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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9:06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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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心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指农村居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质优、价格合理的卫生服务;
  (二)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基本设施,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居民养成科学的卫生习惯;
  (五)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以及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普及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改善农村居民营养状况;
  (六)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降低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的发病率;
  (七)落实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措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
  (八)充分开发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教育、农业、水利、民政、建设、环保、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农村卫生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卫生机构。
  第九条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每个行政村可以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实行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的经费予以重点补助,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设施和装备水平。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对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其他在职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

  第三章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经执业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新进入农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乡村医生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逐步完成由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系列的过渡。
  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管理,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发展成人教育,加强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
  第十六条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工作在农村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四章 农村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当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组织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费标准不低于十元。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总额不低于十元的补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者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和妇幼保健保偿制度,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做好妇女儿童保健、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

  第五章 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工作纳入水利工作总体规划,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改水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新建改建学校、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同时设计、修建卫生厕所。
  鼓励和指导农村居民在新建改建住房时同时修建卫生厕所。
  原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应当逐步加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开展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环境状况和室内居住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加强对工矿企业污染、农作物农药残留、农产品安全性检测和农村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以及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避免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开展健身活动,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在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开设健康教育课。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宣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破坏农村卫生机构设施,侵犯农村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立农村卫生机构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上从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
  (三)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具体收支、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挪用、贪污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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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访办结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访办结制度的通知

广府办函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信访办结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信访办结制度



为确保信访案件办理的时效性和彻底性,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越级信访,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和交办
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收到的重要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受理或发函交办:
l、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2、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带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信访事项;
4、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
5、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应予解决的信访事项,或虽政策不明确,但信访人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事项;
6、检举、揭发、控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二、行为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要做到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承办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和秉公办理的原则;
3、坚持调查研究的原则;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5、坚持便民原则。
四、工作程序
l、承办信访案件的机构和部门应当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拟定调查提纲,组建工作组或联合调查组。
2、调查研究,核实案情,深入实际,调查取证,重事实,重证据,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
3、准确定性,公正处理。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的处理可以举行听证。
5、据实上报,审理结案。信访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关或部门应立即向交办机关以正式文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交办机关对上报的结案材料要及时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应予结案,需要转报上级交办机关的应当及时上报。
6、加强督查督办,保证结案质量和时效。

五、限时办结
坚持及时快捷,注重时效,特件特办、急件快办、要件先办的原则。受理信访案件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报告信访案件的交办机关,经交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市民信访接待日领导批示和日常工作中领导批示的信访件,相关县区和部门要迅速落实专人办理,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22/001e3741a2cc0d8ac59e01.xls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1108120000 玉米淀粉
2 2207100000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3 220720001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4 2207200090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
5 281210100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6 2812102000 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
7 2825101010 纯度85%及以上的水合肼
8 2825101090 纯度85%以下的水合肼
9 2827491000 锆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0 2827499000 其他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1 2835100000 次磷酸盐及亚磷酸盐
12 2835220000 磷酸一钠及磷酸二钠
13 2835240000 钾的磷酸盐
14 2835259000 其他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15 2835260000 其他磷酸钙
16 2835291000 磷酸三钠
17 2835299000 其他磷酸盐
18 2835391900 其他六偏磷酸钠
19 2835399000 其他多磷酸盐
20 2839110000 偏硅酸钠
21 2840110000 无水四硼酸钠
22 29031500001 按13%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3 29031500002 按17%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4 29036990401 按13%征税的稗草烯
