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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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0年10月12日威政发[2000]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加快经济国际化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实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对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 目标责任单位),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年终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第四条 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两个开发区)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为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完成额 。
第六条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
(一)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二)下属企业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三)引荐来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第七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比上年度增加额给予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辖区内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第九条 对引荐人按其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奖励。每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给予责任目标单位、引荐人奖励外,待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建成投产后,再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该项目目标责任单位和引荐人奖励:
(一)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资额的2.5‰ 予以奖励;
(二)实际利用外资额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外资额的 3‰予以奖励;
(三)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外资额4‰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在各市、区 和两个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奖励的资金全部用于奖 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主要领导不低于30%;对市直单位奖励的资金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15%,其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奖励资金兑现前,应将奖励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撤销奖励,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3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全面搜集、保存我区的民族和地方文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语言文字的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是全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包括:
(一)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给予内部出版书号、刊号的文献。
(二)未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如各种统计年报(鉴)、宣传资料、产品目录(简介、简报)等。
(三)企业家、艺术家等个人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是各类内部出版物的收藏受赠单位。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至3册(件)。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呈缴的主要方式为派人送达、投递、交换等。
第八条 内部出版物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呈缴:
(一)旗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向同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注册地的公共图书馆呈缴。
(三)个人向当地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
(四)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向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九条 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呈缴内部出版物,各公共图书馆都应在门口设立有醒目标志的专用呈缴箱。
第十条 各公共图书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出版物的呈缴登记和管理工作。
收到内部出版物后,各公共图书馆应交由本馆的“民族和地方文献”部门或“民族和地方文献”专架保管,并定期公布呈缴的内部出版物目录。
第十一条 各级图书馆在收到标有“机密”字样的呈缴文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呈缴者认为本地区公共图书馆不具备呈缴条件或当地没有公共图书馆,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十三条 各级图书馆可向呈缴单位和个人颁发呈缴证书。
第十四条 对呈缴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图书馆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各公共图书馆应将呈缴内部出版物的数量、种类情况如实上报自治区文化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范围内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配合接受呈缴出版物的各级图书馆以社会公益形式予以宣传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5年10月10日印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l、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