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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0:53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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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财政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财政部、农业部转贷地方的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经会签农业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所贷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贷款、转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所有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系指项目区的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管理并直接实施贷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农业部作为国务院指定的有关基金会事务的政府对外窗口,承担项目的协调和监督责任;财政部作为中国政府接受基金会贷款资金的对外债务代表人,承担按贷款协定规定的日期向基金会偿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保证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指定的债务代表人,负责贷款资金的转贷、发放、回收、还本付息以及配套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并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同项目办等其他项目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的发放、回收和再利用工作,提高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保证同级政府债务偿还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项目单位、尤其项目办要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适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项目单位应根据基金会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进行项目财务核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办及下级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法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令其停止使用贷款或收回贷款。同时,项目单位要接受经授权的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基金会贷款;(2)国内外赠款;(3)国内配套资金。
基金会贷款系指通过财政部和农业部转贷并按贷款协议的规定从基金会提取的未偿还的贷款资金。
国内外赠款系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专为基金会项目所提供的赠款。
国内配套资金系指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包括财政、计委、银行、农业等部门)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及劳务投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美元特别帐户,用于存入基金会预拨的贷款资金和补充拨入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由贷款资金负担的合格费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有关银行设立项目开发专用帐户,用于存入外汇兑换成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贷款资金、国内外赠款及有关配套资金,各级项目单位也应在有关银行设立相应的项目开发帐户。
第十一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项目单位发生的费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程序和比例报帐提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贷款和转贷款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规定和已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筹集配套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时到位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捐款中的外币现金捐赠,按照实收的金额以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价。实物捐赠中附有发票的,按发票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系指整个项目投资所需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应由基金会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解决,并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存货等。各单位应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对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系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等物资的采购要按照贷款协议、基金会《采购指南》的要求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上述固定资产和其他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计价、折旧、变卖、报废等财务处理,并设置固定资产帐,单独反映固定资产增减、结存及折旧情况。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办从事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业务和行政费用。各级项目办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项目管理费应从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贷款协定中规定可以贷款支付的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条 凡因使用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费、税金、手续费等,除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可以用基金会贷款支付的以外,均从国内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五章 偿贷基金的建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偿贷基金。偿贷基金总额必须达到年贷款帐面余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偿贷基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地方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
2.地方各级财政转贷利差中提取;
3.汇率溢价;
4.其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二十三条 偿贷基金由相应的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汇兑损失及债务偿还。在保证上述前提下,可将偿贷基金用于高效益的农业项目周转,但不得用于垫付各种财政性支出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回收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回收资金系指在转贷款偿还期内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回收资金,应纳入项目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项目回收资金专用帐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保证偿付本金和利息及支付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的前提下,回收资金应优先用于本地区的持续农业开发项目。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的选定和回收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协商,使用办法抄报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转贷协议和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年度项目工程计划》、《年度项目用款计划》、《年度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计划》和《年度项目还本、付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每年三月底前编报上一年度回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基金会贷款协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逐级汇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抄报省项目办。省财政部门须将项目财务报表汇总后于下年度三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汇总报表须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效益分析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省(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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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
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
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的通知》下发后,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陆续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已取得初步成效。最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又发出文件,对使这一学习全面推开并引向深入提出了要求。并决定将《纲要》的学习对象扩大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的全体干部,意识形态部门的干部,大中学校教师,大学生、研究生。根据这一要求,现对组织相应范围内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各级干部中开展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国内外形势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共青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中年轻部分,担负着教育引导青年的艰巨任务,学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经济、政治和人们的思想趋于稳定,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造成了思想理论上的混乱,特别是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急剧变化,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引起情况必然会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影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和疑虑。当代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用共产主义精神去教育引导他们,带领他们紧跟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功立业,粉碎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阴谋,是我国社会主义千秋大业的重要保证。因此,组织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二、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和教育总的目的和要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和群众的头脑,消除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困惑和疑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奋图强,克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前进。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要以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为主要教材,力求通过学习《纲要》,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根本性问题。为了加深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要组织团干部有计划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件。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和分析当前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力求多读一些马列主义原著和哲学著作,加深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带动一般干部的学习。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认清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紧密联系我国的国情,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要紧密联系团干部的思想实际,解决自己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能力和信心;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和解决青年中存在的对社会主义的种种疑虑和困惑,教育和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三、要加强对团干部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组织和领导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和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团的思想建设和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团的宣传组织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务求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团的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党校、党委组织的学习班、读书班的学习,带头学好社会主义理论。机关干部和基层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主要采取"小集中"办班的形式进行学习,各级团校对团干部的培训都要把《纲要》的学习安排进去,并放在突出的位置。团的报刊、出版等宣传舆论部门,要配合这次学习和教育开展工作,组织发表一批有说服力、吸引力的有份量的文章,并注意推广团干部学习好经验。

  这次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拟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反映情况。学习结束时,要认真搞好总结。

 


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最高法院


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最高法院


XXX、XXX: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予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
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8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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