25 29036990402 按17%征税的稗草烯
26 29049030001 按13%征税的氯化苦
27 29049030002 按17%征税的氯化苦
28 29049090111 按13%征税的氯硝丙烷
29 29049090112 按17%征税的氯硝丙烷
30 29049090121 按13%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1 29049090122 按17%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2 29049090131 按13%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3 29049090132 按17%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4 29071990111 按13%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5 29071990112 按17%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6 29071990121 按13%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7 29071990122 按17%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8 29072990101 按13%征税的毒菌酚
39 29072990102 按17%征税的毒菌酚
40 29081990211 按13%征税的格螨酯
41 29081990212 按17%征税的格螨酯
42 29081990221 按13%征税的双氯酚
43 29081990222 按17%征税的双氯酚
44 29081990231 按13%征税的五氯酚钠
45 29081990232 按17%征税的五氯酚钠
46 29089910901 按13%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7 29089910902 按17%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8 29089990211 按13%征税的芬螨酯
49 29089990212 按17%征税的芬螨酯
50 29089990221 按13%征税的消螨酚
51 29089990222 按17%征税的消螨酚
52 29089990231 按13%征税的戊硝酚
53 29089990232 按17%征税的戊硝酚
54 29089990241 按13%征税的特乐酚
55 29089990242 按17%征税的特乐酚
56 29093000111 按13%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7 29093000112 按17%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8 29143990121 按13%征税的鼠完
59 29143990122 按17%征税的鼠完
60 29147000111 按13%征税的氯鼠酮
61 29147000112 按17%征税的氯鼠酮
62 29147000121 按13%征税的二氯萘醌
63 29147000122 按17%征税的二氯萘醌
64 29147000131 按13%征税的四氯对醌
65 29147000132 按17%征税的四氯对醌
66 29147000141 按13%征税的六氯丙酮
67 29147000142 按17%征税的六氯丙酮
68 29153900141 按13%征税的灭螨醌
69 29153900142 按17%征税的灭螨醌
70 2915400010 一氯醋酸钠
71 29159000111 按13%征税的茅草枯
72 29159000112 按17%征税的茅草枯
73 29159000121 按13%征税的抑草蓬
74 29159000122 按17%征税的抑草蓬
75 29163100201 按13%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6 29163100202 按17%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7 29163600001 按13%征税的乐杀螨(ISO)
78 29163600002 按17%征税的乐杀螨(ISO)
79 29163990131 按13%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0 29163990132 按17%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1 29163990151 按13%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2 29163990152 按17%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3 29171900101 按13%征税的驱虫特
84 29171900102 按17%征税的驱虫特
85 2917209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灵
86 2917209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灵
87 2917341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叮
88 2917341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叮
89 29181990411 按13%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0 29181990412 按17%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1 29199000331 按13%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2 29199000332 按17%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3 29199000341 按13%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4 29199000342 按17%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5 29199000351 按13%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6 29199000352 按17%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7 29199000371 按13%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8 29199000372 按17%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9 29201900121 按13%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0 29201900122 按17%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1 29201900171 按13%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2 29201900172 按17%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3 29209090111 按13%征税的硫丹
104 29209090112 按17%征税的硫丹
105 29209090121 按13%征税的治螟磷
106 29209090122 按17%征税的治螟磷
107 29209090131 按13%征税的消螨通
108 29209090132 按17%征税的消螨通
109 29209090151 按13%征税的浸种磷
110 29209090152 按17%征税的浸种磷
111 29209090161 按13%征税的赛松
112 29209090162 按17%征税的赛松
113 29211990311 按13%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4 29211990312 按17%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5 29211990321 按13%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6 29211990322 按17%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7 29214300311 按13%征税的溴鼠胺
118 29214300312 按17%征税的溴鼠胺
119 29224999131 按13%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0 29224999132 按17%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1 29241990121 按13%征税的百治磷
122 29241990122 按17%征税的百治磷
123 29241990131 按13%征税的溴乙酰胺
124 29241990132 按17%征税的溴乙酰胺
125 29241990151 按13%征税的叶枯炔
126 29241990152 按17%征税的叶枯炔
127 29310000411 按13%征税的草甘膦
128 29310000412 按17%征税的草甘膦
129 2932999021 紫杉醇
130 3601000010 模压的胶质推进剂
131 3601000020 含硝化粘接剂及铝粉>5%的推进剂
132 3601000090 其他发射药
133 3602001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硝铵炸药〔硝胺类物质超过2% ,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4 3602001090 其他硝铵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5 3602009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其他配制炸药〔含六硝基芪>2%,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6 3602009090 其他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7 3603000010 爆炸桥
138 3603000020 爆炸桥丝
139 3603000030 冲击片
140 3603000040 爆炸箔起爆器
141 3603000050 使用单个或多个雷管的装置〔由单一点火信号同时起爆,不包括仅使用起药的雷管〕
142 3603000060 炸药雷管点火装置〔用于引爆上述品目3603各子目列名的爆炸配件的雷管〕
143 3603000090 其他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等引爆器件〔包括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144 3605000000 火柴,但品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
145 3606100000 打火机等用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300立方厘米〕
146 3606901100 已切成形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7 3606901900 未切成形不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8 3606909000 其他易燃材料制品〔本章注释二所述的〕
149 3801100010 核级石墨〔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
150 3801100020 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20℃下的密度、拉伸断裂应变、热膨胀系数符合特殊要求〕
151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152 3801200000 胶态或半胶态石墨
153 3801300000 电极用碳糊及炉衬用的类似糊
154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155 3803000000 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156 3804000010 未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妥尔油除外〕
157 3804000090 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包括木素磺酸盐〔妥尔油除外〕
158 3805901000 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159 3806102000 树脂酸
160 3806300000 酯胶
161 3806900010 歧化松香及松香衍生物
162 3806900090 其他松香及树脂酸衍生物〔包括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163 3807000000 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等〔包括以松香、树脂酸植物沥青为基料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
164 3809100000 以淀粉为基料的纺织等工业用制剂〔纺织、造纸、制革等工业用整理剂、固色剂及其他制剂〕
165 3809910000 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6 3809920000 造纸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7 3809930000 制革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8 3810900000 焊接用的焊剂及其他辅助剂等〔包括作焊条芯子或焊条涂料用的制品〕
