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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2:39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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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199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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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 (试行)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 (试行)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规范“定期定额”征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缴纳税款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征税。
第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其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确定。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的评定按照“典型调查、业户自报、小组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通知到户”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建立购货登记薄、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薄、商品盘存表 (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定期定额”征税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一般由个体户代表 (行业组长)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评议小组是在税务机关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税收政策、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定额调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定额评议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 典型调查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经济状况,按行业类别确定。典型调查户的比例一般在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数的5%左右。具体比例由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时,应作好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典型调查表》。有关数据要力求完整准确,并经业户签字,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业户定期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前,应召开有关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动员业户如实自报营业情况,认真填写《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自报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业户自报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结合典型调查和业户自报情况,逐户进行评议。评议会可邀请乡镇政府、工商、财政等部门和个协组织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评议情况张榜公布。五日内如本人反映或群众检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对评议定额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个体业户定额张榜公布五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议小组意见和调查、调整情况分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纳税额,逐户填发《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送交个体户签收执行。《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一式三联,个体工商户、专管员、主管税务机关各一联。定额一经
核定,任何个人无权变动。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一般应一个季度评定一次,边远区乡、某些行业和小型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定额核定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个体业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某些行业或业户的定额及时进行调整,并填发《个体户定额调整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额实行营业税、所得税 (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合并计征。所得税按规定的计算率 (或纯益率)计算。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后,在定期内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额20% (含20%)以上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经税务机关查出,按偷税论处。

业户实际营业额低于核定额20% (不含20%)以下的,提出有效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酌情调减当月或下期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及税款征收等资料,应作好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各市、地、州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1992年1月1日

于印发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



  为解决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的原则,实行申购、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购实行轮候制,已购此类住房实行上市交易限制原则。
  二、范围及对象
  解决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庄桥、洪塘、慈城镇除外,下同)市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二)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人均12平方米(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住房面积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
  (二)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
  (三)家庭成员为4人及4人以上的,购买住宅套面积人均在18平方米以内。
  四、现住房置换
  凡现居住自有私房、已购公房、承租公房和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可实行现住房置换。超过置换面积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的,可置换38平方米(楼层、朝向等差价另计,下同);
  (二)现住房面积大于38平方米的,按同面积置换;
  (三)现住房是承租公房的,应先按房改政策购买,然后方能置换;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比照房改政策缴纳购房款后,方能置换。上述现住房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的,应按38平方米面积支付房改购房款。
  (四)除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归还产权人,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外,其余均由房管部门收回;
  (五)现住房是已购公房的,也可选择已购公房面积部分按直接安置住房拆迁评估价购买,其余在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现住房自行处理;
  (六)现住房是自有私房的,既可按上述第(一)、(二)项进行产权置换,也可按面积控制标准直接购买,私房自行处理。
  五、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处提出申请。
  (二)区房管处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内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区房管处报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下同)批准后,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家庭实行轮候制,根据不同套型房源申购登记情况分别按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再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具体可认购的住房。当已登记轮候的申购户现住房被列入拆迁时,可优先购买。
  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需隔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登记。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四)严禁骗购。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向社会通报。
  (五)各级审核、审批人员,应严肃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购买方式
  采取现房出售方式,由个人直接购买,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经核实购买确有困难的,可考虑采取其它相应的优惠措施或办法来予以解决,具体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对职工个人购买的,可按有关规定使用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抵押贷款。
  廉租住房对象购买该类住房3个月后,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住房腾退。
  七、住房价格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产权处置
  (一)购买后应按规定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实行置换的,现住房应在购房后三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或私房产权人。
  (二)购买该类住房免缴契税。
  (三)购买2年后可上市转让。
  九、附则
  (一)凡现住房在列入拆迁范围(以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为准)前未提出申请的,只能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购买该类住房后,自行处理的已购公房和自有私房,涉及拆迁时(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尚未上市出售的,拆迁中不再享受拆迁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只能实施货币补偿。
  (三)市区其它各区及江北区所辖庄桥、洪塘、慈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四)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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