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27:25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条件”,并提出到2000年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的第二步目标,人民居住条件要有明显改善。
住宅建设不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建设,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把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作为
一项中心工作,通过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和工程质量水平低等问题。
一、城镇住宅建设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与住宅同步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和住宅设计规范。努力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水平,既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条件;也要考虑到长期的使用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原则上要求成套,每套住宅内都应有基本的生活设施,逐步提高城镇住宅的成套率。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都应贯彻住宅建筑
节能标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住宅小区建设的协调工作,解决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脱节、不协调等问题。开发、规划、设计、市政、公用、施工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设高质量的住宅小区。
四、建立开发公司质量责任制度。开发公司应对所开发住宅小区的最终质量负责。开发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承担对小区开发工程的管理责任,进行开发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
五、小区住宅要切实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禁止承担住宅施工的企业倒手转包工程或不负管理责任的任何形式上的分包;要严格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六、通过改善管理,解决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对质量通病较多的部位,在验收时必须加强检验工作,发现的质量通病必须及时返修。要坚持住宅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负责。
七、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并把住宅工程做为监督的重点,严格把关,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八、依靠科技进步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改善住宅空间利用的住宅设计要给予奖励和推广。鼓励住宅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九、住宅小区建设完毕后,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小区内各项设施起用的协调工作,使小区内的商业网点、文教、服务设施等及时投入使用,保证小区居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十、进一步搞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



1991年6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
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
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1998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8日)
             (一)菲方来照

  第382/94号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根据本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菲律宾政府要求在厦门开设一个总领事馆事的第362/94号照会,谨就菲律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事提出以下安排:

 一、菲律宾政府将在中国厦门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菲律宾宿务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省、保和省、宿务省、东内格罗省、锡基霍尔省、东萨马省、莱特省、北萨马省、西萨马省、南莱特省。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指导两国间的领事关系。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将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两国政府的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安排确认后,任何一方可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开设总领馆。
  大使馆建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确认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构成一个协议,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北京
             (二)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第382/94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菲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