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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毒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9:02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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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毒条例

重庆市人大


重庆市禁毒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号


第一条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征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医药、卫生、民政、工商、化工、海关、民航、铁路、港口、交通、宣传、教育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各负其责,落实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开展禁毒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
公民对涉毒违法犯罪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第六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其它违反禁毒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禁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种植者在收获前
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条 禁止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违者,收缴其非法的罂粟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和其他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业主和单位直接负责的景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位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送戒毒所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强制戒毒办法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执行。
吸食、注射毒品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自愿戒毒的,应当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三)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器具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强迫、诱使他人集给、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全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品种和数量的;
(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制剂的;
(四)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五)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剂量供应的。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对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产、运输、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物品实行登记制度或运输许可证制度,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物品,由有关主管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吊销运输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等单位或者业主,对发现的毒品违法法犯罪活动知情不举或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毒品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未年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因毒品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后,又进行毒品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瑾责任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第十九条 阴碍禁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以及禁毒工作人员和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查获的毒品,用于违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其他工具,予以没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的收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禁毒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出具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私分。
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并及时拨付。禁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包庇或者私放违法犯罪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戒毒所的设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
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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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 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 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负责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任务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

(二)协助市政府代建中心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参与监督市政府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管理。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需要将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把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费。完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不收取管理费。部分政府性资金或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提供费用清单,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和使用单位报送上月项目监理月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市政府代建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有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流程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特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为目的,以加强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实际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整体迈上新台阶。具体要求是: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严禁制售和使用“瘦肉精”,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率达到100%,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率达90%以上,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实现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畜禽定点屠宰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畜产品等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
  (二)规范制度。制定规范种植、养殖、食品加工和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分类管理、标准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系统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3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建立基地监管系统,对农产品实行从选种、栽培、施肥、田间管理、采收、加工、运输、储存、上市销售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准入系统,凡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准入厂,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四)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贯穿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1+1+1”的宣传工作方式,即报道一例失信案例,宣传一例守信案例和一例失信案例的整治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介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等,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5年4月底之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选择武威市和粮食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内容、指标体系、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等方面对试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6月)。试点城市及行业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迅速摸清食品安全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法,确定第一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督查试点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
  (三)总结阶段(2006年6~12月)。重点查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定研究课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表彰食品安全守信企业和试点先进单位,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省试点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本行业试点工作。
  (二)狠抓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试点城市及行业要按照责任分工,搞好试点工作目标的任务分解,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三)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省民委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省科技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甘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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