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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07:57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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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力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给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当前雨雪冰冻灾情,部署做好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温家宝总理紧急赶往湖南等地,考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吴仪副总理对保障药品供应等做出重要批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供应,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安排好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确保抗灾救灾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流入受灾地区,坚决打好这场抗灾救灾的硬仗。

  二、建立抗灾救灾信息通报机制。从即日起,受灾地区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和灾情研判制度,及时汇总当地食品药品生产供应情况、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与抗灾救灾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有关情况和工作部署要于2月1日下午17时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加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部分食品供给偏紧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当前,重点要加强对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坚决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确保抗灾救灾药品的生产供应。主动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保障抗灾救灾药品的正常生产供应,保障受灾群众的救治用药需求。加强对抗灾救灾药品的监管,对各地政府组织供应受灾地区的抗灾救灾药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措施,落实供应渠道,尽快供应到位;对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重要品种,包括大容量注射剂、血液制品、疫苗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落实药品储备,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短缺;对向受灾地区捐赠的药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组织进行检验或抽验。

  五、开展对受灾地区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当地药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验抗灾救灾相关药品,重点巡查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域的药品供应情况。对抗灾救灾期间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受灾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救灾一线,靠前指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救灾工作。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都要紧急行动起来,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以满腔的热情支援和帮助受灾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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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1999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元,1999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财商字〔1998〕302号文
2、银 发〔1998〕312号文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y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97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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