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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11:33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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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春季开学以来,反映中小学乱收费的来信来访有所增多,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现象出现反弹,其突出表现为:在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正为秋季招收择校生做准备;在农村地区,由学校出面通过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进行
教育集资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也时有发生且名目繁多,如素质教育费、未满上学年龄提前入学费、缺额统筹费、补课费、复习资料费等。这些必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领导的批示,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继续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目标、工作重点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变;要在已
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在“巩固”和“深化”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反弹,基本实现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1998年是见成效的关键一年,要力争有新的突破,基本实现四大直辖市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率先
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广大中小学校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认识,自觉地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坚持治理工作的决心不变,力度不减,锲而不舍,常抓不懈,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对依法开展的教育集资,要给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更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进行,也不允许以办教育为名乱集资,或将教育集资挪作他用。在农村地区,应由政府出面征收教育事业
费附加,尽力做到足额征收。必须明确不得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更不得以不缴教育事业费附加为由,剥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的权利。
四、要坚持“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原则,地市县和中小学校都不得自行决定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是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采取公开或隐蔽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均视为乱收费,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五、要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以及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不得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学习用品、出版物或其他物品和商品,也不得假借“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干部深入当地中小学校,认真检查收费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把好秋季新学年收费关口,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10月底前要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教育部。11月,教育部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对有关省(市、区)进行
抽查。
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中小学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知要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1998年本地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教育部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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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


1991年2月21日,国家环保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加强监测数据资料管理,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高效传递,及时的提出各种环境监测报告,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增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确保为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加强监测网络间的联系,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益。
第二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由国家级(一级)网、省级(二级)网、地(州、市)级(三级)网组成。一级网成员单位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级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省厅(局)环境监测站组成;三级网由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各县(旗、区)环境监测站、各市有关局、大中型企业环境监测站组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是各级监测网的技术牵头单位。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制定、解释和修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其列为优秀监测站的评比条件之一,定期公布本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表彰。

二、环境监测简报制度
第四条 县级(含县)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环境监测简报。
第五条 环境监测简报内容为:报告各类监测工作情况、环境质量主要问题、环境污染事故监测情况。报告格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六条 环境监测简报的报送范围是:各级环境监测简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凡承担有国控测点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七条 属二级、三级监测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部门监测简报》,内容、格式由部门自行规定,报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八条 环境监测简报应及时反映当地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情况,原则为一月一报。

三、环境监测季报制度
第九条 参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环境监测站先期执行环境监测季报制度,负责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季报,逐步过渡到地、州、市(含地、州、市)以上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编制环境监测季报。
第十条 环境监测季报内容为:当季环境监测工作概况(含监测布点、采样、监测频次、实验室工作概况、数据概况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及结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监测的进展情况;主要环境质量问题及污染事故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季报中的数据处理方法、评价方法等技术问题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编写周期为每季一编,每季第一个月底前报出上季度环境监测季报,季报格式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季报的报送范围是: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城市需同时抄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 属二级网的部门监测站负责编制的季报、内容、格式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上一季度环境监测季报,主送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同级网络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季报的质量,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优活动。

四、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综合成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监测站为主要力量,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写,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即1年一小编,5年一大编。每年3月底前报出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6月底以前报出详本。每逢报告书大编年只要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不编详本。
5年一编的报告书,不编简本,8月底以前报出详本。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参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另发),《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方法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另发)执行。
第十九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技术成果,应参与科研成果、工作成果评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各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须按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统一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以计算机软盘形式,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国控测点上年度的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暂定地(州、市)级以上单位进行,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县(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定。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1991年。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质量,推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总结、评比活动。

五、环境监测年鉴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年鉴》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料汇编。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含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主编一年一度的环境监测年鉴,所需数据、资料由同级网络成员单位提供,县级环境监测年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年鉴》的基本内容为: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含站网人员、装备等自然情况统计数据、测点统计数据、重大监测工作、监测科研活动统计数据、污染事故监测统计数据)等;监测结果(各环境要素监测的原始数据及污染源原始数据)。编制原则:对所有监测数据只分类、筛选、整理,不做评价;编入数据的类别、深度应具有年际可比性;以监测系统本身的监测数据为主,社会调查为辅。
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测年鉴》编写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另发)。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年鉴》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毕,根据需要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国控测点监测任务的监测站需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数据、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系统的监测数据资料属秘密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环境监测系统秘密性数据、资料指:市控、省控、国控测点各环境要素监测的系统原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市控、省控、国控污染源的系统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部提供,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
1.各级监测站向外部提供监测数据、资料需先填写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单格式),填写数据(资料)量、用途、去向。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向外提供的必要性,签署审批意见。
3.数据(资料)分有偿及无偿提供两种,不违反国家现行保密制度的条件下,有偿提供的需先办理财务手续后再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的数据中心,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报送的数据、资料,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权将这些数据、资料进行转让和向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在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有质量控制措施。一切出站数据均应以课题(专业)组长、室主任、总工程师(或业务站长)三级审核,并要按规定进行质控数据审核,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它部门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逐级呈报方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呈报监测数据资料。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监测站提供汇总后的有关监测数据资料。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形式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七条 资助强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批准后,可以通过函评的方式组织验收。函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设组长1人。资助强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按照正常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展示(或测试、鉴定)和会议演示、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验收组主持。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三)现场考察及测试;
  (四)专家组讨论。
  第九条 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评议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应形成集体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需在验收意见上注明,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3),组长负责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并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十条 根据验收意见,专家组需给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任务书》(合同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作了较大调整;
  5.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给出审核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书一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结论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调整、修改,并力争尽快完成项目,在半年之内重新填写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内容要求见附4)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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