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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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村镇规划建设要认真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66项取消的“历史名镇(村)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09项取消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及范围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30项取消的“房屋租赁核准”,其设定依据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该项目取消后,不得再对房屋租赁进行核准和发放《房屋租赁证》,要认真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方式,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国发[2003]5号文中第82项取消的“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这里的“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该项目取消后,要将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纳入城市详细规划管理,通过加强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建设。
六、国发[2003]5号文中第85项取消的“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其设定依据是《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该项目取消后,不再笼统地对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进行认证,要按照《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等有关工作。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
说 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分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5、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说 明:(1)已被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2)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并且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抵触。
6、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说 明:工商、税务管理等优惠措施与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
7、昆明市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93号
说 明: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吻合,第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说 明:已被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6年修订的《城建监察规定》代替。
9、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0号
说 明:(1)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2)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
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 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94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2、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号
说 明:(1)立法依据《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2)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代替。
13、昆明市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26号
说 明:(1)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2)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适用范围过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14、昆明市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发〔1995〕2号
说 明:已被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代替。
15、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 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 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18、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制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代替。
19、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说 明:已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代替。
20、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立法依据《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被废止;(3)规定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21、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5号
说 明:(1)设定的年度审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9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代替。
23、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6号
说 明:(1)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代替。
24、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7号
说 明: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25、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
说 明:实际已经停止执行。
26、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65号
说 明:(1)与现行的房产交易规定不符,适用期已过;(2)第八条设定的出售准入制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32号取消。
27、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9〕2号
说 明:已被建设部2004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代替。
28、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0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制定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29、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说 明:(1)已被国务院2006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代替;(2)第十三条设定的年度检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0、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代替。
31、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