169 3811110000 以铅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抗震剂
170 3811190000 其他抗震剂
171 3811210000 含有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包括含有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润滑油添加剂〕
172 3811290000 不含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
173 3811900000 其他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抗氧剂、防胶剂、粘度改良剂、防腐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
174 3813001000 灭火器的装配药
175 3813002000 已装药的灭火弹
176 3814000000 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指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77 3815110000 以镍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包括以镍化合物为活性物的〕
178 3815120010 载铂催化剂〔为了从重水中回收氚或为了生产重水而专门设计或制备,用于加速氢和水之间的氢同位素交换反应〕
179 3815120090 其他以贵金属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
180 3815190000 其他载体催化剂
181 3815900000 其他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包括反应催化剂〕
182 3816000000 耐火水泥、灰泥及类似耐火材料〔耐火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品目3801的产品除外〕
183 3817000000 混合烷基苯和混合烷基萘〔品目2707及2902的货品除外〕
184 3819000000 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按重量计石油或从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185 3820000000 防冻剂及解冻剂
186 3821000000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生长或维持用培养基〔及制成的供植物、人体或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187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8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9 3823120000 油酸
190 3823130000 妥尔油脂肪酸
191 3823190001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2 3823190090 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3 3823700000 工业用脂肪醇
194 3824409000 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195 382450000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196 3824600000 子目号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197 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500〕
198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和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1〕
199 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2〕
200 3824710014 三氟甲烷和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R-503〕
201 3824710015 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4〕
202 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和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505〕
203 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506〕
204 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0〕
205 382471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氯氟烃(CFCs)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HCFCs)、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
206 3824720000 含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或二溴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207 3824730000 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溴氟烃(HBFCs)的混合物
208 3824740011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和一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1〕
209 3824740012 五氟乙烷、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2〕
210 3824740013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403〕
211 3824740014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八氟环丁烷的混合物〔R405〕
212 3824740015 二氟一氯甲烷、2-甲基丙烷(异丁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6〕
213 3824740016 五氟乙烷、三氟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8〕
214 3824740017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9〕
215 3824740018 丙烯、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1〕
216 3824740019 二氟一氯甲烷、八氟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2〕
217 3824740021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2-甲基丙烷的混合物〔R414〕
218 3824740022 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5〕
219 3824740023 四氟乙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丁烷的混合物〔R416〕
220 3824740024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8〕
221 3824740025 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509〕
222 3824740026 二氟一氯甲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223 382474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氟烃或氢氟烃,但不含全氯氟烃〕
224 3824750000 含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225 3824760000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混合物
226 3824770000 含溴化甲烷(甲基溴)或溴氯甲烷的混合物
227 382479000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卤化衍生物的混合物
228 3824810000 含环氧乙烷(氧化乙烯)的混合物
229 3824820000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混合物
230 3824830000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混合物
231 3824901000 杂醇油
232 3824902000 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
233 3824903000 增炭剂
234 3824909901 高钛渣〔二氧化钛质量百分含量>70%的〕
235 3824909920 混胺〔二甲胺和三乙胺混合物的水溶液〕
236 3912110090 初级形状的未塑化醋酸纤维素〔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和未塑化三醋酸纤维素除外〕
237 3912120000 初级形状的已塑化醋酸纤维素
238 3912200000 初级形状的硝酸纤维素〔包括棉胶〕
239 3912310000 初级形状的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
240 391239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纤维素醚
241 3912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的纤维素〔包括化学衍生物〕
242 3913100000 初级形状的藻酸及盐和酯
243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4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5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6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247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8 4002199090 其他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4002199001项下的除外〕
249 4002209000 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0 400231900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1 4002399000 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252 4002499000 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3 4002599000 丁腈橡胶板、片、带
254 4002609000 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5 4002709000 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256 4002800000 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257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258 4002991900 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
259 4002999000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260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261 4004000020 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
262 4004000090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
263 4005100000 与碳黑等混合的未硫化复合橡胶〔包括与硅石混合,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264 4005200000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溶液及分散体〔分散体指子目400510以外的〕
265 4005910000 其他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板、片、带
266 4005990000 其他未硫化的初级形状复合橡胶
267 4006100000 未硫化轮胎翻新用胎面补料胎条
268 4006901000 未硫化橡胶的杆,管,型材及异型材〔初级形状或板、片、带以外形状〕
269 4006902000 未硫化橡胶制品〔盘、环等〕
270 7001000010 废碎玻璃
