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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6:19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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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

1982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全国各级铁路运输法院自筹建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具备了办案条件。为保护铁路运输事业顺利进行,有利四化建设,特就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已具备办案条件的立即开始办案。
二、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三、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筹建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曾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铁路运输法院系新建单位,办案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还须给予大力支持,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以利搞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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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留置送达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林海


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因惧怕败诉或被执行,对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产生错误认识,认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材料,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凭证,从而拒绝签收;有些当事人认为签收送达材料是自己的特有权利,任何人都无法替代,“一概不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没有办法,企图规避法律;有的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对法院存有抵触情绪,故意回避、拖延签收文书……。正因为上述各种思想和行为的大量存在,法律对这些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单独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又补充规定: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2 0 0 3年1 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又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的规定,就是我们通常称为的“留置送达”方式。所谓留置送达,是指应当接受文书送达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受领应对其送达的文书,送达人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置于送达处所,其与实际交付受送达本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无故或者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调解书除外)的情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有:一是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或见证人已知晓送达事宜,无见证人予以见证或知晓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
笔者从几年的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以及其他兄弟法院统计的数据中发现,司法实践中需要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约占送达总数的1 O%左右,且出现增长的势头;但由于此类案件量大、见证人难找,为避免激化矛盾、提高送达效率、缩短审理时间等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往往大量采取邮寄送达;或将诉讼文书留于受送达人住所或从业场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或请受送达人所在基层干部、亲朋好友或邻居代为转交等变通方式送达,真正意义上的原原本本的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留置送达的案件微乎其微。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旧有的留置送达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当前审判实际工作的需要
现行91年的《民诉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改革之时,各方面工作都处于探索之中,为适应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立法对留置送达方式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时值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国人口流动数量成倍增长,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业余生活和社会活动也日益丰富起来,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工具已普及到百姓人家;同时本位主义和个人利益思想也日益蔓延,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大有人在,社会诚信原则受到挑战,加之法院诉讼案件量较91年时成几十倍的增加。诸种情况交织,导致送达出现直接送达难、留置送达繁、委托送达拖、邮寄送达贵、公告送达乱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法院留置送达不能的情况比比皆是.,立法滞后的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旧有的有关送达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对原有的留置送达条件的规定作了适当的放宽,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留置送达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合法的留置送达少之又少。
2.留置送达法定条件过于严格,见证人难找,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留置送达时,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一般认为“基层组织”是指居委会或村委会,那么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是否属于基层组织,立法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居无定所的外出打工人员、城镇无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小摊小贩们的“基层组织’’是谁,难以确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中的“其他见证人”是指哪些,如何界定?另外,接受法院邀请到场见证是否是其法定义务,法律均没有作出相关具体规定。如此,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由于无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邀请和见证,是否到场见证、是否签名或盖章,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其自由和法律意识。况且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办公地点经常“铁将军”把门,人影全无;在农村受送达人住所距村委会较远,村社干部相对较分散无固定办公地点和时间,流动性大,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即便见证人到场,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怕得罪人,怕承担责任,怕“惹事上身”,怕当事人无理责难,不愿惹麻烦,拒绝、推诿见证或签字。很多情况下,被邀请人以了解诉讼情况,故意东问西问延误时间,更有甚者还以各种方式给受送达人通风报信,导致当事人关门闭户趁机逃走,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难以完成,而送达人对此却无能为力,陷于法律规定和实际现状两难的被动局面。
3.留置送达效率相对较低,司法资源浪费,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求
一般来说,一件民事案件,从受理到结案,至少存在两次以上的送达行为。每一诉讼文书送达时,送达人员不可能事先得知当事人是否拒收,法院也不能每一次送达都带着基层组织去送达,基层组织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来配合法院搞送达。遇到有抵触情绪拒签收的当事人,送达人员往往要做很多解释工作,有的时间长达1个至2个小时以上,最终当事人还不一定会签收。寻找见证人吧,难!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或其他见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不及时配合,导致留置送达不能依法完成;此外,加之当事人恶意躲避,有成年家属但是否同住又难以确定。留置送达的低效率势必造成法院送达工作繁琐,司法成本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浪费。目前,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呈上升的趋势,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案件不断出现,而办案人手不见增加多少,工作量很大,而法律又规定了严格的送达时限和条件。一方面要求不断追求司法效率,快审,快结;一方面又要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尤其是在留置送达问题上,使审判人员陷入两难局面。因此,传统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留置送达方式已经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相适应,与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益化配置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
