报中国证监会。

附件:1.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
2.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
3.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
(公司文号)
XX证监局:
我公司股东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变更股权。我公司现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的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变更的具体内容……。股权变更后,我公司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我公司的股东XX公司和YY公司为关联人,具体关联关系为(详细说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为(详细说明一致行动人关系)。
特此报告。



XX期货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
股东名称
住所
成立日期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经营范围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自然人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等)情况 请列明姓名、职位、身份证件号码(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附件):
上述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上述人员中是否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士,是否有外国居留权 如有,请说明。
是否存在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本企业的情形 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本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承诺: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书面报告材料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企业公章
填表时间

附件3: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序号 公司名称 变更前(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变更后(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备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