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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33:44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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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9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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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59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制定的《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聊 城 市 电 动 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公路局
(200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车是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办法,待国家标准公布后,以国家发布的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为动力、最高车速50km/h以下、四个车轮的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 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前,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 电动车牌照由相关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第八条 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驶员)。
  第九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条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车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须是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五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核安全局 韩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下称“协定”)并受其约束,为促进核安全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本议定书将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以提高两国有关民用核设施领域的安全水平。

  第二条 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核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
  二、核安全管理及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三、核电厂和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审评和安全监督;
  四、核事故应急准备;
  五、辐射防护和相关监测;
  六、相互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换相互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开发、活动和实践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二、交流科学家、工程师、代表团和其他专家参加双方同意的研究、开发、分析、实验活动、研讨会和其他教育计划;
  三、共同感兴趣的题目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四、相互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下的信息交流将通过信函、报告、文件以及事先安排的访问和会议进行。在相互同意的时候举行会议,评价信息的交流、建议对本议定书的条款的修改以及讨论按照本议定书交流范围内的内容;
  二、交换的信息仅限于提供给双方及其指定的机构,事先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或用其他方法公开发表。
  三、对本议定书下双方之间交换或传递的信息的应用或使用由接受方自行负责,除非为具体用途另有合同或协议,否则提供方不保证这些信息对任何特定用途或应用的适用性。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下规定的全部活动应在协定的指引下进行。为了协调本议定书下所规定的活动,每一方应指定一名协调员。由每方指定的协调员通过通讯的方式决定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项。协调员之间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
  二、执行安全研究和开发的联合计划和项目或由双方分工承担的活动的计划和项目包括使用任何一方拥有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的计划和项目将个案处理。由一方临时派遣合格人员到对方的机构工作也将个案考虑。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包含的内容不应要求任何一方采取与其法律、规章和政策法令不一致的行动。本议定书下也不应交换有关核扩散敏感技术的信息。如本议定书条款与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法令间有抵触,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在双方互换外交照会确认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本国内部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三、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终止不使本议定书修改或终止前已经生效的权利或义务受到影响。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已签署本议定书,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汉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国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国家核安全局            科学技术部
      代 表               代 表
      黄齐陶               韩荣成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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