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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9:01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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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北京、天津、承德、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黄山、厦门、青岛、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敦煌等26个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五台山、普陀山、武夷山、庐山、泰山、龙门石窟、峨眉山、九寨沟、华山等9个重点旅游景区管理局:
   为了确保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具体时间和报送方式
  (一) 预报统计工作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二) 报送方式
  2001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信息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各填报单位可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今年"五一"黄金周相同)。为了避免网上填报的错误和网络故障,请各填报单位在完成网上提交的同时,将有当地假日办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报表,按通知后所附的收发传真号码报送至"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二、9月20日进行"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模拟测试
   今年"五一"黄金周过后,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了《"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系统》。为了保障该系统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9月20日,在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9月20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同时还要以传真方式将有假日办负责人签字的旅假日综2表,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三、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重新填报问题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各重点城市和景区的接待能力情况,请接待能力指标变动较大(增加和减少超过10%)的城市和景区,重新填报旅假日综1表,并将变动原因和测算方法,于9月15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配合中央电视台改进图像编辑,更好地反映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不要使用原来带台标的资料带)。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电视画面的要求:
  1、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拟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开展旅游活动的场所的场景,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各城市3个景区(也可增加其他景区)远、近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
  2、提供各旅游相关环节的全景和近景等活动画面,如饭店旅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购物街、旅游车船、问讯中心、公安交警值勤等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旅游者的画面)。
  3、提供民航、铁路、交通、工商、公安、商业、环保、卫生等行业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城市假日办现场工作情况以及与假日旅游关系密切的政府部门(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所做具体工作情况的画面,如: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现场工作场景等。
  (二)以上资料中的一部分将用于预报时配用的画面,一部分配上文字资料后用于节日期间的旅游信息和新闻。
  (三)以上内容只要拍摄成资料片即可,不要求是整套完整的片子。
  (四)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DVC(50M)制式的带子(其他录像带一概不接受),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的场记。
  (五)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张海燕、任佳燕;电话:010-65201635、010-65201615。对于没有按时邮寄电视录像资料片的城市和景区,中央电视台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将不会有关于该地区的图像内容播放。

  五、关于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提供新闻信息的具体要求
  今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新闻报道,要在继续做好旅游预报统计信息播报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加强旅游新闻信息的宣传。为此,要求各重点城市和景区在9月24日到10月7日每天下午15时30分前,向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报送不少于500字的当地旅游新闻信息。全国假日办将对这些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汇总,将重要新闻信息提供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特此通知。

  

  附:"全国假日办"接收信息的传真号码及相应报送单位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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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重庆市商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加油站乱批滥建、盲目发展的状况得到了遏制。但由于利益驱动、市场监管不严等原因,一些地区加油站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而且影响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油站发展规划,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新建加油站有关手续。通过加油站的新建和改造,推进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保证社会供应。

  三、省级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进行审批,引导和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平等参与加油站新建工作,促进有序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依法登记注册,加强监督管理。

  四、各地新建汽车加气站,按照本通知新建加油站的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建加油站、加气站,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不得对其供油。本通知下发后,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工 商 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7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计划的部分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长期、中期及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计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及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坚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编制,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计划未经批准,但计划期业已开始,可暂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计划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说明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和计划项目明细表。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计划的重点是: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二)主要经济指标;
(三)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执行计划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要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草案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关于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并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再次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计划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经批准生效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修改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建设规模、人民生活安排、市场物价指数、农业、科技、教育发展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计划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季度计划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预测。

第四章 计划的部分调整
第十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作部分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计划部分调整草案及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部分调整事项包括:
(一)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外贸出口供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调减幅度在2%以上的;
(二)地方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维护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调增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使用地方财力新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省及省以上部门调整计划或市人民政府部分调整计划的调减幅度、调增额度小于本条例第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及依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计划的部分调整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的;
(二)在编制、调整和执行计划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批准计划、擅自批准计划外建设项目的;
(四)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有关机关令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作出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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