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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3:39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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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教基[2001]1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教育部和财政部反映。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

  为保证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从2001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到2000年底未普及初等教育县的全部农村小学生和未通过国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县农村初中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学生。


二、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种类


  根据现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设置的课程门类,小学免费提供语文、数学、思想品德、自然、社会、音乐、美术,初中免费提供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等课程的经济适用型教科书;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种类按照现行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确定。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选用和征订纳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统一进行;出版和发行要引入竞争体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政府采购,逐步采取招标的办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按时把教科书送到学生手中。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接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并确保开学时将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发到学生的手中,书款不得先收后返。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经费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001年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的1亿元经费由中央财政从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中安排。其具体数额由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免费提供教科书人数确定,由中央财政直接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教科书发行完毕1个月内将有关经费拨给发行单位。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教育部、财政部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上级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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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办新闻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各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保护意识,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文化遗产保护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各地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积极发挥文化遗产在提高地方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但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和不良的现象:一是打着传承名人文化的旗号争夺名人故里,表面看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实际上是竞相争抢经济利益,名人故里之争中对于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过度追求,已然将文化遗产商品化。二是兴建假文物,对文化遗产进行不恰当的商业利用和运营,过度的商业炒作和破坏性开发,使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盲目举办祭拜活动,缺乏严肃性,造成传统文化内涵被严重扭曲。四是有的地方肆意炒作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倾向,为正确把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方向,防止文化遗产被滥用、歪曲,造成文化遗产庸俗化、功利化,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各地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保护、开发文化遗产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文化相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通过形式多样的展示和传播,使群众增长知识、陶冶情操,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的关系。各地在对名人故里、故居或文化遗址等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时,要加强监管,防止过度的商业开发和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肆意歪曲和滥用。

  三、科学甄别认定,确保文化遗产的权威性、严肃性。对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科学甄别,对历史文化名人的故里、故居、重要文物所在地的认定,要本着积极有益、少而精的原则,由权威的学术机构和专家参与进行认定。对于有争议的、未经认定的,不宜命名或宣传。

  四、严禁损害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对中华传统文化,在传承发展中要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教育功能。严禁利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反面或负面的人物形象建设主题文化公园、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为保证命名的严肃性,各地不宜对文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进行命名故里等活动。

  五、把握方向,积极引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对于恶俗的名人故里命名炒作,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旗帜鲜明地进行正确引导。同时,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努力传播科学的文化遗产知识,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对于提高人文素质、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调剂功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以市级统筹前的统筹地区为预算单位。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七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每年工伤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工伤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相应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

  第九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各预算单位按照年初征缴预算进行征缴,征收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各预算单位每年按上年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时,可暂停上解,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后,应恢复上解。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各预算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基金待遇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后,按2%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各预算单位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给予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

  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且在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补助;缺口在上解金额1-3倍之间的给予适当补助,超出3倍以上部分由预算单位动用历年结余或地方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没有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且在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补助;缺口大于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可动用该预算单位历年结余或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预算单位遇有重特大事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用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预算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实行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后各地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市工伤认定标准。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使用。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监督与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待遇审核与支付分别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核,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考核体系;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与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保障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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