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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5:15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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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卫生院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监督小组)。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监督,保证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行使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管理:确定我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底价;发布集中招标采购公告;审查经销商资质;发放、受理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项工作;

---监督: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领导下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服务:服务供需双方,接受双方投诉,协调供需双方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列入《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招标周期内未经招标的新特药应由各医疗单位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负责签字把关,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初审批准后上报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后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供应商应将有关资料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说明书、药品实样,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经营单位委托书等一并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定后进入临床使用。凡未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批的新特药,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自行采购,但须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药品招标办公室)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一)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

(二)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

(三)医疗抢救急需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疫情时;

(五)急需、特殊、量小、价低的医疗器材。

第十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草药和中药饮片采购工作由药品招标办公室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材,其方式是确定合理的招标底价,实行“以价招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使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医疗器材;对大公司和知名企业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公开招标能够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的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分别以县区(县医院、中医院)、鹤煤集团(总医院、职工二院单报)、市直各医疗机构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编制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或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报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制成本期的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本期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三)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软盘投标或网上投标。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四)公开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议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九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药品评标委员会中,药学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集中采购医疗器材评标委员会中,精通医疗器材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专家库成员每年更换一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汇总各项指标,确定中标品种;药品招标办公室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须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六)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供需合同。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在药品招标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医疗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和《药品、医疗器材购销廉政合同》。

(七)核定临时零售价。药品招标办公室将本期中标药品及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不得改变供货渠道,不得超标底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市发改委不得接受任何医疗机构超标底价格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价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药品招标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或《药品(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每半年或一年制定一次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每半年或一年招一次,期间如有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配送药品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另外收费,对困难卫生院,药品招标办公室可予以适量补贴。



第五章 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

(一)中标方在接到药品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电话或书面)七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中标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二)中标企业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医疗器材,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除按有关合同内容执行外,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可对中标企业提出批评;多次失信我市医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在我市两年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疗器材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材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疗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招标收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费(含软件制作费)每份150元。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乡及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药品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药品准备金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每日按药品销售成本金额存入准备金帐户,专用于支付药品款,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参加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单位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量低于本单位实际采购总量的90%的。

(二)缺乏诚信,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材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凡未持《中标品种通知书》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三)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应投标人的不合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四)中标方不向医疗机构提供供货清单的。

(五)由于中标方的原因不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料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把各供货企业每月的供货总金额及付款情况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若药品、医疗器材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执,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3.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克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春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元方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张少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少可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姜秀琴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 新 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副部长

宋忠民 淇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合水 山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辉 鹤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守振 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永强 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元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艾振军 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成 员: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附件3: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

市中医院(康复医院)

市肿瘤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传染病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职工二院

鹤煤(集团)公司二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三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五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六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八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九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十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工程处医院

