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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26:14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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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4]1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各金融机构:
截至2003年底,我国外债余额1936亿美元,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116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0%。由于我国大部分外债由企业承担,因此,企业外债安全是国家外债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期欧元、日元等币种汇率波动较大,国际市场利率升高趋势明显,借用外债企业面临汇率、利率双重风险。特别是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由于债务剩余期限较长,面临的风险更大。外债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和管理”。为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计外资[2002]1092号)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审核新借中长期外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以及防范外债风险预案。
三、有关金融机构应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配合企业通过选择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外债特点的金融工具,有效规避外债汇率、利率风险。
四、外债企业应强化外债风险管理意识,将外债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应贯穿外债借、用、还全过程。
五、外债余额较大的企业应明确外债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和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外债风险管理决策、授权、监督机制,对外债风险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六、拥有相关专业人才且外债剩余期限较长的企业,在有关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可对外债进行一定比例的动态管理。但动态管理必须以既有外债为基础,以增强外债避险效果为目的,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度,不得从事投机、空头交易。
七、对外债风险放任不管或管理不善的外债企业,不得申请举借新的中长期外债。因外债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外债甚至破产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八、中长期外债余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于2004年9月底前对企业外债状况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外债风险管理方案,报告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5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外债风险管理情况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将所在地企业外债风险管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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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日本输出入银行的管理窗口从中国银行划归财政部。1999年10月1日,日本输出入银行又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成为新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加强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不附
带条件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委托程序,保证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公正、有效地进行,我们制订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现将本《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
1.目 的
1.1 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本指南的原则是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增强委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委托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2.适用性
2.1 本指南适用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2.2 本指南中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是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项目。
2.3 本指南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并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作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的公司。
凡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在本指南颁布后,需向财政部提出代理申请。在财政部确认后,方可参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
2.4 本指南中的“委托”,是指业主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和我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2.5 本指南中的“国际招标采购”是指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和其他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
2.6 本指南中的“业主”,是指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执行、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实体。
2.7 本指南中的“联合代理”是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外贸公司或招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3.委托邀请书
3.1 财政部为国务院批准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窗口管理部门。财政部在每年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计划确定后,向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新的备选项目。
3.2 为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及时得到有关信息,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进行项目考察之前,业主应以信函形式向至少三家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的名称、项目简况、主要采购内容、对参加竞争单位的具体要求、填报代理申
请书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时间地点等(委托邀请书格式见本指南附件一)。
如业主拟对项目分期或分类进行委托,则需就分期或分类情况先报财政部,在经财政部同意后,将分期或分类情况写入委托邀请书。同时相应增加被邀请的招标代理机构数目。
3.3 业主应在发出委托邀请书之前,将拟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的短名单和委托邀请书报财政部备案。
3.4 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应在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贷款协定》之前完成。
4.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
4.1 凡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逐项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申请书应按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均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评定。
4.2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本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评定原则、评定内容和程序
5.1 评定原则: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5.2 评定内容:业主应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内容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占分值如下:(1)收费水平,10分;(2)付款时间和方式,15分;(3)近2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10分;(4)负责此项招标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
和业绩,30分;(5)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20分;(6)目前承担业务量,10分;(7)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5分。
评定工作应综合考虑以上评定内容,并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低于合理的代理费水平抢标的现象,以保证将来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代理费水平应在合同金额的0.1%—0.3%之间。如国家另行颁发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则执行国家的规定。凡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没有列出的评
定内容在评定时均不得考虑。
5.3 评定方法: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综合打分。
5.4 评定程序:
5.4.1 为便于评定,业主应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代表。
5.4.2 评定工作应由业主单位一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主持,各评委应按照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5.2和5.3节所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打分评定。
5.4.3 在汇总各评委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决出得分最高者。得分最高者应为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
6.评定的保密原则
6.1 业主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如有泄密事件,财政部将不认可评定结果。
6.2 业主应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如果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取消其竞争资格。
7.确定中选机构和签订合同
7.1 业主应将评定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并抄报国家计委。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无异议”通知后,业主才能正式确定中选机构。其他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财政部申诉,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磋商。如果发现有背
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情况,财政部可以否决业主的评定结果,并责令业主重新评选。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指南的规定,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无反应可视为“无异议”。
7.2 业主应在收到财政部“无异议”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选结果及时通知中选机构。
7.3 业主应及时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机构,征求意见并安排签署委托协议书。
7.4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业主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8.委托协议书内容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协议书一般应包括:(1)协议双方应遵循的原则;(2)委托代理范围;(3)职责分工,即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招标采购通告的刊登,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
、合同签订、履约仲裁;(4)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5)争议的解决,等等。
9.联合代理
9.1 联合代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外贸公司或招标机构合作。
9.2 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益分成比例等。
9.3 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上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9.4 联合代理的牵头机构应符合本指南2.3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对联合代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10.监督与协调
10.1 财政部有权对委托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2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以及国内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项目采购中的中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当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时,应予劝阻,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违规行为,财政部将追究招标
代理机构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国内有关部门汇报贷款项目采购进展情况。
10.3 凡没有按照本指南规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财政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0.4 如业主无视本规定而擅自做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已经做出的委托决定外,财政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缓签署《贷款协定》、暂停或取消业主提款权利等处罚。
10.5 如果委托协议书中的各方就委托协议书产生争议,可将争议提交财政部,由财政部出面协调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评 价
11.1 业主应于每年的12月,按照附件三“履约情况评价表”中规定的内容,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年度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业主应将评价表在每年结束后1个月之内报送财政部。最后一次评价意见应在全部代理业务完成后1个月之内报送财政部。
11.2 履约情况评价意见将供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其他贷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12.实施和解释
12.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12.2 本指南由财政部解释。

