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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5:38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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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邮电部


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1995年9月1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邮电审计制度,加强邮电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电审计是邮电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邮电系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立的其他单位,都应当依法施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的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根据邮电通信生产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特点和通信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邮电各级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邮电审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邮电审计机构设置
(一)邮电部由审计署派驻审计局,在审计署和邮电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国邮电审计机构和指导监督邮电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立审计处。
(三)省会邮政局、电信局和地(市、州、盟)邮电局设立审计处(科)。
(四)中国邮电邮政总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部属邮电研究(规划)院,部属邮电设计院,部属邮电院校设立审计处。
(五)邮电系统的其他通信企业、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邮电审计机构负责人,并应事前征求其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该机构级别相同的处级、科级、股级审计员。
第六条 对邮电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邮电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邮电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局长、院长、厂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电部门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济效益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上,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条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署驻邮电部审计局按照审计署和邮电部的要求,起草全国邮电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各级审计机构可根据本地情况,起草所辖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所辖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所辖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审计理论研究,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资产、资金管理;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对本单位附属企业、经办企业,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邮电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制度和经营责任审计制度,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三条 邮电审计机构应该对本部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四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在审计范围内,邮电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直至驻部审计局反映的权限。
(十)邮电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邮电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五条 邮电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审计工作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实施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应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审计检查记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核实的情况要做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材料,审计检查记录和调查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纪,保护国有财产有功人员,本单位和上级审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邮电系统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邮电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邮电部发布的《关于邮电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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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是反映电力系统对用户的供电状况和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综合水平的基础工作之一。原水电部以[85]水电电生字第9号文颁发了《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执行几年来,对我国开展配电可靠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各地结合企业升级、经营承包考核指标,以及统一编码等要求,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现修订为《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按所管辖的供电区域扩大了统计范围,统一了事件编码等,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统计管理工作。该办法中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部分只做试点。除试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仍以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
现将该办法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均停止执行。请各网、省局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同时抄送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附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199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1.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供电系统
对用户的供电能力,也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
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
工、设备制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
体现,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是供电系统技术管理
的基础,也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统计的目标,以是否对用户停电为标准。
1.2为了统一供电系统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方法及评价
指标,特制定本办法,其目的在于:
A.收集供电系统运行方面的可靠性资料,建立用户供电
可靠性数据和指标的管理系统;
B.为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
决策依据;
C.为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制定各项生产
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D.为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提供决
策依据;
E.为提高供电系统对用户的连续供电能力,选择最佳可
靠度提供决策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对其用
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计算和分析。
注:所谓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
护和管理(包括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
理)的电网及设施。
1.4供电可靠性统计、计算、分析和填报工作也是制定供电
部门企业升级考核指标的依据。
1.5本办法由部电力司委托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和统一修订。

第二章 定 义 及 分 类
2.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定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衡量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
供电能力的量度。
2.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2.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
侧出线套管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
施。
2.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
(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
线套管为止,及1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部门
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
设施。
2.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
千伏(或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或
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在此范围以外的高
压供电系统及其设施属于“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的范
畴)。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
只适用于可靠性统计。
2.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2.3.1用户
2.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2中压用户——以1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或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2.3.2用户统计单位
2.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
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电力线
路上同一接点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
应以一个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
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千伏供电
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
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
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2.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
量。
2.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
2.4供电系统的状态
2.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以从供电系统获得预定的电能
的状态。
2.4.2停电状态——用户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或不能从供
电系统取得电能的状态。
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2.4.3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A.自动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对供电系统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各类操作(如调
电操作、开关跳闸后试送成功等)。
2.5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2.5.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2.5.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
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
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
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
出申请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
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在6小时以
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
的临时停运。
2.5.3停运持续时间——供电设施从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
运行(或备用)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停运持续时
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对计划检修的设
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算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电的情况
下,不予统计。
2.6停电性质分类
2.6.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
向调度提出申请并通知用户的停电。
2.6.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
2.6.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包括由用户引起的停电)。
2.6.2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2.6.2.1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2.6.2.2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
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
外部两种情况。
2.6.2.3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
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2.6.3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以前按规
定程序经过批准的停电。
2.6.3.1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而必
须处理的缺陷,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2.6.3.2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无计划安排的施工,并在6小时
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
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4供电系统限电——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限电属于
预安排停电)。
A.外部原因——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上级调
度指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内部原因——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
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
电,或不拉闸限电,亦称为“配网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
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通知限电的实
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
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1----------------------)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2.6.5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
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2.6.6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
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2.6.7停电损失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
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损失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W——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容量之和
(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每年初须修改一次)。

