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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8:54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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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1]4号


  为贯彻落实全教会“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做好2001年全面实施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的要求,各地要做好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推进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以此促进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

  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有利于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有利于保证学生的安全、减轻学生的负担;考试的方法要简便易行、公正合理。

  二、 从2000年9月开始进行“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有关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 要高度重视体育考试中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农村体育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考务人员送考下乡等措施,使学生就近参加考试。

  四、要严格把关,完善体检制度。要特别重视对考生进行心肺功能的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考场一定要配备医护人员,确保学生在考试中的安全。要教育学生和家长,实事求是,不能隐瞒疾病。要结合体育考试特点,加强科学指导,考前组织学生锻炼,运动量强度要适宜,有效防止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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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市级企事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支持首都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好水产苗种培育和水产病害防治工作,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我市拟申请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单位,属区县的,由有关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市级企事业主管局(总公司)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附件: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5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2]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批复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
法规、规章处罚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年 月 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本市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县卫生局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10倍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血、供血或出售全血、成份血的;
二、超过规定的供血范围供血的;
三、未经批准自找血源采血、购血的,或者违反规定向个体献血者多次采血的。
第四条 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给予警告,并按被采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五条 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由市卫生局吊销其《采血许可证》。
第六条 为他人逃避献血义务提供条件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每发现一人次200毫升输血费金额1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七条 用血医院不执行用血验证制度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每发现一人,按用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 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按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0毫升输血金额5到10倍的罚款。
第九条 以个体献血者采血量顶替公民义务献血采血量的,按所顶替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十条 有下对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二、个体献血者不到指定单位献血的。
第十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献血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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