市建筑职工医院

淇县人民医院

淇县中医院

淇县妇幼保健院

浚县人民医院

浚县脑血管病医院

浚县第二人民医院

浚县中医院

浚县妇幼保健院

鹤壁集乡卫生院

石林乡卫生院

鹿楼乡卫生院

上峪乡卫生院

庞村镇卫生院

大赉店镇卫生院

大河涧乡卫生院

黄洞乡卫生院

高村镇卫生院

北阳镇卫生院

庙口乡卫生院

桥盟乡卫生院

朝歌镇卫生院

西岗乡卫生院

王庄乡卫生院

善堂镇卫生院

屯子镇卫生院

黎阳镇卫生院

城关镇卫生院

白寺乡卫生院

钜桥镇卫生院

小河镇卫生院

卫贤镇卫生院

新镇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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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职业教
育取得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但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矛盾,
对外开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布局结构还
需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 号)、《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现就促进东北
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
阶段性成果,“十二五”时期是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承上启下
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更为迫切。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产教结合、
校企合作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就业,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二、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东北地区“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创
新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实
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东北地
区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
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力加
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着力强化职业素质和技能培养,着力统
筹办学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为东北
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更多优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
才。
(二)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
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
大突破,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
基本形成,大部分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建立健全
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职业教育
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对外开
放水平大幅提高。
三、深化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东北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产教结合。东北地区地方政府
要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和保障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的地方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兴办或参与
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以多种方式联
合办学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的办法和支持政策。鼓励地方
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职业学校或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依托职
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与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二)鼓励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东北地区有条
件、有规模、有需求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
新技术园区等各类重点园区要以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职业学
校办学或与本地职业学校联合建设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探索与
产业发展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园区相关产业所需特色技能人
才,使之成为当地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综合基地。
(三)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发展。适应资源型城市
转型和建立多元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转
型发展,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村转
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
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的岗
前培训及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高校大学毕业生开展创
业培训,满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大量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
求。
(四)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
代农业发展,结合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和农林牧业生产
基地的特色,构建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
好县级职教中心,整合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大力培养适应
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促进传统
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实行切合实际、符合
农企生产规律的教学模式。开展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五)积极探索对外开放合作新模式。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
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型人
才培养中心,培养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东
北四省区及大连市每年可选择1—2 所办学条件好、专业设置国
际化程度高、师资力量雄厚的职业院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试点,
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先进职业教育
理念和经验,引进高水平的职教师资、先进的课程体系和职业资
格证书认证体系。鼓励国家示范性中高职和国家骨干高职学校以
大型跨国集团和企业的海外机构为依托开展海外培养试点和境
外办学试点。支持职业学校校长、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海外研
修培训。
(六)鼓励东北有条件地区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在辽中
南、哈长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国
家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沈阳试验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内涵建设
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和配合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实现沈阳市经济
区建设目标的战略决策。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围绕新型工业化、区域一体化主题,探
索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教资
源,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基地和跨省、跨行业的职业教育集团。
开展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
聘制度创新和职校教师招录标准制度创新。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根据东北地区各区域支
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需要,密切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选择
重点突出、发展前景好的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实行工
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
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
师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扩
大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引进、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自主权,
为学校办出符合东北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色的职业教育创造
条件。
(八)探索完善职业教育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业、
金融机构、社会多渠道筹资的体制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
企业联合组建职教集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引导担保
公司为职教融资提供担保。
(九)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试点工作。在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影响,对促进东
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对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
业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领域或方向,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改革
创新意识较强的学校,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
作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围绕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调整与振兴,大力发展服务于
装备制造业的职业教育。支持重型机械、电力设备、机床及基础
机械、通用机械、汽车、造船、轨道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油气钻采设备、煤炭综采设备等装备制造行业的大中型领军企业
与职业学校深度开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改革创新试点,以共
同办学、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开发课程教材、接纳学生实习实训、
企业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等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
——围绕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发展服务
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职业教育。推动辽宁省阜新、
盘锦、抚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伊春、七台河,吉林省辽源、
白山等国务院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学校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企业的校企合作。
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
支持方向之一。加大对下岗矿工及林业工人、采煤沉陷区失地农
民等群体的转岗培训,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接续替代产业培养大
量高素质劳动者。
——围绕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特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农业
的职业教育。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林业科技、农林产品精深
加工、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涉农专业建设。大力推进适应现代农
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
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新型农民、农业工人,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
领域创业培训。
——围绕东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服务业发展特
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大连、沈阳、长春、
哈尔滨和通辽等区域物流中心要加快发展服务于东北地区综合
物流体系建设的职业教育。东北地区区域中心城市要加快发展增
强区域金融环境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
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加快发展支撑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需要的职
业教育。东北地区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与专业化工业
设计相关的职业教育。
四、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
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
加强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协
调、督促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改
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
金和社会事业投资要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
支持力度。
(二)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
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管理和统筹力度。东北三省及内蒙古
自治区要成立由主管省长任组长,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
政厅等各部门参加的省(区)级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省(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升级方
向和就业形势变化,制定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技能人
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统筹制订各类职
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基本办学标准、教学质量和管理标
准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扶持政策等。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
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三)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东北地区各地方政府要
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
规定。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提高新增教育经费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
例,基本形成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实习保
险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深层互动机制。加
大向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职教师资素质提
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和免学费等方面的倾斜力度。
(四)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
施,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创新。创新教师管
理制度,探索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准入制
度,制定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专业
职务职称评定办法。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定向招收职业学校毕业
生,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和技能人才
继续学习渠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衔接体
系。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五)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
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宣传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办学
特色和培养成效,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奖励高技能人才
的特殊贡献,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全社会进一
步营造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扩大职业学校的社会影
响力和吸引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和认同职业教育的宽松
社会环境。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
(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鲜花,有条件的应组建临时花坛,所需花卉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经七路和泺源大街作为城市重点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间,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建临时花坛,绿化专业队伍应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进行重点绿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摆放的花卉定期进行养护、更换,保证观赏效果。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污物、烟头、倾倒污水和垃圾,采摘叶、花、果实和种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坏、盗窃道路美化设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坏道路美化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美化的技术指导,确保花卉布置的质量。对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本规定完成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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