附一:委托邀请书

_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等值美元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用于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年开始执行,根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有一部分贷款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竞争形式来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寻求招标采
购代理公司。
为便于参加竞争,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经财政部确认的有资格承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均可参加竞争。
二、项目简况(由业主负责填写)。
三、采购内容简介(由业主负责填写)。
四、各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后附的“代理申请书”的格式报送申请书。
五、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业主单位地址:_____
传 真:_____
电 话:_____
_____(业主单位名称)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附二:代理申请书

___(业主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项目寻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收费水平(按合同价的百分比填写)
三、代理费的付款时间和方式
四、近两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
五、负责此项招标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六、工作计划拟投入的工作量
七、目前承担的工作量
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_____
电 话:_____
传 真:_____
_____(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_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附三:履约情况评价表
致:财政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内容简介:
采购合同总金额
一、招标代理机构投入的工作量: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此项目招标业务人员的工作实绩:
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
四、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
五、招标代理机构合作态度:
六、业主总体评价(分为四档: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七、今后是否还愿委托此代理机构(仅在最后一次评价时填写):
八、建议:
_____(业主单位名称)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2000年3月3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53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证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维修基金包括“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电梯专项更新维修基金”。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等制度。

第四条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7层以下,含7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该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价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价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多层房屋,房屋产权人按拆迁安置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安置房价的3%缴交。
(四)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所开发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缴交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电梯专项更新维修基金,高层商品房或带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物三层以上(不含3层)的住宅数量缴纳,缴纳标准14000元/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交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五条 已售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或房改管理部门归集后及时划至维修基金专户。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维修基金专户。

第六条 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将缴纳维修基金列入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买房人应缴金额由售房人代为收取并缴入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至维修基金专户。
第八条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维修基金。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或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筹集维修基金或提高维修基金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开设收、支银行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办理支出业务,市财政局负责对收入户的监管;支出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办理收入业务。

第十三条 筹集维修基金,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结算票据。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在收到维修基金后,应开具维修基金专用票据,交由业主保存、核对。
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按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下年度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施工单位、项目实施监理单位,以及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报修业主签字、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支付维修费用。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修。维修单位接单后,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相关业主签字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相关业主签字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三)突发性事件抢修,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先行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维修单位先行维修,然后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将分摊的维修金额记账到户。

第十九条 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
(三)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四)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
(五)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
(六)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用维修基金本金使用申请后的10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申请。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款项分期划拨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的,业主应当执行。业主拒不执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应当分摊的维修基金直接划出,并通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维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拟定续筹方案,按不低于首次归集标准续缴维修基金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业主支付费用确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凭工程预(决)算书及维修单位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准后由开户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房以及独立别墅、联体别墅的维修基金的缴交、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高层商品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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