271 7001000090 玻璃块料
272 7002100000 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273 7002209000 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
274 7002319000 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275 7003120000 铸、轧制着色的非夹丝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6 7003190090 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7 7003200000 铸、轧制的夹丝玻璃板、片〔未经其他加工〕
278 7003300000 铸、轧制的玻璃型材及异型材〔未经其他加工〕
279 7004200000 拉、吹制的着色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0 7004900001 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mm以下〔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1 7004900090 拉、吹制的其他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2 7005100000 有吸收层非夹丝浮法或抛光玻璃板〔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层的玻璃板、片〕
283 7005210000 其他着色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84 7005290001 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
285 7005290090 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
286 7005300000 夹丝浮法玻璃板、片〔包括表面研磨或抛光的,不论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层〕
287 7011100000 电灯用未封口玻璃外壳及玻璃零件〔未装有配件〕
288 7011909000 其他类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壳零件〔未装有配件〕
289 7015901000 钟表玻璃〔未经光学加工的〕
290 7015909000 品目7015的其他未经光学加工玻璃
291 7020001200 绝缘子用玻璃伞盘
292 7020001901 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
293 7020001990 其他工业用玻璃制品
294 7020009901 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
295 7020009990 其他非工业用玻璃制品
296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297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298 7106102100 平均粒径<10微米片状银粉
299 7106102900 平均粒径≥10微米的片状银粉
300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
301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2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3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4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5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6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7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8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9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0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1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2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3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4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5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6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7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8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9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0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1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
322 7209151000 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23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324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5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6 7211230000 含碳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7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碳量≥0.25%〕
328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
329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0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1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332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3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4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5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6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7 721632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8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9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0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1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2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3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4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5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
346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347 7229200000 硅锰钢丝
348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49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0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1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2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3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354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355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356 7412100000 精炼铜管子附件
357 7412201000 铜镍合金或铜镍锌合金管子配件
358 7412209000 其他铜合金管子配件
359 7413000000 非绝缘的铜丝绞股线、缆、编带等
360 7415100000 铜钉,平头钉,图钉U型钉及类似品〔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1 7415210000 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362 7415290000 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
363 7415331000 铜制木螺钉〔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4 7415339000 铜制其他螺钉螺栓螺母〔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5 7415390000 其他铜制螺纹制品
366 7419100000 铜链条及其零件
367 7419911000 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未进一步加工〕
368 7419999100 工业用其他铜制品
369 7501201000 镍湿法冶炼中间品
370 7506200000 镍合金板、片、带、箔
371 7507110000 纯镍管
372 7507200000 镍及镍合金管子附件
373 7508101000 镍丝制的布
374 7508108000 工业用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5 7508109000 其他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6 7508908000 其他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7 7508909000 其他非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8 7804190000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厚度>0.2mm的箔〕
379 780600100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380 7806009000 其他铅制品
381 7904000000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382 7905000000 锌板、片、带、箔
383 7907002000 锌管及锌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4 7907003000 电池壳体坯料(锌饼)
385 7907009000 其他锌制品
386 8003000000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
387 8007002000 锡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388 8007004000 锡管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9 8007009000 其他锡制品
390 8101999000 其他钨制品
391 8102950000 锻轧钼条、杆、型材〔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392 8102990000 钼制品
393 8103909010 钽坩埚〔容积在50ml至2L之间、钽纯度≥98%〕
394 8104901000 锻轧镁
395 8104902090 其他镁制品
396 8105900000 其他钴及制品
397 8106009090 其他铋及铋制品
398 8109900090 其他锻轧锆及锆制品
399 8110900000 其他锑及锑制品
400 8111009000 其他锰及制品
401 8112190000 其他铍及其制品
402 8112290000 其他铬及其制品
403 8112590000 其他铊及其制品
404 8112922001 未锻轧、废碎料或粉末状的钒氮合金
405 8112992001 其他钒氮合金
406 8112992090 其他钒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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