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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4:58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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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
水利工程用地;
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征用或者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乡或财政部门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或乡政府必须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减免的凭批准减免文件
)和征用批准文件进行划拨耕地。
五、违章处理。对谎报征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除补交耕地占用税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三至五倍的罚金。
六、加强领导。开征耕地占用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实征收力量,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
本规定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1)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新城区 5.50 7.10 临潼县 4.50 5.80
碑林区 5.50 7.10 周至县 4.50 5.80
莲湖区 5.50 7.10 户 县 4.50 5.80
金台区 5.50 7.10 高陵县 4.50 5.80
商 县 4.50 5.80 岐山县 4.50 5.80
丹凤县 4.50 5.80 扶风县 4.50 5.80
商南县 4.50 5.80 眉 县 4.50 5.80
柞水县 4.50 5.80 渭滨区 4.50 5.80
秦都区 4.50 5.80
灞桥区 4.50 5.80 杨陵区 4.50 5.80
未央区 4.50 5.80 兴平县 4.50 5.80
雁塔区 4.50 5.80 三原县 4.50 5.80
阎良区 4.50 5.80 泾阳县 4.50 5.80
长安县 4.50 5.80 武功县 4.50 5.80
蓝田县 4.50 5.80 华 县 4.50 5.8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2)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华阴县 4.50 5.80 紫阳县 4.50 5.80
潼关县 4.50 5.80 平利县 4.50 5.80
汉中市 4.50 5.80 旬阳县 4.50 5.80
南郑县 4.50 5.80 白河县 4.50 5.80
城固县 4.50 5.80 洛南县 4.50 5.80
洋 县 4.50 5.80 山阳县 4.50 5.80
西乡县 4.50 5.80 镇安县 4.50 5.80
勉 县 4.50 5.80
宁强县 4.50 5.80 铜川市郊区 3.50 4.50
镇巴县 4.50 5.80 耀 县 3.50 4.50
留坝县 4.50 5.80 宝鸡县 3.50 4.50
佛平县 4.50 5.80 风翔县 3.50 4.50
安康县 4.50 5.80 凤 县 3.50 4.50
汉阴县 4.50 5.80 太白县 3.50 4.50
石泉县 4.50 5.80 乾 县 3.50 4.5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3)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礼泉县 3.50 4.50
彬 县 3.50 4.50 宜君县 2.50 3.10
长武县 3.50 4.50 陇 县 2.50 3.10
旬邑县 3.50 4.50 千阳县 2.50 3.10
渭南市 3.50 4.50 麟游县 2.50 3.10
韩城市 3.50 4.50 永寿县 2.50 3.10
大荔县 3.50 4.50 淳化县 2.50 3.10
蒲城县 3.50 4.50 澄城县 2.50 3.10
富平县 3.50 4.50 白水县 2.50 3.10
略阳县 3.50 4.50 合阳县 2.50 3.10
宁陕县 3.50 4.50 延长县 2.50 3.10
岚皋县 3.50 4.50 延川县 2.50 3.10
镇平县 3.50 4.50 子长县 2.50 3.10
延安县 3.50 4.50 安塞县 2.50 3.10
富 县 3.50 4.50 志丹县 2.50 3.1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4)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吴旗县 2.50 3.10 靖边县 2.50 3.10
洛川县 2.50 3.10 绥德县 2.50 3.10
宜君县 2.50 3.10 佳 县 2.50 3.10
黄龙县 2.50 3.10 清涧县 2.50 3.10
黄陵县 2.50 3.10 子洲县 2.50 3.10
甘泉县 2.50 3.10 米脂县 2.50 3.10
神木县 2.50 3.10 榆林县 2.50 3.10
府谷县 2.50 3.10 吴堡县 2.50 3.10
横山县 2.50 3.10 定边县 2.50 3.10
───────────────────────────────





198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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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56?

1996-11-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地函[1996]0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免,即单位和个人凡应缴纳“三税”的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均应照章缴纳印花税。但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单独设置的工作部门,挂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登记、统计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开展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办事程序等业务指引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和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地质、烟草、矿山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码头、物流中心、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按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以及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监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17名行政编制中,12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从市经济贸易局原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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