4.送达处所和签收人的规定比较狭窄、单一,不便于司法实践执行操作
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住所或从业场所,送达范围相当有限,毕竟住所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生活场所、工作或从业场所还有一定的区别。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地点不会仅局限于住所和从业场所,与其经常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联的场所还很多。部分当事人居住、工作环境很复杂,处所不止一处;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大(如外来打工人员,临时推销员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住所的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皮包公司”、或“名存实亡”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了很大困难。往往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大多数其不是在住所的或从业场所,如出现受送达人不听从解释拒签收诉讼文书之情形,送达人该如何操作,难道一定要等到受送达人回到住所或从业场所时再进行送达吗?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对于签收人,我国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中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如此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或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曾多次遇到受送达人为了躲避法院执行,当看见法院来人送达法律文书,就叫其未成年的孩子守摊,自己故意躲开。事后当法院对其执行时,就以未收到生效裁判文书或相关执行通知文书等为由,以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为借口,拒绝履行义务。
我国法律对留置送达作出规定,体现出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由于所规定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繁琐,司法操作性差,实践中真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进行适用的很少。因此,重新构建我国民事司法留置送达制度迫在眉睫。笔者现针对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难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第一、弱化或取消见证形式的要求,简化留置送达的手续
由见证人见证法院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独有形式,也是造成留置送达难的客观障碍之一。从对比其他各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从我国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见证这种形式显属多余。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见证是为了维护被告方(或被执行方)的诉讼权利,防止法院滥用留置送达,体现出立法者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不信任,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作出了过高的估计,但现实情况却非如此。繁琐的留置送达手续,影响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虽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的补充,但对见证人的限制已有较大的突破。但遗憾的是,此条规定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未明确可以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且仍然是将邀请见证人作为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
当前,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素质较制定民诉法的80年代初,已有明显的变化,改由法院依职权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的地点即视为送达的条件基本成熟,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也是这么操作的,绝大多数受送达人以及社会各界也是认同和接受的。只不过为了防止法院留置送达职权的滥用,应当同时规定留置送达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将送达的时间、地点及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且由共同送达人签名以附卷备查。有条件的,还应将拒收或拒签的情况制作成音像资料附卷保存。
第二、放宽留置送达中对留置场所和有权签收人的范围,解决部分送达难问题
笔者建议逐步放宽乃至取消对留置送达场所的限制,增加留置送达的灵活性。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如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收受送达,应即将应交付的书状留置于送达地点。”其对留置场所的规定灵活而实用。同样,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将留置送达的场所规定为“送达处所”。这种对留置送达场所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送达的效率。笔者认为,只要有依据(如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言笔录、送达现场的照片等)能证明送达人实际见到了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诉讼文书的人,在其无法定事由拒签收的情况下,送达人已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身体可直接触及之处(即送达地点),或者已明确告知其诉讼文书内容,并由两人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将拒签收事实和送达过程予以注明,即视为完成留置送达,而不局限于住所或从业场所。
在受送达本人短时间不在住所或从业场所的情况下,哪些人有义务可以签收诉讼文书,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对此,立法时可以借鉴美国对送达签收人的规定,即送给受送达人住所的“适龄适智”的人、经授权的人、受雇人员。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留置送达范围不再局限在其同住成年家属范围。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1 6周岁但不满1 8周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当然可以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前者也可进行部分民事活动。因此,可以向与该受送达人同住的已满1 6周岁但不满1 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智力无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达;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首先向负责收件的人员送达,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向其任何工作人员、受雇人员送达。
第三、充分利用录音、影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留置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传送诉讼文书的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其的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的保存下来,作为法院送达的依据。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只要发生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之情形,送达人便可以将送达过程包括送达时间、人物、场所以及其他在场人等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制作成照片或录像带、VCD光碟,存入卷宗或相关档案中。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法院采用的照相见证留置送达形式,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以声像形式固定相关证据和送达事实等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都是探索留置送达工作很好的例证,从而避免了法院送达工作的许多被动和不便。
总之,我国留置送达作为送达程序的一个重要送达方式,其产生的必要性勿容置疑,但立法上偏重了诉讼公正价值的成分,而忽略了诉讼效率的价值成分,造成了两者价值上的失衡,造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形同虚设的不良局面。解决留置送达难和繁的问题已成为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迫切要求。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在正着手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留置送达方式中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间价值冲突和合理平衡问题,真正体现出“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尽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
    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经过2002年的专项治理,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于2004年2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5日)。3月5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从有利于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出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广电总局、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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