K=--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
(千瓦),即: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P=------------------------;*——润年为8784
8760*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容量总
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
其用户总容量。
2.7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的有关规定
2.7.1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线路停
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
不予统计;如一回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
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
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
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2.7.2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
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
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同前,对这种情况
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2.7.3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此
时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
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
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
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
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2.7.4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拉闸限电,不在考核范围内。凡在拉闸
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仍按预安排停电
分类统计,并计入停电考核时间(即:计入评价指标中的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内)。
2.7.5利用周休日进行线路停电检修时,仍按检修分类进行统
计。
2.7.6用户申请停电检修时,除该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
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注:中压以上的用户与
供电线路连接处,一般均装有断路设施。对该类用户申请
停电检修、增容或改建时,不应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电)。
2.7.7由同一原因引起同类设施而造成多回路的用户停电时,其
起始时间差不超过一小时作为一次事件。对单回路停电,
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也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
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如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持续时间=
∑(各阶段停电持续时间×停电用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各阶段停电时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式中“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中的每一用户只能统计一次。
2.7.8线路跌落式熔断器一相跌落时,引起的停电应统计为一次
停电事件。其具体规定如下:
A.当一相熔断,全线为动力负荷时,视全线路停电。
B.当一相熔断,该线路动力负荷和非动力负荷大体相当时,
可以粗略地认为该线路有一半负荷停电。
C.当一相熔断,该线路以照明等非动力负荷为主时,可以粗
略认为该线路有三分之一的负荷停电。

第三章 统计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1变电站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架空出线;
电缆出线;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阻波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2线路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2.1线路部分
架空线路; 柱上油开关;
电缆线路; 柱上隔离开关;
配电变压器; SF6柱上自动断路器;
电力电容器; 避雷器;
跌落式熔断器; 其它设备。
3.2.2开闭所和配电室部分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电缆进、出线;
互感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3用户设备

