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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4:57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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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南京地方经济的发展,特设立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
第二条 凡为南京地方经济振兴、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地区限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水平、资金利税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销售利润连续12个月累计工业项目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农业项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有突出社会效益,可申请奖励

凡申请奖励必须是:
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基础研究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四条 销售利润的计算,可在该项目实施后3年内的任意一个连续时间段;有两个以上项目的完成人,可累计同一连续时间段里几个项目的销售利润。
第五条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1、由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其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评审的具体办法与实施细则由“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经“科技兴市”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2、“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1)公告突出贡献奖的受理时限,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的资质审查;
(2)根据资质审查后申请奖励人员的构成情况,负责组建并召集年度的主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有适当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3)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4)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5)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科技兴市”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条 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1、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在该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后3年内,均可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有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向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另外的实施单位要积极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2、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市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呈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
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4、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80%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一个月内若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长办公会确认,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数额标准
1、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含10名)。
2、凡被评为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奖励市区内水、电、煤气、电话设施完备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或10万元人民币。获奖人员的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受奖励影响,该项奖励免交个人调节税。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如有争议,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2、对无适当理由阻止科技人员申请奖励的,申请者可向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请求,如理由正当,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全部申报材料。
3、对评审委员会的奖励预案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接受。
4、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励住房或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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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已进入攻坚阶段。建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完善的处置机制,规范和简化处置程序,提高处置效率,通过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筹集资金安置职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海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如安置下岗职工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等单位,要对全省划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处置土地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关闭、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出让、租赁和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拟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经批准改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
  (二)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及理由、拟处置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三)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意见, 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改制企业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核。改制企业报批时还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企业持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到改制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六)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或转增资本金证明)以及《土地登记规则》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将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和企业对土地的具体配置情况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应当向政府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政府的作价出资(入股)额、授权经营额,均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40%确定。
  经批准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60%作为本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第九条 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处置后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十条 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土地权属不清的,或者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转让、转租、抵押。
  改制企业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改制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抵押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需改变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等内容的,应当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处置后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出资(入股)。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被授权的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处置;被授权的企业报经原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年限内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流转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报送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被授权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授权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者处置土地资产的,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凡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设定抵押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列收列支、即征即返”的方式管理,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至相应的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首先用于安置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结余部分调剂使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再进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审批。
  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有效抵押的,企业关闭、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计入企业资产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余部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经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予收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贵阳龙洞堡机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飞鸟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饲飞鸟禽是指人饲养放飞的鸟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跑道边缘及两端半径5公里的区域。包括南明区的龙洞堡办事处,云关乡云关村的关口田、落宝寨、水库、季家庄、云关坡、大洞口、跳灯河、二甫冲、小云坡村民组,木头村的老街、新街、木头寨、墨坡、沙树林、马鞍山、老李坡村民组;乌当区永乐乡罗利村的芹菜园、新河寨、大寨、小寨村民组,白杨村的宋家院、柏秧坪、岩脚寨、柏杨上寨村民组,水塘村的大关口、江西坡、伍二寨、新寨、上寨、下寨村民组、干井村的高家坟村民组,新添寨镇阿粟村的旧寨、汪家寨、新寨、粟木山、小街、窝者、大转湾、高枧村民线;花溪区小碧乡的下坎村、二堡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猫洞村、秦棋村、营盘村、甘庄村的所有村民纽。


  第四条 民航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的有关组织,实施本规定涉及区域内饲飞鸟禽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本规定所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饲飞鸟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养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鸟类时,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机场跑道及其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的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警告,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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