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沙特阿拉伯王国达成沙在港设立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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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沙特阿拉伯王国达成沙在港设立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中国 沙特阿拉伯
关于我与沙特阿拉伯王国达成沙在港设立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9日)
国务院:
我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已就沙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一致。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我驻沙特大使馆与沙特外交部就此正式互换了照会。现将照会中、阿文本复印件送上,请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第980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收到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120/1/81/93号照会,内容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致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政治事务次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于回历一四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历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利雅得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举行会谈,强调了促进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并就沙特阿拉伯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宜进行商谈。
会谈原则同意下列条款作为两国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基础,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澳葡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第二条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以七人为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外交部希望大使馆复照确认上述内容。如蒙同意,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8日营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让本市公民更多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都具有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资格。
第四条 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名额为10名左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按分配的名额予以安排。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书,在开会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领取会议旁听证,并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于会议召开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审议议题。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事先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经过申请和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要注意吸纳旁听公民的意见或建议。旁听会议的公民如对其他方面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整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对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救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四)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六条 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 本人申请;
(二)村计生协会、村民委员会评议,提出名单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名单逐户考察、初审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财政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在拟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公示10日,对群众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确认的救助对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要救助的情形消失之前,根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不得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相关经费构成,实行捆绑使用。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计生事业费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三)市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10万元;
(四)从2005年起,县级计生事业费中按每年人平0.2元列支;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其中桃源县、鼎城区、澧县每年安排5万元以上,汉寿县、石门县、安乡县每年安排3万元以上,临澧县、津市市、武陵区每年安排2万元以上,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每年安排1万元以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贺家山原种场酌情安排。如遇灾年,应适当增加。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中市级以上资金按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平均分配下拨。
第十条 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专户“。省、市专项资金下拨后进入专户。
第十一条 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级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计生、民政工作人员共同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三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三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