第四章 评 价 指 标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同一电压等级
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所有评价指标的统计期间分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期间时间
以小时为单位。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
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供电可靠率=(1------------------)×100%
统计期间时间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
统计期间时间
×100%
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统计期间时间
4.2.2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每次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停电用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按个别因素又分: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数)
------------------------------------------------------
总用户数
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户数)
--------------------------------------------小时
总用户数
/户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次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每次停 ∑(每次受外部影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 电用户数) 响的停电用户数)
=----------------------------次
(不计外部影响) 总用户数
/户
∑(每次停 ∑(每次限电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 电用户数) 停电用户数)
=------------------------次
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户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
均故障停电次数。
∑(每次故障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次
总用户数
/户
4.2.5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
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因素分:
∑(每次预安排 ∑(每次拉闸限
--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停电用户数) 电停电户数)
=------------------------------
(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次/户
4.2.6系统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供电系统每百公
里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高压供电系统不计算此项指标)。
系统故障 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停电率 系统总长度(公里)
式中“系统总长度”指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
统中的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长度之和。“系统总故障
停电次数”指供电系统内,由于设施故障引起停电的
总次数。
4.2.7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架空线路故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架空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8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线路故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电缆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9变压器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变压
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率=------------------×100次/百台·年
变压器总台数
4.2.10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在统
计期间内,每100台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断路器故 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台·年
障停电率 断路器总台数
4.2.11外部影响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因供
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
外部影响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100%
停电率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外部影响停电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 用户平均限
--
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4.3可靠性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4.3.1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
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
∑(每次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4.3.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
的平均故障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故 ∑(每次故障停电时间×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
障停电时间 总用户数
小时/户
4.3.3预安排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
的每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预安排平均 ∑(预安排停电时间)
=--------------------小时/次
停电时间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4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
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故障停电时间)
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小时/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5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
用户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停电次数
4.3.6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
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7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
障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8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
用户因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停电损失电量)
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户
总用户数
4.3.9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电量)
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
预安排停电次数
瓦·时/次
4.3.10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故障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故障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停电次数
千瓦·时/次
4.3.11设施停运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
每百台(或百公里)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次数
设施停运引起的停电总次数
设施停运停电率=------------------------------次/百台
设施总台数(或线路累计公里数)
(或百公里)·年
注:设施停运包括故障停运和预安排停运。
4.3.12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
施平均每次因停运而引起停电的持续时间。
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某类设施每次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时间)
----------------------------------------小时/次
某类设施停运引起停电的总次数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要求及规定
5.1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及填写要求。
5.1.1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
A。
B.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B。
(表一)A及(表一)B须每年年初修正统计一次,作
为本年每季度可靠性计算的基础;对计算本年年度的
可靠性指标中,所用的基本数据取本年年初统计数据
与下一年年初统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每年年初统计
数据应与当时的电气结线图和固定资产清册一致。
C.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C
5.1.2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二。
本表是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对用户每停电一
次,均作为一次事件而加以记录(包括故障停电和预安
排停电)。
5.1.3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三。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原因编码分类、整理而得。
5.1.4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四。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设备编码整理而得。
5.1.5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B。
C.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C。
5.1.6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B。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按各电压等级分别填
写。
5.2供电可靠性统计中,使用的微机程序由能源部电力可
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计中使用的编码,采用能
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电力设施可靠性统
计编码(90年修订版)”。为方便填写报表,现将供电
系统中常用编码摘录在本统计办法中(见附录二),不
足之处仍需查阅“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90年修
订版)”。供电部门若使用自编程序时,要求上报数据
软盘的数据库结构及程序中所有类型的编码(如:事
件编码、线路编码、单位编码等),必须与能源部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程序中数据库结构及各类
编码完全一致。
5.3关于统计报表的规定。
5.3.1各供电部门的可靠性负责人,对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
计表及其运行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实汇总并签章后,将
表一至表六一起以软盘的形式上报。
5.3.2要求将统计资料报部的各供电部门每季度上报的软
盘按上述要求,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
向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网、省局及指定的归
口单位报送(其中表一的内容只需在每年的第一季
度报送)。
对低压供电系统的统计报表,以(表五)C的格式报
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其他统计报表不报中
心。
5.3.3对未要求将数据报部的供电部门,如申请国家二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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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8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98〕47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93〕04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议分类
国家海洋局召开、承办的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国务院召开,国家海洋局承办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海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国家海洋局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和海洋局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国家海洋局或机关各部门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局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各种专项业务会议。
二、召开会议的原则
(一)对于没有明确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律不开;能合并的会必须合并召开;能利用发文或电话等办到的事,不得召开会议。切实做到精简会议。
(二)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提倡就地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一般为,一、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四类会议不超过3天。
(三)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表彰会等。
(四)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控制会议经费开支,会议经费包干使用。
三、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决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二类会议由局务会审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三类会议由局务会议审批;四类会议由机关各司(室)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司(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以报表形式(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地点、人数、代表构成、时间、会期、会议类别、经费及召开会议的理由、拟解决的问题等)报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在综合各司室会议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我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局年度会议计划确定后发至各部门执行。
(四)在局年度会议计划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会签后报局务会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会议承办
(一)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二类会议中专业性工作会议和三、四类会议由申报司室承办。
(二)加强会议文件的管理。尽量精减会议文件,注重文件质量,除有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请有关单位执行外,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协调工作。司(室)召开的各种会议通知须送局值班室备查。
(四)会议从批准到召开的全套材料原件,必须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切实做好各种会议的保卫、保密工作。
五、领导同志会务活动
(一)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讲话、题词、接见、合影等,由局办公室归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请示。
(二)除重要工作会议外,局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局领导参加会议并到会讲话的,需提前一周报办公室秘书处,并附讲话提纲,以便统一安排。
六、端正会风、节约开支
会议应尽量在局系统内部的招待所、礼堂召开。凡属海洋局系统内部会议不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举行。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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