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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34:33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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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2002年4月26日)
教基〔2002〕6号



  为适应2003年开始全国高考提前一个月进行的改革措施,我部对涉及高考的有关高中教学科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次高中思想政治课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删减有关“繁难偏旧”的教学内容,减少容量,以适应高考提前、教学时间减少的客观情况。因此,所调整、删减的内容将不作为2003年以后高考要求。未做调整的内容,仍依照《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要求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方案》下发到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师手中,以便他们了解调整内容,认真做好教学调整工作。

  三、有关教材编写、出版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教材,确保2003年秋季开学后使用。修订后的教材要报我部备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我部基础教育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6096412。

            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

高中一年级(经济常识部分)

删去前言教学内容中“经济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及基本要求中“经济的基本含义”的识记要求。
删去第一单元“商品与商品经济”中“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条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以及相应的基本要求中识记“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和“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种类型”的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为生产目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教学内容,及识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基本要求。

删去第三单元“企业和经营者”中关于“企业按经营内容、所有制性质、规模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相应的识记“企业的分类”的要求。

删去第八单元“当代世界市场和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关于“世界市场价格是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换的价格,是国际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教学内容,以及识记“世界市场价格的基本含义”的要求。

高中二年级(哲学常识部分)

删去第一单元“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关于“正确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是主观对客观的符合;错误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是主观对客观的背离”的教学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中关于运用“根据事物前后相继的历史联系,说明几个历史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对几个世人注目的当代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的基本要求。

删去第五单元“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中关于“概念、判断、推理在思维中的主要作用”的教学内容以及“结合实例,指出概念、判断、推理在思维中的主要作用”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七单元“选择高尚的人生目标”中关于“人类探求社会理想经过了漫长的历程”的教学内容,以及基本要求中识记“人类探求社会理想的历程”的要求。
高中三年级(政治常识部分)

删去前言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阶级之间的关系和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的教学内容,以及“分析政治同经济、阶级、国家政权的关系”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一单元“我国的国家制度”中关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和“国家职能是通过国家机构来实施的”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相应的在基本要求中删去“结合实例,分析说明必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的运用要求和“分析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我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中关于“政党是指集中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并以夺取、行使或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和“政党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政治生活形成的政党领导、参与国家政权或干预政治的制度”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

删去第三单元“我国的民族和宗教”中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宗教的原因”的教学内容以及“分析我国现阶段存在宗教的原因”的理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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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的精神,为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特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试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厂长任职后,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厂长任期目标必须是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立足于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战略发展目标;
2.必须贯彻“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工作方针;
3.必须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经营者和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
4、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第四条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厂长的任期责任日标,既要有长远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又要有分年度的阶段目标,以及达到目标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目标要具体化、定量化。
第六条 厂长长期责任目标一般应包括:
1、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包括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利、出口产品创汇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指标及增长速度。
2、降低成本目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百元产值原材料、燃料消耗和管理费用的稳定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活劳动在产品成本中的提高率以及流动资金占用等。
3、产品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的达标、升等、上档等目标和稳定提高率;保持和新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项目及进度;开发新产品和改造、更新老产品的项目及研制进度等。
4、技术进步目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经济效益。
5、现代化管理目标。包括管理基础工作的加强,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采用及企业达标升级规划。
6、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人身、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指标,灾害和伤亡事故的降低率,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及“三废”治理等。
7、职工福利目标。包括随着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的增加,居住条件和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等。
8、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包括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创建文明工厂等。

三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厂长任职三个月内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方案,主管机关在收到方案一个月内办完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是:
1、由厂长组织力量,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初步方案;
2、征求党委意见;
3、经企业管理委员会议定;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由职代会通过或决定;
5、报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并同厂长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企业主管机关和厂长都要自觉维护其严肃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情况有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厂长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按第七条程序批准办理。

四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要采取分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与届满考核、期内考核与追踪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1、厂长对任期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每半年向企业主管机关汇报一次,每年在一月份对上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同时,主管机关对厂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鉴定。厂长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有关机关对厂长的责任目标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2、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辞职,都必须进行审计。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由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公证申请,厂长要求辞职时,由厂长向主管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三十日内做? 錾蠹乒そ崧邸1簧蠹破笠等缍越崧塾幸煲椋稍谑迦漳谔岢鍪槊娓匆橐饧ㄋ蜕蠹苹馗瓷螅蠹平崧圩叭氤Сた己说蛋浮? 3、厂长任期届满后,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增添后劲或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追踪考核,以便作出历史的评价。
第十条 主管机关要依据厂长在任期内工作优劣和考核、审计的结果,采取年度与届满、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办法给厂长以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内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1、对提前完成年度阶段目标者,应当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届满实现任期目标者,颁发《实现任期目标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级工资。
3、对按时完成年度或任期责任目标,企业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或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标准的厂长,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通令嘉奖,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至二级工资。按《山西省优秀厂长评选办法》,达到优秀厂长条件者,要同时授予“优秀厂长”称号? ? 4、厂长在实施任期目标中,某项工作有重大突破,具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厂长任期内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可按下列规定处埋:
1、由于主观因素完不成当年任期责任目标者,应当给予批评,扣发全年奖金或下浮半年一定比例的工资。
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连续二年完不成责任目标者,予以降职,并扣发全部奖金或减发一年一定比例的工资。对届满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应当就地免职和降级。
3、由于厂长的过错,严重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及消费者利益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给予厂长一次性物质奖励所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厂长个人所得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四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提出,报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执行。如年内有多次获奖机会,按其最高等级评奖,不得重复发奖,层层发奖。
对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党委、工会领导干部的奖惩,由企业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推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要责成都门和专人,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领导、部门管理责任制,负责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审查、考核和全面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不折不扣地下放给企业,坚决制止“截、留、收、摊”的现象继续发生。要改进作风,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的
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要限期批复和解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由于主管机关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管机关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同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对企业应负的责任,保证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确定后,企业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体系,制定实施措施。应当支持厂长实行任期责任目标,把厂长的任期目标变为全体职工的责任目标。企业党委和职代会根据厂长任期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和监督措施。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企业,二轻、乡镇等集体企业也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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